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工伤民工廖某的赔款什么时候到位

时间:2019-08-12

涉及单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我是来自益阳山区的农民工廖*(电话:147****7872)。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我在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承建的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工地施工作业时右眼被异物击中,住院治疗27天,出院诊断:“右眼眼挫伤、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雪、右眼外伤性虹膜根部离端、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眼内炎、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并且后续需植入人工晶体,否则会导致眼睛失明。我因工伤致残,曾于2019年4月4日,在红网发文求助,然而3个多月过去并已进行了鉴定,但至今仍未获得一分钱赔偿。现无钱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生活十分困难,不得不求助上级领导、社会各界和新闻,恳请给予监督帮助为盼。

一、农民工廖旺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初,廖*受蒋*辉、蒋*中(电话135****4482、177****2161)邀请到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承建的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工地从事勘察打洞工作,期间无任何施工承建方与廖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建设方更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对求助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求助人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下即安排求助人上岗作业。

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廖*在项目工地施工作业时,右眼被异物击中,当即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抢救,经该院入院、出院诊断,伤情为:“右眼眼挫伤、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雪、右眼外伤性虹膜根部离端、右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眼内炎、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出院后还需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因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至今无任何组织、个人出面担负工伤责任,目前求助人经济十分困难,眼睛手术被迫搁置,如不能及时手术,有可能导致眼睛失明)。

另据事后多方了解,工伤事故发生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承建等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并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将廖*的工伤事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2019年4月,我在网上发帖求助后,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刚开始还积极与我联系,并共同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工伤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8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然而鉴定出来后,该单位相关人员就对具体赔偿问题态度模糊,甚至拒接电话!

二、求助人廖*受伤为工伤、有关单位应向廖*承担工伤责任以及有关单位因安全生产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政策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第267号)第二十六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第十六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湖南省统计局2019年6月5日发布的《2018年湖南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达70221元》数据:“2018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221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300元……”,据此,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108元。

2、人社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八条:“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修订)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三、因工伤致残农民工的请求

求助人廖*在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发生工伤事故后至今(已经作出鉴定),该项目建设单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等无任何组织、个人与工伤致残农民工廖*联系处理后续工伤待遇等问题!

走投无路之下,只得再求助,诚请监督敦促负责郴州东江饮水二期工程项目的相关依法依规落实因工伤致残农民工廖*应有的工伤待遇为盼。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