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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法院裁定再审和终止执行是否违法?

时间:2019-01-22

涉及单位:桃江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2016年12月8日, 桃江法院对2009年11月17日经审委研究决定生效法律文书且己进入执行程序的(2008)桃民—初字第482号判决在被执行人向桃江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后, 该院明知原判决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在没有新证据和不符合民诉法200条的情形且 己经超过再审申请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竞用(2016)湘0922民监3号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来掩盖被执行人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违反民诉法第205条规定的事实,在裁定再审的同时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后来桃江法院以(2016)湘0922民再6号和益阳中院以(2018)湘09民终200号均维持(2008)桃民—初字第482号判决, 由于该院裁定再审和中止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请网友们对桃江法院裁定再审和终止执行是否违法和该不该赔偿申请执行人发表看法.

附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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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江县人民法院 2019-09-24 11:47:04

      《投诉直通车》众网友:

      首先感谢各位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对于匿名网友所发《桃江法院裁定再审和终止执行是否违法》贴文,我院已明确专人对网友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文中提到的法律文书——(2018)桃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灰山港镇檀树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再审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是合同纠纷,不属于不中止执行的范围,故依法裁定再审的同时一并裁定中止执行。本院裁定的是再审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非当事人所反映的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次感谢各位对桃江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桃江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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