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决70年代村办林场抽调生产队林地造林归属的报告
投诉时间:2022-07-30
事发地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涉及单位:富家桥人民政府、司法所和村委会
请求事项:1,请求零陵区人民政府,零陵区自然资源局
确认小里山,老虎岩,羊毛岭等山林权属归
申请人所有。
2进一步更正完善富家桥大队所登记小里山,
老虎岩,羊毛岭等山的山林权证的不足。
主要事实和理由:
l,解放前,几百年来,座落 在羊毛岭群山中的 小里山,老虎岩,羊毛岭等林地就是我们四个组的烟火山,有过去的老契书为证,和民国时期每年卖柞子(柴火)收钱数据为证,证明此山林权属于我们四个组所有
2,解放后参加了土地改革,于1953年原零陵县人民政府给9组村民陶兴江、陶海清、陶定兰等人颁发了巜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申请人取得了该林地的初始权源,而富家桥村委会是无法提供此林地的初始权源,而村委会与相邻关系发生山林纠纷时,只能到村内各生产队找出土改时权源依据,
3,合作化时期,农民带入带地入社,按当时政策加入当时所在的社队,土地归当时所加入的社队集体所有(现村民小组所有)。
4,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实际是将人民公社为基本单位管理的土地,下放到以生产队管理,在山林原则上,还是土改时村民占有的没有变动,根本没有打破行政区域界线,重新分配土地。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巜农村人民公社工证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21条进一步完善了四固定的具体内容,且明确土地归生产队所有,而不仅仅是使用,。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公社和大队都不能抽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在土地所有权方面遵循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因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所以将土地等生产资料都固定给生产队所有,(约占95%以上)即反映出72年富家桥造林情况是抽调土地造林,在没有与抽调土地的生产队完善协议,属侵权造林。申请人走访当时建林场的老支书,秘书和林场场长说到建场会议上有讨论到占山生产队山价为10%,不管情况怎样,有协议的按协议兑现,没有协议的商议确定,才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70年代初,富家桥人民公社,富家桥大队兴办林场是从各生产队所有的林地中抽调出来造林的,因为这个时期,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在四固定己经把土地固定给生产队所有,所以申请人多次要求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1961年6月26日《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权和发展林业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的政策规定:山林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为了维护造林成果,其山权归生产队所有,林权则归公社集体和大队集体所有。
6,富家桥村委会持有82年巜山林权证》,没有政府颁发的的初始权源作为登记发证的依据,士地来源不明,实为假证错证。如果与抽调造林的各个生产队,完善林地造林协议,明确收益分成和劳力分配办法,则此巜山林权证》无漏洞,真正做到永难推翻。
7,相邻山的《山林权证》四至界限,东:桃华洞村山为界。 南:桃华洞村山为界。 西:山背倒水为界。
北:陶家山倒水为界。 其北面与申请人山交界,双方自古以来无争议,并没有登记与富家桥村山为界。证明此山权属申请人所有。
8,《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农民集体所有,故申请人以士改时巜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原始权源依据合法有效。在我国法律和政策都承认土地证是永无错误的有效凭证,是其它权源凭证的初始权源,除土地证之外的任何依据都有可能发生错误。
9,开放林业三定时期,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规定:是稳定山权,林权,不是重新确定山权林权。林业三定发证是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发证依据,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和士改时确定的权属。过去(1981年林业三定以前)由生产队抽调土地,劳力,资金兴办的林场,要明确占山生产队的山权当属和收益分配办法。林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造林成果。防止借口山林纠纷,乱砍滥伐,拆场毁林。富家桥大队填发登记了《山林权证》,确始终找不出土地权属依据,更没有立协议明确被抽调土地造林生产队的山林权属和收益分配办法,零陵县人民政府没有把过去由生产队抽调造林的林地权属和收益分配办法明确定下来,就给予富家桥大队进行了登记发证,是政府行政违法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更正富家桥大队《山林权证》,否则错误登记,违法无效。
9,2006年在处理相邻村山林纠纷会议上,老支书在会上说出:小里山,老虎岩,羊毛岭等林地在土改时由我村村民使用,到四固定也固给我大队村民使用,四固定政策是按1962年巜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固定给生产队所有,公社和大队都不能调用,定下来长期不变。会议接合当时政策充分说明这些林地在土改一直到四固定,都是由生产队管理使用。以申请人组里3份《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初始权源依据,说明申请人在土改到四固定一直拥有此山林权属。有《处理决定书》证明老支书在调纠会议上的发言。
10,林改期间,富家桥镇政府发放宣传单《关于推进
我镇林业产权制改革致全镇林农朋友的公开信》强调村级基层组织可适当保留部分集体山林,但不能超过总面积的10%,由村委会民主经营管理,以保障村级公益事些和基层组织运转的经费需要,其90%归还给70年代造林抽调各生产队的集体林地,申请人以土改时的初始权源依据归还山林权属。
11,林改期间,申请人巜请求解决70年代村办林场占有村民小组山林归属权的报告》上,各组都盖公章,证明申请人在林场内占有山权的历史事实。
12,林改期间,申请人走访70年代当时筹建林场时的老支书、秘书,林场场长和驻村搞点时林业局领导说明占山生产队有10%分成并签字为证,证明抽调土地造林的历史事实,有证明材料为证。
13,村委会承诺按土改时的初始权源依据划归申请人9、10、12丶13四个组管理使用,申请人有村委会巜承诺书》为证,证明申请人土改到至今拥有林场范围内的林地。
14,林改期间,村委会,镇政府给申请人申请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材料上盖了公章和签了字,证明申请人可以发证确定此山权。
15,申请人多次到省、市、区反映70年代林场土地使用情况和零陵县巜山林权证》发证机关的失误,人民政府统观全局,根据各历史时期的政策法律规定,认识问题有不足,进一步完善,有协议的按协议兑现,没有协议的进一步完善双方协商确定。于2012年6月l8日制订出一份巜富家桥村办林场管理协议书》充分体现了林业三定以前四固定吋期山林土地属生产队所有的历史事实。协议内容说明了各生产队以山林权源依据划给到组确定林地收益分成及劳动力按股分成情况。有巜协议书》为证
。证明申请人拥有山权。(但有人认为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想砌底推翻富家桥大队巜山林权证》申请人认为生产队是村委会的组成部分,应维护其山权证,该证对本村以外的山林权纠纷还是有抵抗力的。)
16,现林场范围内的林木己全部砍伐,守场护林人员已全部解散,林场体制全无。申请人申请造林修山抚育,村委会和政府主管林业领导给批字同意申请造林并加盖富家桥镇人民政府公章和村委会公章,申请人已投资投劳,形成法律事实,且诉讼期已过,有巜申请造林抚育的报告》和巜承包造林管理协议》为证
17,现阶段,有本届村委会干部牵头,煽动全村党员干部和林场范围内占山少的生产队或者不占山的生产队欲推翻2012年巜富家桥村办林场管理协议书》镇司法所所长扬言鼓惑大部分村民说82年以前的权源依据都作废
只有82年有效。
申请人答辨:巜富家桥大队山林权证》也就是82年以前大队集体山权和大队集体林权的合称。四固定以后已没有大队集体山权,只有生产队集体山权,因为四固定已把山林土地固定给生产队所有,公社和生产队不能抽调使用,稳定下来长期不变。集体山权,一般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士改时确定的权属。林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81年林业三定政策法规规定,由公社,大队筹集(抽调)土地,劳力,资金兴办的林场,要明确山权和林权的归属,及收益分配办法,81年林业三定以前有协议按协议兑现,。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稳定下来,巩固集体造林成果,防止乱砍滥代,拆场毁林。
申请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地方人民政府,司法所和村委会要依法依规办事,要有理有据说服群众,不要无端制造不利于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
申请人:9、10、12、13组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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