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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定责可以公然违反国家程序,对方无证无照驾驶没有制动系统车辆

投诉时间:2021-12-03

事发地区: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涉及单位:津市市交警大队,津市市新洲镇政府以及其下的司法所

本人实名举报,本人庞力于2020年6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于津市市药山镇某村道,交通事故定责仅仅凭一个碰撞痕迹定责,交警拒做车速鉴定,定责未下来期间,逼迫我垫付医药费,定责完后,不让我方与保险公司调取定责依据文档,其官场官官相护,包括一审法院也不支持我们调取定责依据于文档,定责中我方处于下坡路段终点处,而定责中只字未提,且现场勘测员与对方亲属关系非同一般,事故第三天去交警大队处理时在案件处理期间,拍摄又对方现场出警人员与对方在私家车上商议1小时视频画面,我们属于同向行驶,我方处于下坡路段,村道仅仅4米不到,接触点为我方给对方礼让了2.7米,且我方已经停车让行,事故后查明对方无证无照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所驾驶机动车,无牌,无年检,强制报废,且系无制动系统车辆,事故定责后交警已在以协商为理由诱导我承认同等责任为前提再不提供车速鉴定的前提下再对方与交警还有其所在的津市市新洲镇司法所的操作下认定为次责,对本人的交通处罚,实际操作也比较非常规,而对方明显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却只使用了道路安全的行政处罚,定责一个半月,定责依据不让律师调取,定责依据文件也不全,国家规定的应该被追究的危险驾驶罪这一刑事诉讼都能被免除。法理何在,我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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