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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大对职工房产的虚假登记15年至今没有更正

时间:2025-03-29

涉及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市本级

1998年4月,原株洲教育学院筹划升格为株洲师专,组织集资建房(师专小区6、7栋)。我因1995已购得1栋402室并手头拮据未主动报名。但学校规划建房以每户设计面积为120平方米,需要一定的副高以上员工满足该条件,加上同事贺某红退出,我便报名补其空缺并获批准[证据第1-3页]。经遴选分得7-301室[证据:第4页],装修后于1999年8月搬入该房[证据第5-7]。2010年株洲师专已将该房登记为“剩余”的单位“自管房”[证据第8页]。2006年师专并入湖南工大,该房于2014年过户到湖南工大名下。此后我多次向校方湖南工大提请更正登记,协助本人完成过户手续。湖南工大以我没有交出1栋401室房产证而拒绝。现将理由申述如下:

一、1栋401室回购未成的责任并不在我而在株洲师专

我本愿意退出1栋402室。故在1999年8月住入7栋301室后,旋即腾出该房,并将钥匙交给学校。校方安排新入职员工入住,并获得学校统一支付的一周年租金960元(月租80元)。但在2000年校我双方办理回购手续时,执事者只同意退给1995年的现交款,并扬言:“交出房产证可以给点补偿,不交出房产证可以登报吊销。”面对胁迫,我拒绝

交出产权证,等待他们按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解决。所持理由是:

1、房改政策规定:单位公房转让按成本价执行

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文件的规定即单位内部的房产转让,无论是职工受让还是单位回购,均按转让当年的成本价执行。我购1栋401室是按1995年成本价执行[证据第9-10页];新住户孙某购买是按1999年成本价执行[证据第11页]。2000年株洲师专回购该房只付现交款,我要承受两万元损失。诚然,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所谓“同等条件”理当包括价格同等。我愿意退给校方,是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关系的认同;我要求校方按成本价付款,是对校我双方在人身和财产问题上的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的坚持。

因为房改房的成本价的组成既包括职工的现交款,更包括“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优惠金。是国家“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转让时统一按当年成本价执行才符合符合《物权法》“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的规定。

2、校方拒绝支付成本价回购1栋402室有悖公平公正

各地各单位在回购房改房时,或按成本价直接付款、或将退出的房改房纳入集资成本。株洲师专组织的师专小区6、7、8、9、10栋和4栋别墅楼的集资房,凡不愿退出房改房的住户均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办成商品房产权证[证据第12页],其原购房改房因未退出而得到全额保全。购买1栋402室新住户孙某2016年,新住户孙某购买1栋402室不成,人民法庭判决支付被申请人金额是1999年成本价加上此后的增值[证据第13页]。该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证。株洲师专不以成本价回购我所有1栋402室时显然是另立章程,于法不公。

3、任何单位不得违背国家统一部署和政策

国发[1991]3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湘政发(1998)23号房改文件规定:“严肃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政策。”2016年1月21日 株洲市中級法院終審判决书明确指出:“单位和职工在房改房转让时,在价格规定和购买主体上受国家政策的限制,不能完全由买卖双方确定。”株洲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校方)以第三人(陈立人)参与了集资建房必须退出1栋402室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株洲师专对7栋301室的虚假登记和湖南工大对7栋301室的维护,缺乏事实和政策法规的支持。

二、7-301室的虚假登记是株洲师专主观蓄意的违法行为

1-402室虽回购未成,株洲师专完全可以遵循株洲市委办公室[1999]20号文件《关于住房建设和执行房改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证据:第17-19页],或依规按政策规定回购1-402室;或责成申请人退出7栋301室集资房(我曾表达过此意见);也可以比照师专小区6、7、8、9、10和四栋八户别墅楼的集资房住户补交与商品房差价办理[证据第20页]。但株洲师专因自身过错在2000年回购1栋402不成后,一直不回归依法依规重新办理回购手续。2010年,却在既没有协商解除7栋301室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也未退回我投入的资金,利用办理产权证的合法身份,蓄意弄虚作假,制造了新的纷争。依据《物权法》第2条、最高法〔2009〕5号文件《关于适用

我自2013年以来要求湖南工大更正错误登记,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完全合法。但遗憾的是,在2016年两审判决生效后,湖南工大仍不肯我收回1栋402室,采用克扣本人退休金[证据第21页],多次砸锁封门[证据第22页],导致该房的用益物权蒙受20余年损失[证据第23页]。

2020年,湖南工大仍然认定1栋402室和7栋301室为校产[证据第24页]。2021年,我提出改正7栋301室的错误登记。校方不予答应。并又一次采取按月克扣绩效工资[证据:第25-27页]。我被迫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单位内部纠纷,裁定驳回起诉,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咨询房产管理部门,答复是可与湖南工大协商,共同提交申请予以纠正。但湖南工大拒绝更正7栋301室错误登记,主张退给2000年的集资款,责成我退出该房。我同意校方取得实际产权,解除实际已经生效的合同。但校方拒绝“按合理的价格支付”。因为7栋301室系全额集资款即“建筑造价”[证据:第4页],而建筑造价是完成一项目工程所花的所有费用(“含报建费等相关费用”),其本质是投资。校方当时并没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今要取得7栋301室的实际产权,除本金外,理应计入其他如装修费用及其增值。株洲师专的违规操作确实带给湖南工大以经济损失,但企图以不更正原虚假登记来维护校方的失误,仅支付原集资款来对冲2025年民事诉讼案的损失,没有政策法律根据,也有违公序良俗。况且投诉人作为该房实际产权人并未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被投诉人仍在坚持其原来的错误认知而将单位自作主张的决定置于政策法律之上,没有上级党政机关的介入加以指导、鉴别和决断,我所投诉的该问题可能今生难得妥善解决。故恳请湖南省纪委监委和政法委审查处理。所言不当敬请批评指正。此致

敬礼

申请人:陈立人 2025年3月27日

另附《证据目录》如次:

第1页 职工集资建房花名册两页上

第2页 职工集资建房花名册两页上

第3页 集资房7栋大房产证 证明:参与集建房已获政府批准;7栋房产大证证明合法;7-301室同样具备办理分户的条件。

第4页 株洲师专7栋301室集资房出资证明书 证明:投诉人主体资格;7栋301室转让给投诉人的合同成立。

第5-7页 投诉人身份证、户口本 证明:投诉人居住该室已25年。

第8页 7-301室产权证登记为公房 证明:株洲师专对该房隐瞒真相蓄意造假。

第9页 投诉人1栋402室房产证主页 证明:投诉人是1栋402室权利人;附记栏中加盖“房改中按成本价售房”的蓝印证明投诉人成本价购得。

第10页 投诉人1995年1栋402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证明:现交款15226元,该房成本价实为35064元。

第11页 1999年新住户购买1-402房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 证明:新住户孙某1999年购得该房的成本价是32298.9元。

第12页 1999年同一栋的7-201室缴纳差价办理为商品房款凭证 证明:未退出房改房可以将集资房办理为商品房。其房改房价值得到保全。

第13页 2015天元区法院判决书第7页 证明:新住户孙某获赔金额包括原成本价和增值207706.11元。

第14页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25号判决书第6页 证明:被投诉人将投诉人1栋401室出让给新住户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15页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25号判决书第4页 证明:被投诉人以投诉人参与了集资建房为由要求投诉人退出1栋401室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第16页 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356号判决书第8页第4行 证明:房改房的转让,单位和员工无权定价,应按国家政策规定成本价执行。

第17页 株洲市委办公室文件[1999]20号第4页第二条第8款第11款 证明:职工不退出房改房可以退出集资房或补足差价办成商品房。

第18页 湖南工大2020年答辩状 证明:同17页。

第19页 1999株清房发第3号文件的第2页 证明:同17页。

第20页2009年株政办15号文件第2页第七条(二) 证明:个别购房职工未办理房产证者,可按同栋楼已办证的资料和程序办理。

第21页 2019年湖南工大克扣养老金银行流水 证明:被投诉人克扣养老金迫使退出1栋402室是非法行为。

第22页 2020年11月18日工大回复件第1页 证明:被投诉人承认了对已有法院判决产权属我的1栋402室“换锁”“贴封条”非法行为。

第23页 2020年11月18日工大回复件第2页列表说明“房屋情况”时被投诉人既认定1栋402室为校产,又认定1栋402室投诉人有房产证,既认定7-301室为校产,又认定7-301室“住陈立人”“实为陈立人集资房”。

第24页 2020年1-402水錶係記錄 证明:投诉人无法行使用该房益物权。

第24页2021年12月工大资产处工作函 证明:被投诉人湖南工大以克扣养老金迫使投诉人7-301房实际产权人承认虚假登记。

第25页 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银行流水 证明:被投诉人克扣投诉人绩效工资共计22个月。

第26页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银行流水 证明:被投诉人又开始克扣投诉人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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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元区委网信办 2025-04-01 15:53:3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信息已收悉。经核实,您提到的事项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没有管理权限,请向相关机构咨询或反映。

    天元区自然资源局
    3月31日

    网友a98a1fa380 2025-03-31 16:25:41

    关于“湘问投诉直通车湖南工大对职工房产虚假登记15年至今没有更正”的回复
    网友你好:
    1栋402房最初是学校分配给陈立人居住的房改福利房,1999年师专校区新一批集资房完工,根据当时房改政策,教职工须将原房改福利房退还给学校,并补齐房款,方可换集资房,每个职工只允许享受一套房改房政策。陈立人补齐了集资房款,获得7栋301集资房资格,但未将上一套房改福利房(1栋402房)的房产证交还给学校,故当时师专校区负责房改房手续的经办人员将陈立人居住的集资房7栋301房的产权办在学校名下。
    2022年4月,陈立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诸法院,要求学校将7栋301房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承担办证费用等诉求。2022年5月31日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0211民初1077号】裁定:该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其起诉。后陈立人上诉。2022年7月6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02民终1403号】裁定: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3月31日

评论列表(总评论数:1)

  • 网友36c5e19269(发帖人)2025-04-01 16:45:16

    所附证据发送多次但不完整,正文部分有一段文字没有显现。我作为投诉人该怎样补上?请予以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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