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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教育局以老师离岗为名敛财

时间:2019-09-03

涉及单位:大通湖教育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我一朋友于2018年考入大通湖一学校为教师,大通湖环境生活环境差,工资低,我朋友已无法忍受摧残而辞职,因为没有达到5年的服务期,合同单方面规矩违约金为6千元每年,朋友赔款共计1.8万,朋友在学校一年工资都没有发满1.8万,所以刺种条款明显为单方面的霸王条款,而且与国务院652号令及劳动合同法想违背,切赔款的金额如此之大,每年大通湖区教育局流失教师人员众多,此笔赔款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追溯存在十分大的问题。请上级教育系统彻查此种行为,应为此种行为违背社会主义倡导的公平公正平等等原则,并不适合未来大通湖的整体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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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通湖区教卫局 2019-10-24 09:10:48

      关于未批准辞职的回复

      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局招聘的教师入职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均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而且这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新教师入职时的合同明确:“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不得辞职,除非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到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非辞职不可的,需提供佐证材料。”家里有前述特殊情况辞职的教师,局里通过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均批准了他们辞职申请。对于在2019年8月20日提出辞职书面申请的教师,未履行合同中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的承诺,并且无特殊原因,亦无佐证材料的,学校从教育教学工作的角度出发肯定不会无缘无故同意教师辞职,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也不予批准。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人民教师要以诚信为本,再者,教师职业专业性强,不能随便找人顶替。临近开学各项教学工作都已安排,作为在编在岗教师突然说走就走,势必影响学校的正常开课,对学生极为不利,同时也影响整个教育教学工作,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同意教师辞职,也是从大通湖的教育出发,我们的教育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收取违约金不是我们的目的,只是想通过制约手段让教师群体相对稳定,也是按合同办事。同时,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我们也要思考如何在待遇上、情感上留住老师,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让他们安心工作。

      益阳市大通湖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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