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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依法保护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报告

投诉时间:2008-02-27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涉及单位:

关于请求依法保护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报告

我们是原郴州市有色冶炼厂职工,原郴州市有色冶炼厂从1994年开始就是市属特困企业,职工们长期处于生活困难、下岗待业的困境之中。为了摆脱困境,市政府决定将该厂作为郴州市首家“破产改制试点企业”进行破产改制,并于1998年8月4日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由于是首家破产改制企业,矛盾复杂,困难重重,而破产改制工作又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在破产改制过程中,一些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资产处置等),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酝酿、讨论,形成决议通过。2004年4月1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可供分配的财产仅为625046.75元,用于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其中欠原郴州市有色冶炼厂职工工资等1256132.12元,占同一顺序债权24.97%,可分配现金156074.17元;欠市劳动局各项职工保险3774196.93元,占75.03%,可分配现金468972.58元,第一顺序尚有4405282.3元未能得到清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厂法》等法律政策,在破产改制中未处置完的资产(指生活区房屋、土地等,生产区资产后来卖给郴州云湘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湘公司)作为安置措施的一部分一直为全体职工所享有至今,且七年来没有任何人对此提出异议。2005年11月8日,按照郴政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该厂在破产改制中未处置完的资产以及户籍、党群关系等由该厂留守处移交给苏仙区桥口镇居委会管理。
自2005年11月8日移交以来,苏仙区政府对于管理服务费照收不误,而对于服务管理却漠不关心,对于居民小组长的工资、独生子女户的奖金、困难居民的生活费补助等不闻不问、不拨付,特别是区政府得知云湘公司计划购买生活区房屋及土地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后,从2007年7月20日开始,苏仙区政府在既没有拆迁许可证又违反拆迁工作程序的情况下,非法进行拆迁。不顾广大职工及家属的强烈反对,在既没有安全措施又没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3日由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了第一次局部拆迁,且损坏了职工郭*明的私人财物,如此等等……,使所有职工极为愤怒,为挑起冲突、破坏社会稳定埋下了导火索。
为此,我们多次请求苏仙区政府体恤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困难,不要欺负弱势群体,并在市政府主持下,于2007年12月7日进行对话协商。在协调会上,市政府要求苏仙区政府在月底前就有关问题予以答复,在未与职工们协商达成一致前,不要进行拆迁。不料苏仙区政府却变本加厉,于2007年12月24日,又一次进行非法拆迁。1月8日,我们与苏仙区领导进行对话协商,当他们理屈词穷了,就说什么政府搞的是安居工程,政府以后不搞了,还说先后三次与之对话协商的职工代表不是苏仙区居民,我不跟你谈……全体职工非常失望。
原郴州市有色冶炼厂职工在破产改制近十年来,在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的情况下,一直以社会稳定的大局为重,对个人的利益和未来作出了很大的牺牲,从示给政府添麻烦,为郴州的企业改革改制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直到现在,我们仍然在以身体健康为代价,默默地奉献(由于我们所居住的生活区与云湘公司锡冶炼生产区仅一墙之隔,且位于下风区,我们长期生活在烟气、粉尘污染的环境中),但我们仍然真诚支持云湘公司的发展。可是,苏仙区政府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万般无奈之下,我们被迫请求省领导依法保护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请求制止苏仙区政府的非法拆迁行为,苏仙区政府应对书面通知形式停止非法拆迁。拆迁人应该是云湘公司,被拆迁人应该是原郴州市有色冶炼厂职工及家属,拆迁应该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拆迁补偿事宜理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
2、郴州市有色冶炼厂破产改制早,当时无明确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对职工的身份置换仅作了象征性的补偿,欠职工工资、生活费1256132.15元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参照湖南省湘政发[1997]21号文件精神和郴政办发[2005]35号文件中《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话意见》六、(二)款:“破产企业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列入破产财产,由市政府依法收回,视土地用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出让,职工安置有缺口的企业,出让所得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从生活区土地使用权处置收益中,多考虑一点职工的利益,一次性解决破产改制遗留问题,让我们也感受一点和谐社会的温暖。
3、春节即将来临,请求尽快解决医保、住房公积金、居民小组长工资、独生子女奖金、困难生活补助等问题,以安民心为盼,让我们也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春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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