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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补发取保候审期间扣发工资

时间:2019-01-24

涉及单位: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我名陈*生,原系湘乡市供销合作总社财务统计股股长。2015年11月,因单位违纪违规被湘乡市纪委立案查处而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降薪处分,在纪委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分管财务的副职线索移送后,2017年7月,公安机关以其中我单位下属公司涉嫌高利转贷罪,对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我(直接责任人)一并立案,同时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在湘乡市纪委督办下,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按人社发(2012)69号文件规定,对我改按2015年12月撤职降薪后的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2018年9月,一审宣告我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12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批复:“从2018年10月份起,恢复我的工资至2015年12月撤职降薪后的工资标准;取保候审期间,单位扣发的25%工资不予补发”。其理由是:我在2015年11月受到党、政纪处分,按人社部人社发(2012)69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免于刑事处罚,……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所以只从2018年10月起恢复其工资至2015年12月撤职降薪后的标准。

我个人认为:1、按人社发(2012)69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免于刑事处罚,……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是对刑事立案前和在人民法院宣告免于刑事处罚后都没有受处分而言的;对我这种刑事立案前已作党、政纪处分,工资已经降级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宣告免于刑事处罚后,工资应恢复至原撤职降薪处分后的工资标准,且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按撤职降薪后基本工资标准减发的25%工资应予以补发、并计算工作年限。如果只恢复其工资至2015年12月撤职降薪后的标准,而不补发强制措施期间单位扣发的25%的工资,这是对我一事两罚。2、在人民法院宣告免于刑事处罚后,对原受过处分的,对照人社发(2012)69号文件,没有“只恢复工资至撤职降薪处分后的工资标准,减发的工资不予补发”的条文规定,不能以我2015年11月受过党、政纪处分而断章取义套用人社发(2012)6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3、换个角度,如果本次人民法院宣告我无罪,2015年11月对我作出的党、政纪处分也不撤销变更,那在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减发的25%工资理当是应该补发的;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虽有区别,但在人社部人社发(2012)69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一款中,对工资待遇恢复、工资补发、工龄计算是同一规定的。

以上情况,我已多次口头和文字向湘乡市纪委和人社部门咨询和报告,恳求湘乡市纪委和人社部门领导站在爱护、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就我提出的请求,严格按人社部人社发2012年69号文件之规定,给予早日落实,但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和合理的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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