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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第二十号判决书至今没有执行

时间:2019-08-02

涉及单位: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015年6月判决生效!至今没有执行,执行局年年强制性结案,上报对方没有执行能力,争议的房子被告霸占房子这么多年经营生意,年收入过几十万,回避执行,包庇执行内容,18年10月巡视组巡视11月份才说判决书有问题有瑕疵执行不能入围??敢问法院领导干部审理案件都哪里去了?故意掩饰被告?现在领导政法委书记18年11月要求启动院长发现再审而迟迟不执行也不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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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县政府办 2019-08-07 09:47:1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所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将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案件涉及判决的主文内容

      1、原告熊某英、被告熊某在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办理凤凰县回龙阁36号房屋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熊某英、被告熊某各承担一半;

      2、坐落在凤凰县回龙阁36号房屋在原告熊某英、被告熊某履行完本判决第一项后归被告熊某所有,由被告熊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年内补偿原告熊某英64万元。

      二、案件执行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熊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先后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熊某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结果是被执行人除了诉争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当事人为亲兄妹,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同时发函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本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均以当事人违法改建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函复本院。经合议,本院以判决第一项无法履行,申请执行第二项条件未成立为由于2018年8月13日驳回申请执行人熊某英的执行申请。

      三、网络涉及的几个问题

      1、“2015你判决生效······回避执行,包庇执行内容”。通过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除诉争房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为亲兄妹关系,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因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故本院不存在回避执行、包庇执行的情形。

      2、“18年10月巡视组巡视······迟迟不执行也不再审”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本案的判决主文为双方都设定了权利与义务,熊某英有义务协助熊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房屋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房产归熊某所有后,熊某才有义务支付熊某英64万元。

      通过本院函询本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本县城乡规划局,均以当事人违法改建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函复本院。故判决书第一项无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条件未成立。现本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结案。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经过,上报巡视组。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我们的执行不服,可以到本院的上级法院要求对本院进行执行监督。如觉得判决不公平或者对判决不服,可以通过申诉或向检察院要求抗诉。

      凤凰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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