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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怀化市英泰国际商城还我公道还我房子

时间:2019-09-19

涉及单位:政府部门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我们是湖南怀化市英泰国际商城购房业主,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分别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清了全款,缴纳了各种税费、房屋维修基金以及办证费用。并办理了交房手续,实际占有。同时与英泰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收取了租金。正当我们商铺火热经营期间,英泰公司偷偷地将我们等待办权属证的商铺非法抵押给了广州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备案,他的抵押登记是英泰公司隐瞒抵押物已出售,收取了全款,并缴纳了各种税费,维修基金以及办证等费用的真相,骗取了广州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贷款。他的这种骗贷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我们业主全款出资购买的商铺被英泰公司法人代表谢永健非法抵押后,因他无能力偿债务,被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司法拍卖。我们得知消息后,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但被广州中院以“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法律依据驳回了我们的异议,执行原判。广州中院仅用了法律条文的前半部分,忽略了最关键的后半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的案件事实恰好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对照该法律的每一款,我们完全符合受法律保护的条件,我们被抵押的商铺属于排除执行的范围。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九)条,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下的未过户不动产”。

但是,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仅用了法律条文中有利于保护当地债权人利益的前半部分,忽略法条最关键的后半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广州中院没有公正执法,给我们178户业主的上亿资产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因为英泰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已得到批准。英泰公司无能力用金钱赔偿我们业主的购房款以及违约金。这样不公平公正的裁定,将会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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