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南省高院康院长公开信:请求紧急启动孙芳案再审
投诉时间:2015-04-20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康院长 :
我们是湖南高桥大市场家电城、百货城、日化城、皮具城业主,现向贵院如实反映我们遭受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侵权及三级法院法官袒护和帮助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袒护和帮助非法敛财的有关情况和我们广大受害业主的合理诉求,请求省高院领导主持公道,依法监督纠正贵院关于孙芳案再审错误判决。
1、湖南省高院关于孙芳案(2014)第125号再审判决(简称再审判决)及其维持的一、二审判决,以开发商长期不作为导致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为理由,将全体业主已入住十年以上的涉案物业歪曲认定为前期物业,严重歪曲事实和法律。开发商(负责人罗映红)1999年开始售房时,收取业主上交的配套设施费每户7.5万元、水电增容费每户3万元、道路建设费每户6万元(其中仅小部分用于道路硬化)等合计约上亿元;另收取全体业主公共场地租金累计约上亿元,收取业主物业维修基金约上千万元。根据《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18条、第19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8条、第50条等规定,小区业主入住率达到50%时便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物业。据此规定,认定前期物业的法定标准是物业小区业主入住率是否达到50%,而不是以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作为认定标准,否则如上百年不成立业主委员会也认为是前期物业,就会为开发商长期非法侵权提供借口。开发商为了规避监管和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违反上述规定,采取不移交配套设施、不申报召开业主大会筹备资料、在有关部门找其协调成立业委会时拒不配合等不作为方式,长期阻碍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至今一直没有向业主移交300辆大货车停车位、消防、安防监控、水电增容、垃圾站、公共厕所、路灯等配套设施及规划红线图,业主上交的上亿元资金落入了开发商私囊。
2、再审判决及其维持的一、二审判决将开发商为逃避法定义务和侵占业主上亿元资金而实施的虚假违法前期物业管理,歪曲认定为“依法实施的前期物业管理”,严重歪曲事实和法律。《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7条规定: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2010年4月,开发商为逃避法定义务和侵吞业主上亿元资金,擅自在售房十多年后违法实施虚假前期物业管理,未经50%以上的业主同意,且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涉案物业四城与高桥大市场其他区域分立,擅自实施虚假前期物业管理,违法发布管理公约和公告,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3、再审判决及其维持的一、二审判决,将发展公司与天诚公司串通实施的虚假招投标和违法逾期选聘歪曲认定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依法选聘”,严重歪曲事实和法律。业主购买的是市场门面和配套用房,无配套设施和小区封闭,属于开发商无权干涉的市场管理范畴。同时,涉案物业区业主已入住使用10年以上,属于建设单位无权代管的非前期物业。2010年7-10月,湖南高桥大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冒充建设单位,采取逾期选聘、越权委托、串通招投标、一并转委托等手段,擅自将涉黑恶人员周己中挂靠的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选聘为物业服务企业,其在售房十多年后的逾期选聘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关于“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售房前30日完成”之规定;其在《潇湘晨报》和《长沙晚报》上的公告时间只有8天和15天,违反《招标投标法》第24条关于“招投标公告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之规定,其选聘行为违法无效。
4、天诚公司与发展公司为合伙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虚假违法。《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据此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售房前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开发商售房十多年后无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开始出售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出售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据此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售房时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业主一旦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表示接受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开发商罗映红为了利用涉黑恶人员周己中对付全体业主,以逃避建设移交配套设施的法定义务和长期侵占业主上亿元资金,周己中为了假冒物业服务非法敛财,双方暗中达成非法利益同盟。2010年12月,周己中挂靠的天诚公司与罗映红负责的发展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是售房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真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不是售房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故属于虚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次,涉案合同擅自将门面收费中标价每平方每月2元提高至3元签约,其签约主体、签约程序与合同内容均严重违法,属于违法无效合同。
5、天诚公司与业主方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向业主提供任何物业管理服务,且前期物业服务费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全体业主不存在合同缴费义务,天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费。高桥分公司冒充天诚公司违法管理涉案物业期间,以单一局部垃圾清理假冒物业服务凭空收费,并采取多种暴力侵害手段强迫广大业主缴费,系涉黑敛财。再审判决及其维持的一、二审判决均歪曲事实,凭空认定“天诚公司依法对市场内业主物业提供了服务和管理,履行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义务”,系虚构案件事实,袒护非法敛财。天诚公司为了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和擅自定价凭空收费,一直没有和业主方签合同,也一直未向业主提供任何物业服务,而是将物业服务非法一并再转委托给周己中挂靠天诚公司设立的高桥分公司。2011年1月25日,高桥分公司(属于无资质、无资产、无服务人员、无服务条件的空壳冒牌分公司)冒充天诚公司非法进驻涉案物业区以来,仅雇请十余名(后减至几名)年老体弱的临时工简单清理道路垃圾(其他如门岗执勤、保安巡逻、消防管理、车辆管理、物业维修、缴费代办等日常物业服务全是空白,各种安全隐患严重,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无任何保障),以此假冒物业服务,违法设立收费公示牌,擅自将门面收费合同价每平方每月3元提高至8.5元,并发布虚假公告谎称“经长沙市物价局依法调价”。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0条等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应质价相符”等明文规定,更违反《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40条等关于“建设单位应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及全部费用”的明文规定,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费。特别严重的是,高桥分公司雇请涉黑无业人员,长期采取威胁恐吓、倒垃圾、泼大粪、深夜焊业主店门、断水断电等侵害手段强迫业主凭空缴费,广大业主深受其害,其中业主王桃升因遭受其多次上门侵害后引起病情恶化含冤而死。其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本应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三级法院判决却反而判令受害业主向违法犯罪人员凭空缴纳虚假物业服务费,系枉法袒护非法敛财。
6、天诚公司与发展公司合伙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恶意起诉非合同主体的孙芳等业主,再审判决及其维持的一、二审判决,擅自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为理由,将虚假违法的涉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歪曲认定为合法有效和对业主有约束力,袒护其恶意诉讼与非法诉求,严重歪曲事实和法律。天诚公司及高桥分公司与发展公司勾结侵权的行为遭到全体业主普遍反对后,即伪造证据恶意起诉业主孙芳,开发商罗映红还利用其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和开发商的经济实力,拉拢伙同有关基层部门负责人在其多份虚假《情况说明》上签字盖章,蓄意制造业主享受了事实服务而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假象,合伙虚构事实欺骗法院。雨花区法院因受其蒙蔽和利用,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了袒护其非法诉讼的一审判决,枉法认定涉案虚假违法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和对业主有约束力,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招标投标法》第24条、《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第40条、第62条,《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等多项法律法规,系枉法错误判决。孙芳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错误原判。
7、天诚公司与发展公司合伙伪造《补充协议》,以对抗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省高院关于孙芳案再审判决未经依法鉴定凭空认定其真实性,系有意袒护弄虚作假;且凭空虚构“重大情势变更事由”,掩盖《补充协议》的非法性,系有意帮助弄虚作假。第一,在检察机关质疑一、二审凭空判决时,高桥分公司周己中于2014年4月8日向长沙市检察院提交的《补充协议》,其提交时间与该协议落款2011年4月12日的签约时间相隔三年之久,且该协议在一、二审中均未举证质证,被抗诉人举证行为十分蹊跷、明显暴露出办案法官暗中授意弄虚作假之嫌。湖南省高院在审理湖南省检察院以湘检民抗(2014)第6号民事抗诉书提起抗诉的孙芳案中,无视《补充协议》涉嫌伪造的客观事实,对业主孙芳及其代理律师申请依法鉴定的合理诉求不予准许,未经依法鉴定凭空认定其真实性和据此枉法判决,系袒护弄虚作假。第二,该再审判决将签约时间为2011年4月12日的《补充协议》歪曲认定为2011年5月12日长沙市物价局调价之后天诚公司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事实,凭空虚构天诚公司履约事实和“重大情势变更事由”,系帮助弄虚作假。第三,《补充协议》擅自将门面收费提价至每平方米8.5元/月,既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也未经物价部门评估核定,不但高于每平方米3元/月的涉案合同价,更高于每平方米2元/月的中标价,严重背离中标文件与涉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和其他竞标人利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明文规定,系违法无效协议。再审判决以凭空虚构的“重大情势变更事由”歪曲认定《补充协议》的合法性,掩盖孙芳案一、二审凭空判决的错误,袒护和帮助非法敛财,系枉法错误判决。孙芳等业主接此再审判决后不久即多次向省高院书面申请再审,但省高院置之不理,系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8、三级法院法官滥用职权袒护和帮助非法敛财,分割审理被上诉人恶意起诉广大业主的依法应当一并审理的上百起恶意侵权诉讼案,其确定案由、当事人责任认定与实体判决均严重错误。天诚公司及高桥分公司一方面以省高院关于孙芳案再审判决为保护伞,采取暴力侵害手段强迫广大业主凭空缴费;另一方面以再审判决为依据,源源不断地分别起诉业主,至今已有300多名业主相继遭受恶意诉讼。该系列案不是真实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和简单个案,而是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幌子,针对全体业主实施“杀鸡儆猴”的恶意侵权诉讼案,且属于同原告、同事实、同证据、同法律关系、同类被告和同类诉讼标的,依法应当一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案。雨花区法院办案法官和办案领导与恶意诉讼原告暗中勾结,公然滥用职权袒护和帮助其弄虚作假,完全按照被上诉人非法意图违法分割审理,一律简单照搬孙芳案再审判决逐一枉法裁判,不惜浪费大量诉讼资源,帮助其通过恶意诉讼逐步侵吞全体业主财产,让广大受害业主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因雨花区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蓄意制造了上百起重大冤假错案,袒护和帮助弄虚作假与非法敛财,严重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激起了极大民愤。2014年以来,1600多户业主多次联名控告,2015年2月近百户业主多次到省委、省政府等部门集体上访,强烈要求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不能让省高院枉法错误判决继续危害人民群众。
9、本案大量新证据足以推翻湖南省高院关于孙芳案再审判决。本案现有大量经长沙市公证处依法公证和天恒公司等业主案庭审质证确认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新证据(附证据清单与说明,相关证据已交雨花区法院和长沙市中院)足以证明湖南省高院关于孙芳案再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严重错误,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嫌伪造,适用法律确有严重错误,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求,再审法官存在滥用职权袒护和帮助弄虚做假的枉法裁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一)、(二)、(三)、(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六种法定情形和且符合最高法院2015年2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7条、第388条,《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6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应当再审改判的明文规定。
综上,恳请湖南省高院领导为民做主,依法紧急启动孙芳案再审,实事求是纠正此重大冤假错案,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不胜感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
附:《再审申请书》
——湖南高桥大市场受害业主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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