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信访局回应“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弄虚作假”
时间:2014-11-17
来源:华声在线
栏目:投诉反馈
沅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弄虚作假向省地市复事复核委员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欺骗上级领导,包庇纵容偷盗行政事业编制,违反【信访条例】程序规定,超职能终结人事纠纷,以行政权代替仲裁裁决权和司法审判权,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导致李伟源信访事项被错误终结,后被国家信访局多次重新受理.仍拒不纠错.抗拒中央.已经构成了涉嫌伪造、变更人事档案等侵权渎职行为。
事实理由如下:
I、李伟源工作单位是党政机关凌云塔街道办事处,而不是沅江市信访局认定的凌云塔工业办企业单位,根据《公司法》、《企业法》第7条,请该委员会出示凌云塔工业办“企业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否则,沅江市信访局构成了弄虚作假作伪证
2、李伟源和凌云塔办事处的关系是人事关系,但沅江市信访局确认的是劳动关系,请沅江市信访局出示李伟源由市劳动局确认的劳动工龄,而事实是沅江市人事局91年3月28日确认李伟源行政事业工龄从86年9月起计算,该局的行为已经构成弄虚作假作伪证。
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和湘政发[1990]13号文件明确指出“本次调资只适用党政机关正式在册工作人员,计划编制内机关干部和财政拨款范围内的机关干部。企业职工不适用本次调资”。90年6月28日沅江市委副书记袁春华、常务副市长陈菊芳、市委办主任李屏汉、组织部长王锡科、编委主任张永保等21人共同研究,同意李伟源为行政事业编制,并升两级行政事业工资。沅工改[1990] 101号文件关于彭正才等同志工资升晋的通知中有李伟源名册铁证如山。现沅江市复查复核委员会错误认定李伟源为企业职工,无行政事业编制身份,构成了弄虚作假、作伪证等侵权渎职行为。
4、信访机构职能。根据《信访条例》21条是“交办”和“督办”,申诉人的诉求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理应由信访局向人事局“交办”和“督办”,不应以行政权(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受理)代替司法审判权和仲裁裁决权,造成人事仲裁不再立案,法院不能受理,未审先结,程序倒置,非法终结了申诉人的权力,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办沅江市人民政府向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或向市人民法院移交立案审判李伟源人事纠纷。
举报人:李伟源 手机:15616752949
(身份证号:432302197103250524)
2014年8月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