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上白纸黑字写着全程同步录像,武冈市公安局拒不提供 并称是“套用模板”
投诉时间:2023-07-29
事发地区: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
涉及单位:公安
笔录上白纸黑字写着全程同步录像,武冈市公安局拒不提供
并称是“套用模板”
我是凌伟庄的妻子刘秋云,身份证号:432623196908****24。2019年8月26日,武冈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对凌伟庄立案侦查。2019年9月6日,凌伟庄被刑事拘留。
2019年9月6日下午三点多,办案民警对凌伟庄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笔录是这样记的:
2019年9月7日凌晨4点,办案民警对凌伟庄进行了第三次讯问,笔录上这样记着:
公安部公通字(2014)33号《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笔录显示,凌伟庄第四次到第九次讯问都是在武冈市看守所。也就是说,按照笔录记载和法律规定,对凌伟庄的这九次讯问都有全程同步录像。
但是,在从公安到法院的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从来没有见到过一份录像。我委托的律师第一次见到见凌伟庄时,凌伟庄告诉律师:“从头开始证据就是编好的,戴我的笼子,审讯我的时候尤其是让我签字的时候不让我戴眼镜,我老花严重,不戴眼镜根本看不清,后来给我取保的时候给我看了一下笔录,我说记得不对,让我修改一下,但也不让我修改,说就是这样了。”
原来如此。
于是,我强烈要求看同步录像,因为唯有录像才能还原当时的真相。但是,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公安局就是不提供。
2023年5月17日,武冈市公安局给我出了一份《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一句话概括就是:没有讯问同步录像,笔录上的同步录像字样是套用模板,工作疏忽。
如此答复,莫不是睁眼瞎,指鼠为鸭?
一方面,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五条,在看守所作的讯问,也就是第四次到第九次应当是有同步讯问录像的。
另一方面,“套用模板”的说辞跟“临时工干的”有什么两样?试看:
9月6日第一次讯问的笔录上记的是:“问:现在是北京时间2019年9月6日15是37分,我们对你整个讯问过程将会同步录音录像。”讯问人李邵钲,记录人李光辉。9月7日凌伟庄第三次讯问笔录上记的是:“现在是北京时间2019年9月7日4时41分,我们对你整个讯问过程将会同步录音录像?你听清楚了吗?”讯问人黄磊,记录人曾建波。深入看一下细节,便可发现“套用模板、工作疏忽”的说辞根本经不起推敲。
首先,如果真的是办案民警工作疏忽,为什么这样的低级错误会一而再的反复出现?
其次,两份笔录的讯问人、记录人均不同,两组人同时出现同同样的低级错误,怎么可能?
第三,前面三次讯问,每次讯问的人和记录的人都不同,第二次讯问笔录开头部分的内容跟第一次一模一样,但里头却没有“本次讯问全程同步录像”的话。如果是套模板,那这次为什么没有套用?
第四,仔细看,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有错别字,“时”写成了“是”,但第三次笔录没有出现同样的错误。这说明第一次和第三次笔录不是套用模板,更不可能是套用同一份模板。
第五,假如第三次讯问是因为发现模板中的错别字修改过来了,那正好又说明这份笔录是认真记的。连一个错别字这么小的错误都能修改,怎么可能明明没有同步录像而在笔录上记成有录像?“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对以上字样删除”。
第六,刑事侦查,多么严肃的活动,事关人的生命和自由。刑事讯问笔录,讯问活动的载体,是多么重要的证据,怎么可能如同儿戏一般套用模板?又怎么可能一而再的出现笔录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
前期的违法行事已经深度伤人,事后的矢口狡辩更是不可容忍。
我不希望,“维权之难,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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