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喜盈门范城华典观致展厅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及合同欺骗
投诉时间:2021-12-01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涉及单位:长沙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 喜盈门范城华典观致展厅
关于长沙喜盈门华典观致销售家具行为涉嫌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说明
现将我们在长沙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喜盈门范城)华典观致展厅购买家具被误导欺诈的遭遇整理如下:
11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我们在长沙喜盈门7楼的华典观致展厅(展厅编号:7056)了解家具情况。销售人员张某红及该展厅负责人邹某江见我们是初次接触红木家具,二人宣称其产品材质为国标红木刺猬紫檀,具有稳定性高及不易开裂等优势,并承诺材质假一罚十、而且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在做产品预算时,销售人员始终说的是以样品折扣价销售,并未如实告知销售产品中有展厅的样品,与此同时,销售人员刻意催促我们付款要我们参加抽奖活动,但是销售人员、展厅负责人及喜盈门商城对于参加抽奖活动就会有特别约定条款未做任何告知动作,在商户的误导营销及有意隐瞒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我们订购了部分家具,合同金额108888元,并于当日19:15左右分两笔支付款项共计8万元。在发起电子合同时销售人员也没有特别提示合同中特殊约定的条款,只是让我们在空白界面签字。直到付款之后我们才被告知有几样产品为展厅样品,然而销售人员和展厅负责人对于样品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按规定要我们仔细检查样品并未做任何提示。当晚我们发现订单上未体现商家承诺在电子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包括产品的材质、材质气干密度,产地、涂漆工艺、结构,五金件,假一罚十等。
11月22日上午11时左右,我们与商家负责人邹某江取得联系,告知该订单因合同中重要事项没有注明以及我们对家具材质的相关质疑(家具材质存在刺鼻的酸臭味),要求暂停执行订单,同时也告知了销售人员张某红暂停订单。
11月23日下午17时,我们赴展厅与销售人员张某红及邹某江沟通产品材质及合同中要明确的事项。期间邹某江向我们郑重保证其产品质量过硬,工艺精良,服务到位。但当我们主动查验样品沙发时,却发现该样品沙发存在多处开裂现象,开裂长度均约15㎝左右(均拍照取证),这与华典观致商家宣称的刺猬紫檀具有稳定性高及不易开裂等优势的说辞明显不符,说明商家明显存在虚假宣传和刻意夸大产品品质的行为。当时我们对产品质量表示强烈质疑,并明确要求商家退款。该商户负责人邹某江本人当场口头同意3天内办理好退款手续,但期间借口上厕所后未告知我们便离开现场。我们得知后,立即要求销售人员张某红联系邹某江,但邹某江本人一直未返回配合处理。我们要求商家在销售清单上注明同意退款事项,但经过长时间沟通,商家一直没有配合书面承诺,在我们的再三坚持下,邹某江在电话中口头承诺次日会发起撤销电子合同流程并在三天内完成退款(相关交流过程已全程录音)。
11月24日上午,我们与喜盈门商城售后取得联系,将华典观致产品因存在开裂问题的情况及商家同意三天内退款的事项予以报备,售后方建议我方等待三天后看情况再采取下步措施。11月24日至11月26日期间,我们联系过销售人员张某红咨询退款进度情况,但其表示正在休假,而联系邹某江更是不接电话,二人均不配合处理退款事宜。11月26日下午,在喜盈门商城客服的介入下,我们终于与邹某江取得联系,但邹某江只字不提退款事项,我们明确表示其应当履行退款承诺。最终11月26日商家未按约定完成退款事项。
11月27日下午16时,我们通过喜盈门售后联系上邹某江本人,在其展厅中,销售人员张某红及邹某江本人均闭口不提退款事项,反倒指责我们合同违约,态度极其恶劣,颠倒是非,还扬言报警阻挠我方正当维权行为。
经梳理发现,华典观致商家在销售环节中存在多处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喜盈门商城存在未履行其监督及提示消费者相关义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商家存在未如实告知销售产品为样品的行为。华典观致销售人员张某红在做产品预算时只是宣称以样品折扣价销售,并未如实告知所销售的产品就是展厅的样品,而且商家的原始销售单中并未明确为样品,但在我们付完款项之后,销售人员张某红才告知我们有几样产品是展厅样品。存在明显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商家存在隐瞒样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张某红及负责任人邹某江,全程未如实告知样品存在的诸多问题及瑕疵,如沙发板材开裂(11月22日我们到店沟通订单时才发现)、工艺缺陷、沙发坐垫存在多处明显污渍等。购买当日发现沙发样品坐垫存在瑕疵后,我们强烈要求店家将沙发样品更换为新品,但销售人员及负责人未同意我们的诉求,仅同意赠送一套全新的沙发布套。
商家存在未按约定明确合同事项的行为。销售人员张某红及负责人邹某江当时宣称会在喜盈门的电子销售合同上详细注明我们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相关事项,包括产品的材质、材质气干密度,产地、涂漆工艺、结构,五金件,假一罚十等,但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销售人员张某红未按约定在合同中注明上述事项,仅在销售清单上随意写了几点(后电话录音显示,邹某江明确表示清单无法律效力),最终电子合同上实际也未体现。商家存在未按双方约定明确合同事项的行为,导致我方合法权益受损。
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和刻意夸大产品品质的行为。华典观致销售人员张某红及负责人邹某江宣称所售的红木家具是国标红木刺猬紫檀,木料稳定性好。但我们发现展示的产品抽屉中存在明显刺鼻的酸臭味,在咨询销售人员及负责人邹某江时,对方告知,该气味为刺猬紫檀特有的木材味。次日,我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正宗刺猬紫檀不会存在酸臭味的情况,因此我们与商家约定11月22日到店进一步核实产品材质。11月22日我们到店沟通订单相关事项过程中,提出再次查看展厅那一套三人位+双人位+单人位的沙发样品,竟然发现该样品沙发存在两处明显的开裂,这与商家宣称的刺猬紫檀具有稳定性高、不易开裂的优点明显不符,我们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和刻意夸大产品品质的行为,明显误导消费者。
商家存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特别约定条款的过失行为。11月21日晚19点51分左右,我们在喜盈门三楼服务台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张某红直接将手机签字界面交给我们签字确认。期间,商家销售人员及喜盈门前台人员均未明确告知本次订单存在特别约定条款的相关内容。我们是本着喜盈门有两周内无理由退货保障的情况下,才签订了本次订单。但后来发现合同中存在特别约定条款(即:无质量问题不享受两周内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明显属于强加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而且商家及喜盈门商城均未对订单条款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失及刻意掩盖合同重要条款的行为,我们有权要求终止该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所谓特别约定条款并非我方主观意愿,11月27日,我们将前期领取的空白抽奖券16张归还至喜盈门商城前台,我方事实上并未参加所谓商城活动。
商家存在不履行退款承诺欺诈消费者的过失行为。11月23日下午在与商家协商合同修订事项时,我们因发现该展厅产品存在明显的开裂情况后,与商家协商了退款事宜,负责人邹某江当时口头同意3天内办理好退款手续,但期间借口上厕所后未告知我们便离开现场。我们得知后,立即要求销售人员张某红联系邹某江,但邹某江本人一直未返回处理。我们要求商家在销售清单上注明同意退款事项。但经过长时间沟通,商家一直没有配合书面承诺,在我们的再三坚持下,商家负责人邹某江口头承诺次日会发起撤销电子合同流程并在三天内完成退款(相关交流过程已全程录音)。11月24日至11月26日期间,我们联系过销售人员张某红,但其表示正在休假,多次联系邹某江也是不接电话,二人均不配合处理退款事宜。最终11月26日商家未按约定完成退款。11月27日下午16时,我们通过喜盈门售后联系上邹某江本人,在其展厅中,销售人员张某红及邹某江本人均闭口不提退款事项,反倒指责我们违约。明显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喜盈门商城存在未履行其监督及提示消费者相关义务的行为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喜盈门商城作为售后管理方,并未对商家是否履行相关合同条款告知义务进行明确要求,并予以监督。我们作为消费者,在其商城内购买商品,主要还是基于喜盈门商城的相关保障才敢放心购买。但喜盈门商城并未履行其监督义务,并主动提示消费者关注合同重要条款的责任。这也是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而且,喜盈门商城在目前调解过程中,并未尊重消费者的相关诉求。售后部门自称对商家的沟通能力有限。但我们要求其提级上报时,喜盈门商城售后部门某人员竟然以我方消费金额不大为由,表示不便惊动喜盈门商城负责人,存在歧视消费者的行为。
截至目前,商家华典观致不存在任何损失,且尚未履行退款承诺,而其销售过程存在明显的消费误导及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已恳请喜盈门商城提供华典观致展厅店内外监控视频,确认商家有无在销售当天明确告知我们合同的特殊约定事项以及产品瑕疵等细节,确认喜盈门商城在合同签署当前,是否有向我们明确提示重要合同条款的相关风险。但截止目前,喜盈门商城并未主动配合我们提供相关监控视频证据。
我们的合理诉求如下:要求立即终止与华典观致及长沙喜盈门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要求华典观致全额退款。
购买方:李女士 桂先生
202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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