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交通事故层层造假推脱责任 致使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
投诉时间:2014-08-31
事发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涉及单位:公安局,法院,交警队
一桩交通事故层层造假推脱责任致使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
内蒙古根河公安局:用造假诠释“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
姓名:卜令华 ,女.51岁、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现住址:秦皇岛 联系电话:18603373365,身份证号码:152126196002102424
多灾多难的卜令华,87年下岗并离婚后,靠经营一家个体餐饮店养活了自己和两个女儿。2006年8月8日支撑卜令华艰难生活的右腿却被根河市公安局的警车撞重残,肇事人江明德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是到处找关系,等大女儿听此噩耗赶到现场时,流血过多昏死过去赶紧雇车送医院不给交抢救费用,送往根河医院抢救的救护车钱都不给出。一天都不给治疗,一眼不看望,不给赔偿。层层以造假手段销赃灭迹,耽误治疗致使全残。从此,家中失去了一切经济来源靠举债度日,现已无法生存下去。然而,内蒙自治区所有各阶层执法机关徇私舞弊,对此次事故至今不追究犯罪,对肇事者和公安局的相关司法人员的知法犯法甚至犯罪行为至今未得到任何相应的处罚和及时赔偿,延误治疗,导致卜令华至今全残不能自理失去生存能力,造成终生伤害。经卜令华10几次进京上访,在2012年12月26日政法委召开40多名执法部门的听证会,名义是为我解决一次性赔偿,实质上是把我再次推向无限期的诉讼程序,卜令华不认可听证结论,又多次去呼伦贝尔政法委,公安局上访,要求一次结清被法院驳回的所有赔偿。在2013年3月21日10点左右,根河市公安局局长王亚欣当面承诺在一个月之内2013年3月21日至4月21日给我解决被法院驳回的其他十三项共计267万多一次性赔偿,至今无果。特此控告。
一、上访人受伤情况及事情经过
1:2006年8月8日晚,上访人乘坐郭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满归镇“一斤肉店”门前,与姜明德驾驶的2020警用吉普车(根河市公安局警用车) 相撞,致我严重受伤。当场掉出15公分长的骨头,右腿膝部开放性粉碎骨折,碎骨像小米粒大小随着鲜血,骨髓流出,左腿神经严重损伤,失去知觉。郭建右腿骨折,场面惨不忍睹。
2: 事发后,肇事人姜明德不给治疗,不给赔偿,一眼没到医院看望,因为上访人离异后抚养两个孩子,独身28年未再婚,独身经营餐饮店维生十分艰难,根本没有多余的费用治疗。在根河医院只治疗16天,医生不让出院最低也得住院半年,建议住院一年后出院,没钱的上访人大女儿和弟弟找肇事人,肇事人江明德声称公了,法院判多少给多少。没钱的上访人付不起费用被停药。无奈又找根河市公安局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局长吴铁峰拒不承认肇 事车的所属权,原因是:肇事车是主管交通事故公安局警车被根河市满归镇派出所所长范忠平在满归镇开采金矿,雇用姐夫姜明德当司机运送给养食欲私用归为自有(一非警察,二无驾照,三安全设施不全没有鸣笛、警示灯),出事当晚正要入自家车库时急转弯撞伤我(警车私用)性质严重,责任重大,牵扯面多。所以正因吴铁峰局长的权力指使,使层层公安执法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和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16、17、18条第103条之规定,违法在先,欺骗逃责及执法部门的渎职,推诿,弄虚作假,使能及时治疗的交通事故发展到极为复杂的程度,给我造成终生伤害。《详见根河》病历
3:上访人失去了自理能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偿还能力,孤儿寡母的家庭像天塌下来一样无助,刚强的上访人不敢借债太多的治疗费,怕给两个女儿留下更多债务,只好住院16天拆完线打上石膏不顾医生的反对回家静养门诊治疗,回家后的第五天,满归交警队薛华来到上访人的家,说做次调节,也是受肇事方的委托,对上访人说:你家孤儿寡母的没钱没权没势力的私了吧,看你要多少钱,上访人说,“我家是没能力,也不想给孩子增加累赘和负担,治疗也真没钱,既然肇事方有私了的想法你们亲自来调解,给我15万去治疗就行,不够我也就认了”。可是第二天在交警队薛华办公室调节时,肇事人江明德说“就给出2000元,多一份没有,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告到哪都没用”这句话应验了上访人7,8年上访的痛苦经历。搞到哪个执法部门都吃闭门羹,袒护,包庇。纵容。甚至帮助造假。
二:满归镇派出所、满归镇交警队、根河市交警大队做假证逃避责任
1:2007年2月2日事故后,满归镇派出所所长范忠平不承认肇事车是满归派出所治安警车所有权,利用职权指使全体职员作伪证,证明肇事警车不是派出所警用吉普车,没有警察驾驶过此肇事车(详见满归派出所书面证明)。
2:事故报案后,满归交警队故意不堪验现场,不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测试,不勘查肇事警车的大架号和发动机号,没有任何管理措施和处罚。肇事人姜明德的亲属薛伟光在满归交警队队长李洪泽面前拆卸车牌,对交通事故中两人以上受伤的卜令华和郭建没有鉴定属重伤残,帮助公安局逃脱罪责(详见满归交警队书面证明)。
3:2006年11月22日,根河市公安交警大队队长鲍新岭、罗宏翔对此事故没有调查取证,偏听偏信一面之词,没有在十日内做出责任认定。而是三个月后认定为肇事车是“无牌照”2020警用吉普车,简单的一个“无”字排除了公安局的连带责任,影响了法律正常程序,延误我最佳治疗时间三个月(详见根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4:在2007年1月30日,经呼伦贝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时,做各项检查时医生说伤残程度高,3至4级,结果出来后是7级《有呼伦贝尔市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为证》。
5:在2007年2月1,不能动瘫倒在床上的卜令华与丈夫离婚28年没有丈夫,大女儿结婚才2年,儿女还没毕业,面临着不合理的事故认定书和7级伤残痛不欲生,又无奈之举只好默认起诉法院时,递交法院申请要求勘察肇事车归属时,承办厅长赵建一在去满归勘察的当天下午4点左右,我让女儿找个懂得机械原理的司机一起去交警对院内查看肇事车大架号发动机号时完好无损,在晚上肇事车的大架子号发动机号被砸毁,第二天赵建一告诉我女儿肇事车模糊不清,我女儿把记录下来的号码给他们不认可,开庭时,证人出庭作证不采纳,就以模糊不清无法查证为由把肇事警车安脏在姜明德名下。
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做出(2007)跟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护理费只维护一人的4748.67元,误工费6659.63元等,共计135919.30元,赔偿数额减少得令人无法接受,可是我为了早日拿到赔偿,争取早期做置换手术早日恢复,达到能自理重新经营小吃维持生存。忍气吞声没有上诉,可是肇事人姜明德却故意拖延赔偿时间提起上述,又不交上诉费用,半年后返回原判。法院还是不给执行,姜明德不履行判决。截止到2008年年初才按照根河公安局局长吴铁峰的意图分三次给清赔偿款,可是只给了三万就不了了之,法院依旧不给强制执行。
无奈的卜令华面临着只靠低保260元维持不了治疗.吃药.护工.其他生活费用。为了
三、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所鉴定证实根河市公安局伪造证据
上访人被撞时,看到姜明德驾驶的“蒙 E0293警”车,但根河市公安局伪造各类证明,证明姜明德驾驶无牌照汽车。为此,上访人多次到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政法委上访,要求对姜明德驾驶的警用车辆进行鉴定。上访人托着艰难的两条残腿,大女儿施丽娜背着我,通过两年多次找到呼伦贝尔公安局哭诉祈求,2008年9月25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做出公(呼)<(痕)字(2008)430号《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认定“送检的白蓝色北京BJ2020SG型吉普车发动机和大架子号均受到人为反复打击破坏,但还能分别出一些原始数字和图案,送检的车辆发动机,大架子号吗与“E0293警”号车辆信息资源库登记表内纪录一致。至此,根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出所等单位伪造证据才昭示于人,大白于天。
四 根河市公安局串通根河法院为逃避责任,降低伤残等级,故意,减少,拖延赔偿
2009年3月9日,我始终得不到赔偿无法治疗,伤情不断恶化,无奈被逼无奈进京上访,被根河政法委公安局接回根河后,仍然让我走法律程序,法院金院长承诺“伤残结果出来当夜开庭审理”。政法委季书记拍桌子承诺“判决后我认可书记不当也从公安局给你要回来”,新上任的公安局局长敖匡胜承诺法院在第一时间判多少给多少。有这三位领导的承诺我再次相信了法院,可是现如今7年了仍无结果,三次判决都驳回了后续治疗费、终生误工费,终生护理费,医疗费,交通住宿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终生精神伤害费。再审案号是【2009】根民再字第1号的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7日才做出,从要求再审到再审一审用了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再审后,肇事者姜明德又提出上诉,2010年3月29日作【2010】呼民再字第32号判决书,驳回上诉。急于等待治疗的我没有上诉,期盼赔偿款尽快得到及时的治疗。他们竟然在伤情恶化再次受伤后6次才支付,每次支付3万、5万的不足做置换的费用,并且在2011年支付8万多的时候发生滞纳金,法制科科长郭静波就是不给,使我丧失最佳治疗期,后期就再次把我推向无限期的法律程序,将我这样一个丧失自理能力的受害人逼上绝路,使我对法院完全失去信任《详见三次判决书两次上诉判决书为证》。
五、根河公安局和法院为减少赔偿在伤残鉴定上大做文章
1: 2007年的伤残鉴定本身就不符实际伤残程度,09年我又找到呼伦贝尔人民医院伤残鉴定所所长询问7级伤残的依据时,所长程勇支支吾吾的说按照受伤的右腿短8公分做的7级,我逼问7级伤残只因短8公分就不能自理吗?缺骨、变形、错位,丧失功能,左腿神经受损的程度为什么没有参照?并警告我案子的复杂性,我是要上告的,你不给我重新鉴定你就是我被告之一。他这才在7级的基础上补充大部分护理依赖和九级伤残,有了新证据《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和补充伤残鉴定》。
2: 再审程序中,根河公安局法制科科长郭静波和肇事人对大部分护理依赖、九级伤残提出异议,根河法院指定呼和浩特市人民医院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拖延时间长达8个月之久。一个不能自理的受害人靠护理人背上下楼,做出10级伤残明显有徇私舞弊行为。后经北京华夏物资鉴定中心做鉴定仍然存在漏洞百出,耽误7年治疗处成全残被迫小吃铺停业,断送一切经济来源的我只靠低保维持不了雇护工、租房、吃药、人残家亡的大量消费,生存都难以维持哪来的医药费实际发生呀。一切法律程序都被掌控。2010年至今,我8次进京上访,内蒙各级执法部门仍然推向法院,至于违法行为却不追究(呼和浩特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所鉴定书为证)。
3: 2012年10月17日,我再次进京上访被接回根河后,又一次上任的公安局长王亚欣仍然处在上挤下压的为难之中,在2012年12月26日,政法委副书记孙耀东名誉上为给我召开听证会解决赔偿,根河所有执法机构40多人的听证会结果仍然是让我继续走法律程序,对不满的相关事宜向有关部门反应举报。公安局只拿出一张纸来证明印有所谓的在网上查到姜明德在92年办理的驾照。此次听证分明是为公安局开脱罪责。在我没有生活来源面临付不起护工工资,房租,让我聘请律师所借的高额费用。在我无任何生活出路活不下去之时要求给我解决点暂时渡过难关的费用急需10万还外债,祈求哭诉没有任何怜悯之心,他们让我自己解决难关。无奈的我只好再次到呼伦贝尔政法委祈求无望,又两次到蒙公安局祈求。盟公安局让根河公安局局长王亚欣下令接回根河解决,但是也只给解决4万元的护理租房的费用,根本不够还账的,承诺过完春节后给我解决仍然看不到希望。在2013年3月10日,我要再次进京上访讨生存之路是被呼伦贝尔右旗莫尔道嘎公安局信访截住,半小时后根河公安局政法委孙耀东和公安局李福及其他民警赶到强行压制回女儿家,在女儿家,他们安排24小时监控,11日上午9点时我打车要去海拉尔上车到北京时又一次被跟踪,经一天的逃亡终于在牙克石上车,原以为可以松口气了,可是还没坐稳根河公安局的警察就要动武强行下车。当时我女儿护送我上车的没敢强行下车,车开了公安局两名警察奉命跟随,等到扎兰屯时上来10几个警察像抬死猪一样强行把我抬下车,并且把我的照相机里的证据所有录像全部删掉《把我从车上抬下来的全部过程扎兰屯的警察有录像记录》。
被截回根河后,他们只给我解决知青养老金,并说慢慢一点点的解决,我哪里还能承受漫长的煎熬。我又次要去呼伦贝尔检察院、纪检委递交诉讼时又被阻止。在3月21日上午10点多,根河公安局长王亚欣向我承诺在一个月内,给我一次赔偿,达到我满意让我治疗过安稳的日子。我抱有幻想同意等一个月,可是如今仍然没有一点点消息。
4:人民的执法机关不能为人民做主,健全的法律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此次交通事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遭执法部门摧残得不到处罚管理和上级领导的重视呢?如果没有以上执法机关和责任人的违法事实,上访人早日得到治疗赔偿,早日康复,早日重新经营小吃行业,不会有如此复杂的交通案件,更不会给上访人造成终生不能自理病发症增多,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生存能力靠护工,租房,举债度日高消费的地步。十几万就能结案的交通事故,发展到后半生的幸福荡然无存。在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居的好时代我却享受不到任何待遇,反而是瘫痪在床没有任何保障,处在生存不下去的地步。
六:请求中央领导责令根河公安局和责任人给予合理赔偿,依法调查并追究公安局责任人执法犯法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故意职务犯罪为受害人造成终生残废的损失给与补偿
请求上级有关领导责令内蒙古根河市公安局赔偿因交通肇事对上访人造成的相应损失:被法院驳回的还包括以下项目:伤残辅助器具费,08年查伪证、肇事警车的归属权发生的交通住宿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终生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电话费,打印复制材料费,终生精神损害费。请求上级领导给我讨回公道,还法律尊严。为百姓伸冤做主。跪求正义的执法的相关媒体救救我这个自幼患轻微小儿麻疲的离异28年孤身一人养大两个女的苦命人。
为了早日结束这样的上访之路,我们将这些投诉文章呈送给你们审读,希望在您的关注下,能够站在代表老百姓根本利益的立场中,及时关注,深入调查,呼吁有关部门,帮我打开公道正义之门,我相信在您的关照和呼吁下,我一定能够返回到安居乐业的生活境况中去,他们一定能够从您的身上感受到法律、法制的公平、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希望贵网能如实反映事实,帮我维护应有的权益,希望引起各大【媒体和官方】网站的重视。谢谢各位领导啦。我卜令华的联系电话18603373365,跪求了!
此敬!
受害人:卜令华
联系电话:18603373365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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