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原委:
本人父亲姓名谌*军,身份证号码:43232619660604****,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管坪村第三村民组41号,2005年12月份本村村民谌贵新伙同2005年届管坪村会计谌*强在谌贵军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谌*军身份信息、私刻谌*军姓名的印章,违法在安化县马路镇农村信用社(现单位名称: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路支行)申请贷款9000元整,贷款账号为:31012600009048543,贷款日期为:2005年12月21日,贷款到期日期为2006年6月20日,6月20日开始贷款逾期。
截止2011年下半年马路镇农村信用社对此笔贷款进行催收,我父亲谌*军才得知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产生了贷款并且逾期发生了超过本金的高额利息(2019年春节查询到产生应还利息13531.89元),期间6年时间谌*新、谌*强及安化县马路镇农村信用社均未以书面、口头等任何形式告知谌*军此次贷款信息;得知事情原委真相后,我父亲极其愤怒,但念及谌*新为同族堂兄弟,为了家族和睦我父亲并未对这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违法贷款的事件进行报案投诉,只是催促谌*新早日将贷款本金及利息还清。
怎知人心不可测,在2018年10月份我父亲谌*军想申请一张信用卡,在查询银行征信信息的时候,却被告知已进入银行系统黑名单,不得申请任何信用产品及银行贷款;通过电话与谌*新沟通被告知那笔违法贷款已经“了结”。2019年春节回到家我同父亲在马路镇农村信用社办公室查询到实还本金9000元,实还利息1500元,欠息12031.9元;而所谓的“了结”就是银行对此类不良贷款的一种止损方式,与欠款人约定本金还清,利息还一部分,剩余的利息可以不还,但欠息信息任然记录在信用社系统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户主将不能在农村信用社申请任何贷款及其他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任何贷款、信用服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跟我们介绍说银行称之为“打包”。而在我们要求看一下当年贷款资料的原件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已经找不到了。而谌*新与银行进行“打包还款”的时候,谌*新、谌*强、马路镇农村信用社均未通知。
文明法治社会竟然还能明目张胆进行这类违法暗箱操作,实在令人惊叹。我们作为受害者就不禁会疑惑:
1、2005年12月份违法申请这笔贷款时,村会计谌*强是如何履行的一个村级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知此种是违法行为却还知法犯法,道德底线在哪里?其就任管坪村村会计期间的这类还未揭发的违法贷款还有多少?
2、马路镇农村信用社如何审批的这笔违法贷款申请?如何在户主不在场、未签字的情况下发放的贷款?有没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批经手人是谁?
3、马路镇农村信用社为何在明知贷款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及时与户主谌*军联系告知?在谌*新“打包”还款操作时,为何不事先征得户主谌*军同意?
诉求:
1、谌*新、谌*强、马路镇农村信用社三方全责清偿谌贵军贷款账户下所欠余息。
2、马路镇农村信用社将谌贵军移出征信黑名单及消除在银行系统的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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