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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法院“虚拟开庭”,岳阳中级法院宣称“不谈程序”

投诉时间:2007-07-26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

涉及单位:

岳阳一医院滥用虎狼药,哑崽悲诉340万(续)
失语失忆残疾儿童何正扬法定监护人--何正扬的父亲是一名特困企业的特困户。何正扬(4岁)因2003年服用美国强生公司生产,西安杨森公司经销的新药托吡酯(中文名“妥泰”造成失语(丧失语言功能)、失忆。原何正扬诉湖南省岳阳市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经过近两年的周折,已调解结案。何正扬法定监护人游走于诉讼与上访的险难夹缝中间这两年时光,是其人生经历中一段异常艰难黑暗的岁月,这期间,承受着来自工作单位、家庭和和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是一名孤独的当事人、一名孤独的上访者、一名无助的求医者。2004年09月鉴定急需取证,在孤立无援情况下同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签订2004民字049号全风险代理合同。签合同律师动作迅速,当天将授权委托书提交法庭,律师称以后的代理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事后了解到,委托授权书完全可以在开庭前递交,律师急于递交可能是怕委托人反悔?),何先继当时不明真相,还大受感动,可上诉人很快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聘请的是一名“五不”律师:
不调查收集一份取证;
不核实一份证据;
不书写一份法律文书,律师代理词未见一字;
不到当事医院去一次;
不出庭参加一次法庭调解。
经过患者方的持续上访、投诉等不屈努力,穿梭于医院、法院等部门据理力争,2005.8.22岳阳楼区法院通知进行法庭调解,原告在第一时间通知律师:
2005.8.22 18:44 8219608主叫 话时长8:41 我通知律师:作好出庭准备,律师称在外赶不过来,要另外指派律师.我当即拒绝;
2005.8.23 19:57 8219608主叫 话时长2:07 我再次通知律师:西安杨森星夜兼程也赶到了,也要求参加调解;
2005.8.24 15:44 8219608主叫 通话时长0:56 我再次通知律师:次日上午8:30到法庭;律师仍称在外,只能另外指派律师.我只好答应;
17:06 8722807
法庭电话主叫 通话时长1:07 在我在场的情况下,法院电话明确通知次日上午8:30法庭调解。
2005年8月25日上午,但我的代理人国风德赛关键时刻悍然缺席法庭。
"五不"作为的律师却以曾签过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为由,结案后索要5000元的代理费。索要不成即多次威协要进行恶意诉讼。
2007年4月湖南国风德赛律师突然上门找到委托人何先继,一边手挥判决书(开始委托人还以为律师手中的是一份伪造的判决书),一边伸手找委托人要10000元钱。律师气势汹汹地扬言随时随地马上可以拍卖何正扬的生息之地——地处岳纺的一间二十多年了的旧房。声称抵代理费还不够,还要拍卖委托人的生活用品。
委托人何先继随后找到岳阳楼区法院城陵矶法庭承办人——孙放军庭长查阅判决书真伪。
孙放军宣称: 已于2007.1已经调离城陵矶法庭后, 但湖南国风德赛律师几次对孙法官说孙故意拖延办案,收了诉讼费过了一年多不办一点实事! 最后逼得他孙放军实在迫于无奈, 只好最近将此案宣判。
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面对孙放军法官办案中如此严重违法行为,先是称“诉讼程序问题不谈”,并拟强行调解遭我坚决拒绝!在我上访中院主管领导后,民三庭的态度改为“如果是一般违法不多谈,如果是严重违法就再研究。一旦发回楼区法院重审会影响下面法院办案积极性。”在此我只叙述一个细节:2007.7.4二审开庭审理中,我当庭提交了14份证据. 民三庭以我未在仅仅几分钟以前的法庭调查阶段时提交,不符合程序,全部作无效处理。我只想气愤地质问:对原一审法官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在中院连谈也不谈,却对我在程序上延迟了仅仅几分钟时间就要严格依照程序,程序一瞬间又变得如此重要!!!
我上诉中院,是相信中院会依法纠正楼区法院的违法行为。如果中院避开一审程序不谈,却又以程序问题为由认定我14份证据无效的前提下来谈实体问题是显失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岂能因人而异。我不希望看到楼区孙放军庭长违法后疏通干扰中院承办庭,中院不是有错必纠,而是延续错误。造成二审承办人再犯错误。
试看孙放军近两年来一手操纵、精心制作的2005楼民初1191号移送中级法院的案卷:(此案还有另外一个版本的案卷,详见后面两个版本的列表对照。)
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被告:委托人何先继
案由: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一, 管辖有异议仍强行立案:
孙放军为了400元的诉讼费,无视“约定管辖高于法定管辖”的规定和当事人明确提出抗议(案卷有记载),仍然坚持强行立案。孙放军解释是:城陵矶法庭案源太少,所以有案子就接(立案)。这是孙放军违法行为的开始。
二, 故意不送达任何法律文书,恶意造成被告人不到庭,缺席判决。
A,被告人有单位和固定住址,律师为我进行了代理,索要代理费。如果律师不知道被告的单位与住址、固定电话,还谈何委托代理,凭此一点就说明当事律师没有尽到委托代理义务!如果知道,为什么不送达法律文书?
B,案卷中送达材料过程最后记载 “2005.12.9打电话没人接听” 孙放军在判决书中即认为“本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C,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单位与住址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公告、出庭通知书,就连电话也再没有接到。
D,孙放军阻止书记员送达,辨称“直接送达会影响被告在周围的形象,成为被告名声太不好听”。
E,孙放军未向被告签发、送达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全案卷只字未提到:何月何日用何种方式通知被告人开庭。
三,缺席庭审材料暴露错误多多:
按案卷记载:2006年3月29日,仅有孙放军会同串通的律师参加的,被告人和人民陪审员缺席,虚拟“开庭审理”,制作了”庭审笔录”,后再次篡改庭审笔录,漏洞百出,以至出现未到庭被告人的言词。这其中真实性有多大?
A,“开庭审理”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经查:不仅未通知被告人,也未通知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开庭,连人民陪审员也遭到缺席审理。
B,孙放军制作的庭审笔录、判决书中一方面认为我“住址不详”,另一方面却又有我在洞纺厂上班,又有我在洞纺厂2区3栋-601房平面图纸和“现何居住在其岳父家,何先继岳父系中院退休法官” 等材料。
孙放军甚至于违规调查了我岳父的户口(我岳父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孙放军的调查如此深入,岂有我“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之说。
C,”庭审笔录”有人民陪审员签名;经本人调查了解人民陪审员杨志华未到庭,更谈不上庭审签名。完全可以肯定系仿造签名。为什么要仿造签名?
D, 孙放军制作的合议笔录无手写底稿、无手写签名,采用全电脑打印。
四,孙放军结案后还大量抽换篡改案卷,导致出现了两个版本案卷:
列表比较,一目了然:附后
为什么会出现两个版本案卷?
质疑:
A既然2007年4月可制作出2005.11.11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孙放军也完全可以制作出2005.12.26的“以下落不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未张贴,未登报),孙放军也完全可以轻易制作出整本案卷,包括制作判决书。
当楼区人民法院的公章变成孙放军庭长随意掌握的“私章”,这个案子还有真实性吗?
B,增加了给原告国风德赛律师的开庭传票(落款日期2006.3.23,但笔记显示是2007.4之后另外之人补充签发,此人一定不是城陵矶法庭的工作人员,并参与了修改庭审笔录。)
增加了落款日期2006.3.23孙放军签发,国风德赛律师签收的出庭通知书的送达回执。
C,增加了原告国风德赛律师2005年7月/2005年9月的电话单。
全案代理中律师3次通话记录是认定律师"积极进行代理活动的唯一依据",(尽管近乎无用),但如没有孙放军法官的大力帮助是不可能完成的.
 D,最关键的庭审笔录篡改:
出现了两种字迹完全不同的记录!
甚至意外出现了未“到庭”的被告我的陈述,不知情的还以为被告我在“出庭”。
关键的庭审笔录一再篡改,盗用伪造签名,整个案卷还有何处可信?
五,随意滥用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孙放军捏造事实违法适用公告送达.
A, 孙放军违法使用公告送达起诉书,但又抽掉公告,否认使用了公告。
孙放军不顾我有公告复印件,悍然抽走毁灭该公告(未张贴,未登报),盖有人民法院大印章的重要法律文书随时可抽掉,又可随时放进案卷来。孙放军玩弄法律进退自如。在此孙放军如果不是滥用职权,就是故意造假!
B, 孙放军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令五申,违规在本地小报上2007.3.9刊登“送达判决书”公告。
1, 第一次诉讼已经超期三个月,
2007.2.2判决, 2007.3.9登报。众所周知刊登广告,尤其是单位的公告是小报社最为求之不得的黄金业务,岂会拖延一个多月!即使业务繁多的《人民法院报》公开承诺公告最长5至7天之内刊登,正常情况不超过3天。经查:城陵矶法庭以往公告均登在《人民法院报》上。这一次孙放军为何一反常规?解释很简单,一旦登上《人民法院报》,被告人很轻易查阅到本判决书的公告,同时还暴露诉讼期限又一次超期了。
在此质疑孙放军制作虚假判决书的实际日期。
2,最高人民法院[2005]72号通知明确要求:
“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对其他报纸刊登的公告,被送达人和律师有理由提出质疑。
3,公告送达理由采用孙放军缔造的新生法律名词“去向不明”,而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落不明”。玩弄法律名词。
六,诉讼审理超期,移送上诉案卷超期。
A,2005.11.10立案—2007.2.2制作判决书,耗费一年二个月廿二天, 无作何法定延期情节,民诉法规定:超过一年的须经上一级法院批准.
B, 2007.4.18接到上诉-- 2007.5.29移交中院, 耗费一个月零十一天.
岳阳中级法院明确规定:15日内必须移交上诉案卷.
七,法律文书中的错误:
A, 判决书上署名的人民陪审员资格2007年过期。
B,神圣的法院判决书存在文理不通、多处字词错误,一句话出现三处错误。奇文共赏,摘录如下:
[本院认为……在法律文书生产后六十向原告支付报告。]
C,判定我支付公告费600元依据在哪?判决一个多月后发公告送达判决书,至今未见公告费的发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费用200元,但孙放军称在岳阳一小报上公告(广告)费用高达600元。经查,在岳阳小报上刊登费用很低,低于300元,且承诺有高比例回扣。
D, 孙放军认定事实时对国风德赛律师“庭审”中自相矛盾的陈述视而不见,反做证据引用。
举例:(原告起诉书中称先签调解书,后支付赔偿,
庭审笔录中称先支付赔偿款,后签调解书)。自相矛盾
孙放军单凭我与医院调解结案就认为律师积极履行了职责,荒唐!
于是有-——本院认定:
湖南国风德赛律师参与具体代理活动,积极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
▲认定事实方面——不是有误,而是故意颠倒黑白、捏造事实陷害;
▲适用法律方面——不是不当,而是故意践踏法律、玩弄法律于股掌!
于是,从2005.11.15我接到陌生电话,沉寂近两年之后,突然出现了湖南国风德赛律师手持虚假判决书上门索要代理费的惊人一幕。
特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岳阳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依法查处孙放军枉法裁判的行为,查处这种违法乱纪制造不和谐的法官,查出“先进法庭”光环下的法律蛀虫。揪出法官队伍中的败类,昭示司法公正。给当事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理。
               洞纺厂:何先继
           身份证 430602197108283012
电话 13973012402,13487700332
我愿承担不实举报的任何法律后果.
2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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