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岛的民警处理是否违规
投诉时间:2021-12-09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涉及单位:望城区公安局
我被在网上贷款公司,诱导贷款之后,一直被骚扰,自称是第三方催收公司,经常被第三方催收公司给我爸爸,妈妈,哥哥,姐姐,叔叔,同事,好友,打电话催收和恐吓,我多次报警都没有警察管,在2021年12月9日14点钟向望城区月亮岛派出所再次报警,自称姓王的警察告诉我,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你不还钱他们骚扰是正常的,我说我没有能力还钱了,你们可以用合法的方式依法解决债务问题。他们的骚扰和违法催收,已经给我的家庭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打击,有家不能回,有班不能上,已经走到了生活的边缘。
请求:长沙市公安局督促望城区公安局依法依规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方公司的违规催收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就请依法打击。这种公司在望城区的金桥国际未来城、岳麓区人民法院对面绿地等写字楼违规催收。能够在写字楼大量聘用催收人员违规催收,这是谁赋予他们的权利,又是谁在保护他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多次向长沙市110报警中心反映,都没有人管,月亮岛派出所民警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希望相关部门领导和网友们给我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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