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功能
投诉时间:2023-09-24
事发地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涉及单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本人于2023年8月21日22时19分接到通知(2023) 鲁0285执保1118号,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使用。 且从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532-88407005),多次咨询,申请人未在冻结账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需要依职权解冻,不需要经申请人同意,可是法院不给予办理,仍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福建省三明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莱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常驻地,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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