投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贝壳口腔医院虚假宣传一事不属实
投诉时间:2023-12-25
事发地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涉及单位: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月2号本人电话投诉醴陵市贝壳口腔门诊部虚假宣传,12月6号醴陵市来龙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本人做调解。调解时我提出的诉求是退一赔三,还有我拍摄的商家对宣传卡片的解释视频我会如实公布。当时商家愿意退一赔三,不同意把视频公布才没有调解成功。当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还补充告诉我发视频小心被起诉。
12月12日本人在12315平台上再次举报醴陵市贝壳口腔门诊部虚假宣传一事,监管部门汪先生和胡女士在平台上的回复不属实。
1.调解过程中并没有提到商家同意按照宣传的内容4980加难度费治疗。监管部门却在12315平台上回复商家同意可以按4980元加难度费帮举报人做牙齿矫正。(当12月2号第一次去商家门诊部发生纠纷就已经在别的牙科缴费做了牙齿矫正,不存在还会在贝壳口腔缴费了。)
2.在商家解释过程中监管部门的汪先生有质疑商家的隐形消费和宣传卡片上的无任何隐形消费相矛盾,商家无法解释。
3.作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面对不属实的宣传。却说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监管工作人员告诉我他理解的虚假宣传是指货不对版,跟我说如果商家虚假宣传了,商家把钱退给我就行了。
监管部门不属实的回复望严查是否有腐败现象 。
通过民法典查到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因为商家的虚假宣传我花钱买了商家的卡。视频有商家对宣传卡片内容的详细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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