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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娄星区劳动仲裁委故意违背事实

投诉时间:2022-07-21

事发地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涉及单位: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区分局

劳动者王国俊与违法用人单位娄星区彭世修脚东星花园店的劳动争议一案已由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7月20日作出娄星劳仲案字[2022]第107号仲裁裁决,但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贺春林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保护违法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王国俊的合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

  一、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把违法用人单位发的100元红包款项当作王国俊的工资款项:

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活动中称为被申请人)2022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在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2022年6月6日晚22时53分给王国俊支付的100元是属于红包款项,而不是属于工资款项(有娄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22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的仲裁庭审录音录像和仲裁庭审笔录足以证明,请求调取娄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7月13日上午的仲裁庭审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证明娄星区劳动仲裁委的严重犯罪事实),但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贺春林在仲裁裁决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把用人单位的红包款项当作是工资款项作出枉法裁决。

二、娄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法认定用人单位没有事实依据的主张和虚假陈述作枉法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活动中称为被申请人)在仲裁活动中主张劳动者王国俊存在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作出的以上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国俊存在试用期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国俊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提供的是空白合同和空白的入职员工登记表不能证明王国俊与其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书面通知王国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国俊有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表示而且用人单位在仲裁庭笔录中说王国俊这样的洗脚师他们单位要求7天以后签订劳动合同(有仲裁庭审笔录和仲裁委的录音录像可以证明),但王国俊在该用人单位只上了1.5天班,还未满7天,因此可以证明在王国俊的在职期间该用人单位从未通知和要求王国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证明该用人单位主张王国俊在职1.5天期间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言词是虚假陈述。但枉法仲裁员贺春林在用人单位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且存在明显虚假陈述说王国俊在职的1.5天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非法认定该用人单位的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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