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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

投诉时间:2023-02-07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涉及单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投诉人:王政,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凯乐国际1期3栋,身份证号码:4301********255X,联系电话:19918565858,19186761125”

被投诉人:夏记香,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投诉请求:

1、请求上级部门对本案存在冤假错案的枉法判决进行查处。

2、请求上级法院启动对本案即将开庭的二审审判程序的公正判决进行监督。

3、请求上级纪委对被投诉人徇私枉法判决的舞弊行为进行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湖南思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投诉人是湖南思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思源公司”)董事长,曾任长沙市开福区政协委员,思源公司的“年产40万吨调和生物柴油及5万吨调和乙醇汽油”项目是湖南省怀化市工业园区2013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13年3月与怀化工业园(现怀化高新区)签订了入园合同,合同约定利用餐厨垃圾等生产柴油汽油,总投资3亿元,占地200亩;之后,思源公司先后完成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立项、安评、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和部分项目规划设计。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1、公司营业执照及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湖南省怀化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怀工管函【2013】44号招商引资证明)

(附件3:(湘发改备案【2014】59号)《关于变更湖南思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利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动,植物油年产40万吨调和生物柴油和5万吨调和乙醇汽油项目备案的通知》)

(附件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湖南思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利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动、植物油年产40 万吨调和生物柴油及年产5万吨调和乙醇汽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3〕205号)

2014年2月,怀化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项目落地工作。会议认为该项目是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鼓励项目;既是建设“两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又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举措,对促进我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同意思源公司在怀化工业园区投资建设运营怀化市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年产40万吨调和生物柴油及5万吨调和乙醇汽油项目;同意思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含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统一收集餐厨垃圾,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5: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经营怀化市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函  怀政函【2014】39号)

(附件6:怀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第19次)

2015年3月,该项目列入了湖南省 2014-2016 “两供两治”项目。因项目申报需要,项目名称由入园时的“年产 40 万吨生物柴油及 5万吨乙醇汽油项目”变更为“怀化市餐厨垃圾综合治理利用暨新能源(生物柴油)示范项目”。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7: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 农科发【2014】929号授予项目示范基地的通知)

(附件8:项目已列入《两供两治》文件)

2015年,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问题”。会议议定了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6部委第 25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 126号)、《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授予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特许经营权。

2018年3月,市政府再次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自2013年11月思源公司向市政府提出授予其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申请后,因诸多原因,一直未能取得特许经营权。会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绝不允许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同时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怀化市餐厨垃圾综合治理利用暨新能源(生物柴油)示范项目健康有序推进。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9:《怀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21次》)

2019年3月,《人民日报》民生周刊会同刊,对思源公司进行了报道。在经历了6年的磨难后, 2019年10月,思源公司才终于获得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予思源公司“怀化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权证书”。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10:人民日报周刊及法制日报报道项目)

(附件11:怀化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权证书)

2021年3月,市委召开协调会议,专门研究了思源公司餐厨垃圾(泔水)集中处理项目相关问题。会议指出:思源公司餐厨垃圾(泔水)集中处理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就此项目研究议定的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求,积极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依法有序推进,实现集中处理的目标。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12:《关于怀化市厨余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项目的情况汇报》第65号)

这项利国利民的环保项目,在历届怀化市委、市政府和高新区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2021年4月12日,思源公司与湖南联合餐厨处理公司【后更名为“湖南仁和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仁和公司”)】合作成立了湖南联合思源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项目公司”),现在收集、运输、处理等生产工作十分顺利,200亩用地也完成了招拍挂手续,第二期招商工作在怀化市高新区领导支持下,正在火热进行中。

我们历经近10年的凄风苦雨、努力挣扎,在怀化市委、市政府和高新区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终于有了新的进展,欣喜各级领导给了我们一个民营企业在怀化生存和发展的希望。

二、本案基本案情

在思源公司正常发展进展中,思源公司又遭遇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使挣扎了10多年的、刚刚有所起步的民营企业运营又陷入困境。

(一)思源公司与仁和公司携手合作

2021年4月12日,思源公司与仁和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怀化市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项目合作协议》(下简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甲方将项目公司75%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参考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载明的项目公司75%股权价值确定,但不低于约定的三笔支付款总额。鉴于甲方资金困难,前期乙方借给甲方700万元资金。资金的支付时间具体如下:第1笔: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柒佰万元整(接收账户为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洪江市思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号码:43050172653800000329,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安江支行,下同) ;借款利息为借款本金的5.6%/年。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甲方借款之日起算。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签订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协议后,乙方直接将该笔借款冲抵其收购甲方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届时该笔借款利息计算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首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第2笔:甲、乙双方成立项目公司且临时处置线投产运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壹仟叁佰万元......”。

同日,双方签订的《怀化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理项目补充协议》(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约定:“约定乙方借款给甲方的第一笔资金700万元的利息部分由乙方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款中补偿至甲方”。

(二)思源公司已履行股权实际转让义务

2021年4月13日,仁和公司依约将第一笔股权转让金700万元汇款给思源公司。

2021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怀化市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第三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根据《合作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公司股权收购协议后,乙方直接将该笔借款冲抵其收购甲方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款”。

2021年6月,为保证仁和公司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的安全,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思源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湖南联合思源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2850万元出资额质押给了仁和公司。

2021年6月15日,项目公司完成了临时线的建设,并正式开展怀化主城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项目公司生产运营、财务人事全部由仁和公司掌控。

(三)仁和公司已实际吞并、操控项目公司运营

2019年10月,思源公司已取得了怀化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颁发的《怀化市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证书》,因此,仁和公司自愿投资入股成立湖南联合思源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同时也自愿先分三笔投资3000万元,不低于3600万元(参与评估价)收购思源公司在项目公司75%股权,虽然在《合作协议》所说的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是借款,但实际上双方真实意愿是股权转让金,否则,思源公司不会在其仍是项目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占股95%),在没有收到仁和公司75%股权转让金之前,就傻帽到在《合作协议》第四、五条约定《协议》第四条中“在甲方(投诉人)将项目公司75%股权转让给乙方前,项目公司进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相关事项均需乙方同意;……,项目公司的全部工商注册、税务手续、运营管理、人员架构、财务管理等所有日常运营及管理由乙方委派人员负责;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人,甲方派1人,乙方派2人,董事长由乙方派员担任,并担任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亦由乙方指派,甲方享有知情和监管权”,通过《合作协议》第四、五条的约定,可以明显看到思源公司与仁和公司虽然没有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75%股权过户手续,但仁和公司已实际控制着项目公司所有运营工作及公司公章、公司财务,已是实际占有80%红利权的合营企业股东。

2021年7月21日,项目公司成功中标了怀化市餐厨垃圾临时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临时线中标)。2021年12月10日,项目公司成功中标了怀化市餐厨垃圾临时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正式线中标)。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13: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附件14:临时线中标通知书)

(附件15:正式线中标通知书)

2022年4月11日,项目公司湖南联合思源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怀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签订了《怀化市餐厨垃圾临时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合同》。正式合同由于政府选址原因推迟签订。

2022年9月13日,项目公司已收到了第一笔怀化市政府补贴资金5547744.9元。

2023年1月20日,项目公司已收到了第二笔怀化市政府补贴资金1807121.55元。

2023年2月份,项目公司又将收到第三笔怀化市政府补贴资金200多万元。

(四)仁和公司为达到“鹊巢鸠占”目的进行了恶意诉讼

2022年7月11日,仁和公司以合同纠纷在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起诉思源公司和投诉人【(2022)湘0105民初9190号】,诉求是:①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第11条以及二份《补充协议》;②判令思源公司返还借款200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1239777.78元;③判令原告对思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项目公司2850万元出资额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判令投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9月份,思源公司向开福区法院提出反诉,反诉诉求是:①请求判令仁和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②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应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双倍金额200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仁和公司违约在先。

三、被投诉人徇私枉法裁决

2022年10月30日,开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方都有出庭。

2022年11月28日,被投诉人作出了徇私枉法民事判决:①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第11条以及二份《补充协议》自2022年7月25日解除;②思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仁和公司返还2000万元及利息;③投诉人对思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仁和公司对思源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2850万元出资额享有质权,就质押物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义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枉法裁决存在事实认定确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的违法情形:

(一)被投诉人视而不见仁和公司已承认了会承担涉案企业所得税

被投诉人涉嫌与仁和公司私下串通,可能收取了仁和公司的好处,徇情枉法在判决书中认定:“关于税收负担,双方对股权转让中产生的税收负担未明确约定”,实际上,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了由仁和公司负责解决全部税务问题,实现双方都不承担企业所得税,后因仁和公司设计的税务处理方案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相悖,给投诉人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双方进行了长达7个月的商谈,在2022年7月6日,双方就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会谈,并在该会议纪要上明确记载了仁和公司承认的“湖南思源可能要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最大额为3600万元×25%,对湖南思源可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部分分担,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且在法庭上仁和公司也承认他们会承担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诉人枉法裁决仁和公司只享有权利、可不承担义务

更为恶劣的是,被投诉人为了偏袒、包庇仁和公司,以仁和公司享有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单方面将《合作协议》中的第11条款内容以及二份《补充协议》内容进行法定解除,这样,枉法判决就满足了仁和公司全部违法本诉诉求,驳回了思源公司全部反诉诉求,这就出现了天下奇闻,仁和公司已支付给了思源公司的股权转让金2000万元,在被投诉人的暗箱操作下,摇身一变,就变成了仁和公司出借给思源公司的民间借款2000万元,从而,思源公司要向仁和公司返还这所谓的“民间借款2000万元”,判决书只解除了《合作协议》中的第11条内容,也就是解除了仁和公司要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法定义务,同时,双方仍要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其他剩余条款内容,这样,《合作协议》就变成了完全不平等的《合作协议》了,即《合作协议》就变成了仁和公司只需要在认缴5%股权的情况下,就可以全面吞并、控制项目公司,现在仁和公司已对投诉人10多年来倾家荡产、用生命换来的项目进行了实质性控制;已经掌管了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已经担任了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已经是享受了80%的分红权等,该判决对投诉人毫无公平可言!这和公然抢劫没有区别,将投诉人艰苦创业得来的“鹊巢”,巧立名目强行霸占,该判决最终目的就是只解除《合作协议》第11条,其余条款仍然有效,让仁和公司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三)被投诉人故意混淆将“股权转让款”认定是“民间借款”

被投诉人有意混淆视线,将股权转让款胡说成是借款:“关于借款及利息返还。本案中,仁和公司基于《合作协议》第11条已向思源公司支付2000万元,第11条解除后,上述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而《合作协议》第11条明确约定的2000万元是股权转让金,不是借款,若是借款,则仁和公司也应当将已实际获得的75%股权返还给投诉人,这才是“对等原则”,而该判决只要求投诉人返还仁和公司的股权转让金,却不同时判决仁和公司也要将投诉人的75%股权返还,仁和公司迄今为止所付“股权转让对价金” 2000万元,实为支付思源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对价,思源公司与仁和公司之间有股权转让的合意,并无借贷的合意。

一审庭审时,被投诉人虽然就仁和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是借款还是股权转让款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但纵观全案,被投诉人涉嫌仁和公司接受请托在先,在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关键事实各执一词情况下,没有对截然相反的证据进行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选择性采信仁和公司的证据、没有采信思源公司已实际将75%股权转让给了仁和公司,仁和公司也实际控制了项目公司全部运营活动,被投诉人审判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出了偏袒仁和公司的裁判。一是在《合作协议》第11条性质的认定上,仁和公司称是民间借款法律关系,而思源公司称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对这一核心问题,虽然仁和公司一方举出二份补充协议等证据,但思源公司亦以双方微信对话、电话录音、股权置换税收筹划方案、股权质押合同、关于支付第三笔款项的函等支持己方诉求,在双方主张存在重大分歧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未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对仁和公司支付给思源公司的2000万元是借款还是转让款没有深入调查,直接采信仁和公司一方的证言,认定仁和公司支付给思源公司的2000万元是借款。二是对于《合作协议》第11条的法律效力问题,《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明明股权转让条件还没有达成,被投诉人却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思源公司已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以开元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作为参考价进行75%股权转让之义务,仁和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并且该判决只支持了仁和公司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第11条,免除了仁和公司的义务,保留了《合作协议》其他条款,即保留了仁和公司所有权利,也就是让仁和公司“不当得利”,该判决是显失公平的,明显不合常理,存在徇私的情形。

(四)被投诉人颠倒事实,从而驳回反诉

对于投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反诉诉求,被投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却徇情枉法、轻描淡写认定:“因思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仁和公司有权以此抗辩,暂不履行后期款项支付义务,故对思源公司关于要求仁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第三期转让款的双倍金额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这完全是包庇仁和公司的“葫芦官判案”,也是颠倒黑白,嫁祸于人,明明是仁和公司违约在先,被投诉人却枉法认定是“思源公司以自己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而实质是仁和公司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金1000万元的合同义务,因此,被投诉人有枉法裁判故意,有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行为。

事实是2022年7月6日,双方就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会谈,双方约定,“若双方在2022年7月31日仍无法完成上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仁和环境将终止合同”,但在2022年7月11日,仁和公司就背信弃义,贸然地违反《会议纪要》的约定,在思源公司仍在与仁和公司继续协商的情况下,并没有违约行为,仁和公司就突然向开福区法院提起恶意诉讼,以诉讼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作协议》第11条约定的支付第三期转让款1000万元的义务,仁和公司已违约在先了,但被投诉人却视而不见,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临时处置线从2021年6月开始运营,至今已满一年四个月了,第一笔政府补贴500万元亦于2022年9月13日到账,仁和公司支付思源公司的第3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必要条件早已达成,2022年10月19日,思源公司向仁和公司发出一份《催款函》,但截止至判决之日前,仁和公司已严重违约在先,逾期38天未支付,按照《合作协议》第11条约定,仁和公司要双倍支付第三期转让款。

(五)判决书中出现多处错误

判决书本是极其重要、严肃的法律文书,但被投诉人却在判决书中出现了多处错误。

1、该判决书存在叙述性错误:判决书第22页第10行“2022年7月6日,仁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倩、律师廖晓明和仁和公司总经理易志刚、王年庚……”,把“思源公司”写成“仁和公司”。

2、该判决书存在逻辑性错误:判决书第26页第13行-16行“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两家公司共同指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记载,评估报告定稿已于2021年12月送达思源公司,现思源公司以评估系仁和公司单方委托要求另行委托评估机构于法无据”中描述的“评估报告定稿后”才送达思源公司,充分说明了双方在协议中只指定了评估公司,但评估委托协议签订和评估过程思源公司均未参与,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等思源公司事先均不知情,自己的权益是“被评估”出来的,而被投诉人却轻描淡写地做出了“现思源公司以评估系仁和公司单方委托要求另行委托评估机构于法无据”明显不合逻辑的判决。

3、判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第29页第三段“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的规定均为“解除合同”的法条,而被投诉人却判决成“变更合同”,只解除了不利于仁和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且对仁和公司存在的“拒不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不履行承诺的税务承担责任”等违约行为却视而不见。

由此可见,被投诉人的业务素质低下、没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没有公道之心,对严肃的法律判决敷衍了事,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16: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附件17:股权质押证明)

(附件18:本案思源公司民事答辩状)

(附件19:本案思源公司民事反诉状)

四、应严惩徇情枉法裁决的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然枉法判决,该判决结果如晴天霹雳逼到了思源公司和投诉人走上绝路,思源公司已于2022年12月份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希望长沙中院为思源公司主持公道。

据知情人私下向投诉人透露,仁和公司是拟上市公司,财大气粗,是通过被投诉人帮忙和干涉,暗箱操作,做出这样的枉法判决,被投诉人可能涉嫌收了仁和公司的好处,被投诉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涉嫌接受仁和公司请托,违规会见仁和公司代理人刘长河律师(该代理人曾是2003.7---2007.1,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副庭长),并商谈案情,为徇私情,错误认定本案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该枉法判决结果全部支持仁和公司的主张,全部驳回思源公司的反诉,形成偏袒仁和公司的错误裁判。

众所周知,法院本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地方,但被投诉人的枉法裁决,让原本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官形象变得更加卑微,也让人们对法院的公信力再次表示深深的怀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法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恳请上级党政部门、上级法院、上级纪检开展对被投诉人涉嫌接受仁和公司请托、涉嫌接受好处以及枉法判决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启动对本案即将开庭的二审审判程序的公正判决进行监督,着力查处被投诉人利用司法审判职权,来实施徇私枉法等行为,以维护民营企业思源公司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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