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3
涉及单位:延津县交警支队
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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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3
涉及单位:延津县交警支队
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本案火灾案申请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301号绿洲华庭1号商住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5216299U,法定代表人:刘金果,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津具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延津具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410726120240000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依法重新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制作出具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2月14日14时55分许,由我司承保刘海朋驾驶的鲁V127UE车辆在新乡市延津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庄红绿灯路口处等绿灯时,吴志胜驾驶自东往西行驶的豫GV15U7车辆因急刹车甩尾失控后,豫GV15U7车辆左侧碰撞到道路上等待红绿灯的刘海朋驾驶的鲁V127UE车辆尾部,造成两车受损,吴婧蕾死亡及豫GV15U7车上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延津具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处理,出具的第410726120240000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鲁V127UE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身粘贴的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规定、车辆超载认定刘海朋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刘海朋(鲁V127UE驾驶员)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已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我司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亦不服。具体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刘海朋驾驶车辆鲁V127UE为静止状态,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下午14时55分),天气晴朗,鲁V127UE车辆反光贴不合格和超载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本案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明显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被申请人吴志胜驾驶豫GV15U7超员、严重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从现场和碰撞情况可以明显看出,被申请人吴志胜驾驶车辆存在严重超速情形,延津具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未做机动车车速鉴定,未对被申请人吴志胜车辆超速的事实在事故调查及认定中予以体现,落实是否存在超速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
综合以上情况,本次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保车辆驾驶员刘海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明显不合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我司承保车辆驾驶员刘海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未出现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驾驶的行为,而豫GV15U7车辆驾驶员吴志胜存在严重的超员、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吴志胜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延津具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仅仅是因为事故中吴志胜驾驶的豫GV15U7车辆上的人员伤亡就罔顾事实,找一些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来认定刘海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不良社会风气。
本次事故车辆鲁V127UE在我司购买车辆保险,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对延津具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调查及认定结果不服,事故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请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予以行政监督。申请人将保留申请媒体监督或上级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的权利。件,经沟通客户放弃索赔。案件损失60000.免赔20%。损失48000.认定减损。请领导审核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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