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7
涉及单位: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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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7
涉及单位: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区分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行政起诉状原告:佘洪燕,性别:女,出生年月:1969年*月**日,职业:失业,家庭住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慧园2栋307号,联系电话:1397109****,身份证:4330021969****0423。被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诉讼请求:马上将本人信息从涉*人员信息库中删除,恢复本人名誉。对本人进行经济赔偿。自2012年年初至今,这8年来,因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乱作为、失职、渎职问题,将本人信息误录到吸*人员信息库,导致本人驾照前后两次被无故注销,无法同正常公民享受出行、就业、探亲、旅游,严重影响了本人的工作和生活,给本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坚决追究和惩治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行政乱作为、失职、渎职问题。
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22日,本人与丈夫在广州一家七天连锁酒店住宿,办理完登记手续约30分钟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派出所警务人员说我是吸*人员,目前是强制戒*状态,强行、粗暴将我带往棠下派出所。在派出所,进行一晚上核实、盘查、检测,最后结果证明我并非吸*人员,棠下派出所人告知我是他人盗用了我的身份证信息,让我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此事。
本人返回武汉后,立即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我确实被录入到了涉*人员信息库,且此案是由湖南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上报的。随后我立即电话询问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告知是否错将本人信息录入了涉*人员信息库,当时工作人员当即否认存在误录,随后在本人的再三声明下,迎丰派出所所长及工作人员半个月后,来到武汉调查此事。迎丰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武汉后,给我看阅了相关资料,本人从办案现场抓拍的照片中辨认出迎丰派出所抓获的吸*人员是我儿时的邻居黄*君(现姓名:张*君)。
此次调查迎丰派出所确认本人并非该案件的涉*人员,并承诺回去后会立即将本人信息从涉毒人员信息库中删除并销案。此后本人多次通过电话询问此事进展,但迎丰派出所工作人员一直回复我说此事正在办理,在这期间也未让我提供任何资料,更未与我主动联系。
2013年4月底,本人在汽车年审中被告知我的驾照已经注销,原因是本人信息上显示为涉*人员,且曾被强戒管制。2013年5月份本人再次投诉,询问事件进展,最后是找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相关领导,答应一个月内会将此事处理好,在2013年7月份接到怀化市公安局给我开据的一份证明,本以为这件事情已经圆满解决,但未曾想到至今本人信息仍然未从涉*人员信息库中删除。
2017年4月,本人随工作单位的同事杭州旅游,但到杭州入住酒店半小时后,杭州警方就到酒店将我从房间内带出,本人配合警方到了派出所,接受警方的审查一晚。
2019年10月11日,本人又接到车管所再次注销驾照的通知,实在没有想到,多年以后的今天,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导致误录进吸*人员信息库中的本人信息仍未更改删除。此致
原告:佘*燕
2019年11月5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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