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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枉法裁判,有法不依,制造矛盾,不称职

时间:2025-03-24

涉及单位:通道侗族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姓名:杨帅,身份证号13028319830208****;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金港花园小区;手机:151765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被告:曹平勇,身份证号43123019830813****;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曹家冲村七组;手机:1577423****

‌原审法院: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案号:‌(2024)湘1230民初1180号;原审裁定结果:‌ 驳回起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号:‌(2024)湘1230民初1180号民事裁定

2, 重新审理本案,案由变更:财产损害赔偿。

3,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已被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证据1: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对与犯罪事实有牵连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应当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已无“嫌疑”,民事赔偿请求独立于刑事案件,一审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显属法律适用错误。

‌二、上诉人的诉请具有独立民事请求权基础,应实体审理‌且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明确‌:被上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其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被诈骗资金通过该账户流转(证据二: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被上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提供银行卡、技术支持等),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过错行为与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相关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一审裁定剥夺上诉人程序权利,违背司法救济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但本案中,刑事判决未责令被上诉人退赔上诉人的全部损失(证据1),若民事程序不予受理,上诉人将丧失救济途径,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被上诉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构成犯罪(证据一)且未对上诉人进行赔偿,其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财产损失67084元(证据二)。即使刑事案件已判决退赔,若实际退赔不足以弥补损失,上诉人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剩余损失。

原审未充分保障上诉人举证权利,开庭即裁定驳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关于审理程序的规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事责任)

四、类案支持民事赔偿与刑事犯罪并行审理‌

上诉人另案:原告杨帅诉赵欢一案(2024)豫1104民初4497号,向一审法院提供同样案由及证据,一审判决并执行款已到位,相关证据也提供给过通道侗族法院。证明通过起诉一级卡主不当得利或财产侵权来追偿,有法律依据并得到支持。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民事责任连带性),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符合民法典等法律相关规定。

全国各地均有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判一级卡主赔偿成功案例,相关资料可以网上查找,如下部分案例号

(2016)浙0182民初03343号由于网路诈骗案件的特殊性,案件侦破期限更具有不确定性,原告在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被诈骗款项的情况下,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失款,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2022)鲁0322民初2415号被诈骗后起诉一级卡主获赔成功案号(2022)陕0118民初983号,案号(2023)豫1624民初1519号,案号(2022)川0681民初1103号,案号(2023)鲁1621民初506号,案号(2023)鲁0831民初3140号,案号(2023)鲁0811民初6627号等等

明知犯罪分子利用账户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为犯罪分子提供账户,即使没有获得全部款项,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案号(2023)鲁0811民初6627号原告的钱是通过我的卡不错,但我也是被骗的,我的卡现在还被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 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因他人诈骗行为将财产转至第三人账户,第三人无合法依据取得该笔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刑事判决确认被告构成帮信罪,但民事赔偿请求基于被告的过错行为独立提出,与刑事案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予实体审理。”本案情形与类案高度一致,应遵循“同案同判”原则。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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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道县委网信办 2025-04-02 17:25:17

    网友:
    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已转通道县人民法院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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