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31
涉及单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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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31
涉及单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1、按照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指令,本人微信账户被限制支付功能,严重影响基本生活。文书编号:(2025)辽1281财保233号
2、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查询 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身份证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河北地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调兵山市。
4、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财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请有关单位协助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网贷的负面影响愈发严重,债权方和法院随意结合,导致借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人民法院为人民,而不是资本。恳请有关部门制止这种行为。因为微信支付被冻结,本人最基本的生活要素都遭到了严重的困难,希望相关部门予以援助之手,我也在积极协商还款,大家共建和谐社会。谢谢!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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