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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教育局教师辞职不批并扣留教师档案

时间:2019-09-23

涉及单位:大通湖区教育局教师辞职不批并扣留教师档案!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我是大通湖区一名普通的乡村教师,于2015年参加特岗考试被大通湖区教育局录取,签订三年合同到期,在去年9月转为正式编,续签了四年合同。续签合同时,咨询过离职一事,回应若是提出离职,服务期未满,按合同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因个人和家庭的一些原因,我于今年7月向上提出离职意愿,并在8月20日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缴纳一万八的违约金。也接受辞职走正常的流程,先是找校长,再找局长。可到了局里,局里以缺教师为由,拒绝批复。局长让我找书记,书记让我找局长,或是找大通湖区区长,说是大通湖区教育局已无权批复教师辞职。这让我很是困惑,教育局竟无权批准教师辞职。反反复复去了好几趟,也试着沟通数次,都未果。按劳动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走正常的辞职流程,不存在不批准或是不办理的问题吧!据悉,我一同事,跟我情况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她是特岗服务期未满,而我是编制服务期未满。局长给出的答复是特岗服务期未满局里可以批准,而编制不同,他们批不了。可之前教育局给出的是特岗与编制是一样的。为什么他们如今给出的回复不一样呢?为什么他们可以这样区别对待呢?难道这就是他们的办事方式与态度吗?现在还要永久扣留我们这些辞职教师的档案,请问为什么辞职都这么困难呢?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听取我们的诉求,为我们底层教师做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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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通湖区教卫局 2019-10-24 09:02:23

      关于未批准辞职的回复

      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局招聘的教师入职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均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而且这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新教师入职时的合同明确:“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不得辞职,除非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到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非辞职不可的,需提供佐证材料。”家里有前述特殊情况辞职的教师,局里通过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均批准了他们辞职申请。对于在2019年8月20日提出辞职书面申请的教师,未履行合同中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承诺,并且无特殊原因,亦无佐证材料的,学校从教育教学工作的角度出发肯定不会无缘无故同意教师辞职,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也不予批准。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人民教师要以诚信为本,再者,教师职业专业性强,不能随便找人顶替。临近开学各项教学工作都已安排,作为在编在岗教师突然说走就走,势必影响学校的正常开课,对学生极为不利,同时也影响整个教育教学工作,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同意教师辞职,也是从大通湖的教育出发,我们的教育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收取违约金不是我们的目的,只是想通过制约手段让教师群体相对稳定,也是按合同办事。同时,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我们也要思考如何在待遇上、情感上留住老师,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他们安心工作。

      益阳市大通湖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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