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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法院未通知被告冻结微信等

投诉时间:2023-09-04

事发地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涉及单位:四川省雅安市名山人民法院

对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803执保1461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程序违法的意见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我是陈长城,日前收悉你院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我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 (2023)川1803执保146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此案”)。此案的立案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立案,当然属于违法冻结,应当立即裁定解除!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必要共同诉讼的前提是诉讼标的必须具有同一性,即为同一标的才行;当诉讼标的仅为同一种类时,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若要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民诉法解释》第54、59、60、63、65、72条规定了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本案不在其列,不属于法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现你院应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立即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因你院违法裁定查封我的合法财产,导致我受到的一切任何的损失,我将依法提请国家赔偿!

且我本人没有收到任何纸质或者电子的相关通知。私自冻结我的合法财产。倾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与本意见内容相同的材料,稍待将寄送四川省高院监察室、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雅安市委政法委员会、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我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陈长城

2023年9月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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