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卫健委行政不作为的投诉
投诉时间:2023-02-24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涉及单位:湖南省卫健委、省医学会
尊敬的领导:
因与株洲市中心医院的医疗纠纷,于22年8月在省医鉴办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9月接到鉴定书,即发现鉴定书中有明显错误,即时给株洲卫健委医政科提出,随后给医学会、省医鉴办、省卫健委多次提出,包括给卫健委李主任的三封公开信,结果所有投诉都转到省医学会,只有一个回答:“所提及的鉴定书中存在明显低级错误等相关问题,属于专家鉴定组鉴定意见,医学会对鉴定程序负责,对于专家组做出的鉴定意见,医学会无权发表任何鉴定意见,也无权解释专家鉴定意见。如当事人不服省级鉴定,可依法向委托单位申请,报经省卫健委,商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医学会始终不敢面对鉴定书出现错误的问题。
按法律,鉴定书首页标的是湖南省医学会,最后一页盖的是湖南省医学会医学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收鉴定费、组织鉴定、出具鉴定书的是医学会,所以不容置疑 鉴定书的全责在医学会。鉴定书的对错医学会不管,谁管!
鉴定办明明白白出具了一份错误的鉴定书,但在医学会的答复中,反而他还比谁都有理,因为他有权。还真没办法找别的部门,因为他是医疗事故鉴定省里唯一的最大“BOSS”。在“依规办事”的借口下,就是明确告诉你,鉴定中的对错免谈,你只有服还是不服的选择。这不就合法的把黑的也变成白的,再错的鉴定都变成圣旨!鉴定这块就有这样独裁!你老百姓能怎么办!
于2月8日在明确指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医学会的医学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查处后。再次以《关于湖南省医鉴办出俱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投诉》一文向省卫健委投诉。没想到结果仍然一样:“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省医学会答复处理中,感谢您的来信!”
省卫健委是医学会的监管部门(湖南医学会章程第五条“ …。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湖南省卫生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也非常明确的指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医学会的医学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查处。可不管是给卫健委部门、或卫健委主任的三封公开信,还是在明确指明根据国家条例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医学会的医学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查处的情况下,《关于湖南省医鉴办出俱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投诉》正式的投诉,卫健委都直接将投诉转给医学会处理,完全没有履行其法定监督查处职责。这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吗。
中央纪委网站评春晚小品《坑》是:不能让躺平式干部再坑人了。并指出“躺平式干部”的社会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的行为,贻误的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损害的是民生福祉,他们伤了百姓的心。难道省卫健委、医学会的所作所为不正是这样吗?
大家想想:
为什么作为南有湘雅的湖南省级医鉴办、省级医学专家出具的是一份质量非常低劣的虚假鉴定书?----事出反常必有妖!
为什么作为湖南省级医鉴办、省级医学专家敢于出具一份质量非常低劣的虚假鉴定书?----医学会永远不改口的回答,省卫健的行政不作为就已经说明了这一切。
这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执行公务,奉献社会的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吗?
花1900元得到一份低劣的虚假鉴定书,作为国家的省级医鉴办却出具低劣的虚假鉴定书,还不让说错。共产党领导下还能发生这样的事,你相信吗?
敬请领导:核实本件所述事实,认定省卫健委是否是行政不作为,依法处理。
谢谢!(附:关于湖南省医鉴办出俱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投诉)
金晓东
2023年2月23日
关于湖南省医鉴办出俱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投诉
湖南省卫健委领导:打扰了!
我叫金晓东,因与株洲市中心医院的医疗纠纷,于2022年8月2日在省医鉴办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于9月7日接到鉴定书。当即发现鉴定书中有明显错误,即时给株洲卫健委医政科人员提出,随后给医学会、省医鉴办、省卫健委多次提出,结果所有投诉都转到省医学会,只有一个回答:“所提及的鉴定书中存在明显低级错误等相关问题,属于专家鉴定组鉴定意见,医学会对鉴定程序负责,对于专家组做出的鉴定意见,医学会无权发表任何鉴定意见,也无权解释专家鉴定意见。如当事人不服省级鉴定,可依法向委托单位申请,报经省卫健委,商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医学会始终不敢面对鉴定书出现错误的问题。
经查询: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中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医学会的医学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查处。所以现将湘医鉴〔2022〕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错误情况汇报如下:
1、鉴定书内缺失国家条例规定必须载明并详细论述的重要内容: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行为)等相关条例项目内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本鉴定书中除提到“告知错误”外,根本没有提到医方“医疗过错(医疗过失行为)”的存在;没有真正的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也没谈到医疗过错(或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完全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例要求。
(医方在明知神经属于人体重要组织,一旦损伤恢复十分困难,且恢复时间长,如缺失3公分以上必须进行神经移植的情况下,擅自、主动截取4公分二段桡神经束,并强行牵拉吻合的事实,违反医疗常规,是本例事故的医疗过错行为,也是本例因果关系中的因。)
2、专家有意篡改医方手术性质,把主动、直接伤害,篡改变成伤害是在继续切除肿物,极大可能损伤桡神经的状况下发生。达到减轻医方责任的目的,为后续的结论做好铺垫。
鉴定书 六、分析意见与结论 (二)术中处置欠妥当 第二段中提到“当医方术中发现‘肿物来源于桡神经…时,’如需要继续切除肿物,极大可能损伤桡神经。…”。
医方【手术记录】:“遂离断其中二束神经,将肿块完整切除”。(手术记录:遂离断其中二束神经。事实真像:不是单纯离断其中二束神经,而是“医方擅自、主动截取4公分二段桡神经束”,这是医方在市鉴定会上不得不承认的,医方手术记录中隐匿了截取4公分二段桡神经束这一信息,市医鉴定办有录音为证)
鉴定书 六、分析意见与结论 (三)患者目前损害后果自身疾病因素也有一定关系:“由于患者肿物来源于桡神经,且与神经粘连。对于此类切除手术,临床上切除肿物时损害桡神经的概率较高”。
医方手术记录说明:桡神经损伤不是在专家所说的“继续切除肿物,极大可能损伤桡神经”的状况下发生,而是医方擅自、主动、直接截取二段4公分桡神经束,人为的直接造成桡神经实质性严重伤害后,再切除肿物。这种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的描述出现在鉴定书中,说明专家有意篡改相关内容,把主动、直接伤害,篡改变成伤害是在继续切除肿物,极大可能损伤桡神经的状况下发生,达到减轻医方责任的目的,为后续的结论中:“临床上在这种情况下切除肿物时损害桡神经的概率较高”,医方负主要责任做好了铺垫。
3、伪造告知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桡神经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鉴定书 六、分析意见与结论 (二)术中处置欠妥当 …“医方仅口头征求患者意见,无患者明确同意继续切除肿物的证据,术后也未取得其同意继续切除的书面同意书,存在过错。对患者目前的桡神经损害后果有主要因果关系”。
告知过错根本不可能成为患者目前的桡神经损害后果的原因。口头的告知过错怎么能导致桡神经的实质性损害。
4、在术前医方是否口头告知切断二根桡神经束一事尚存争议,而在都无证据的情况下,鉴定书中使用医方术前口头告知是不公正的。事实是医方隐匿了真正实施的手术情况:截取二段4公分桡神经束后,切除肿物。而截取神经束是在术后1年9个月后市鉴定会上医方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可肯定,在术前医方根本未告知实施手术的真像。
5、鉴定书 六、分析意见与结论 (二)术中处置欠妥当 这段中只见标题“术中处置欠妥当”,没见“术中处置欠妥当”的任何内容。
6、现场医学检查情况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符《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要求。
(1)患肢检查情况:
①鉴定书:现场医学检查情况:左肘伸屈正常,左腕关节能背伸、肌力稍差,左姆指背伸、第2-5指伸指受限,前臂桡侧及手背部感觉减退。
② 实际情况:左腕关节屈腕50度、背伸0度,不能旋后,不能尺偏和桡偏。左姆指呈内收畸形、不能背伸、不能外展、不能对掌。第2-5指伸指受限,伸指肌力减弱。前臂桡侧及手背部感觉减退,虎口区感觉完全消失。关节活动时有痠、麻、胀、痛等症存在,已2年8月。
③ 肌电图:左侧桡神经重度损伤(22年1月28日)。
(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与评定桡神经损伤分级的相关条文:
①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第31条、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②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中没有具体条文;
③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第10条、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7、鉴定书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精神?如医学会答复:“所提及的鉴定书中存在明显低级错误等相关问题,属于专家鉴定组鉴定意见,医学会对鉴定程序负责,对于专家组做出的鉴定意见,医学会无权发表任何鉴定意见,也无权解释专家鉴定意见”。如这明显低级错误是任何人都能辨别对错的问题时,错的也是对的吗?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国家条例规定还有用吗?
综上:湘医鉴〔2022〕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违反国家条例规定、篡改事实真像、伪造因果关系,与事实完全不符的虚假鉴定书。
请求:1、卫健委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核实、查证上述问题,认定湖南省医鉴办所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是虚假鉴定书。
2、对鉴定书、及其中的错误依法处理。
谢谢!
金晓东 电话:18908439699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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