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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朱某等人违法违纪

时间:2019-01-17

涉及单位:醴陵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未经举报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上,使用与举报人注册商标“银波玫瑰红” “银波世家”“相约银波”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同时在其产品包装上将生产企业名称标注为浏阳市杨花银波鞭炮厂,其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及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且生产数量巨大。

2018年12月20日,举报人亲自到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该厂生产假冒举报人注册商标及厂名的相关材料递交给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朱*宇,要求对该厂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朱*宇收下材料后,举报人要求其依法向举报人提供受理报案的文书,遭其拒绝。2018年12月21日,举报人会同浏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及浏阳市花炮局干部一起再次到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找到朱*宇,朱*宇和该队教导员答复举报人及同去的人员,说该厂非法生产的假冒产品只有二十多箱,达不到立案标准,要求举报人到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报案,举报人到该局后,该局工作人员陪同举报人到白兔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该所一名姓左的副所长告知举报人,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查封扣押该厂侵权假冒鞭炮产品二千九百多箱,其中假冒举报人注册商标及厂名的鞭炮产品有一千八百多箱,价值三十多万元,左副所长当场向举报人提供醴陵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查封的照片。2018年12月25日,举报人再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醴陵市公安局何局长及经侦大队寄送报案材料及证据,经查该局已于2018年12月26日签收。2018年12月29日,报告人第四次到醴陵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要求其受理报案并依法向举报人出具受理文件,在报告人再三要求下,该队干警朱*宇对被告人作了受理报案的笔录,但未向报告人出具受理报案的文书,也未录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网络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及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且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

举报人认为,朱*宇身为公安干警,故意隐瞒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接受举报人报案材料后,拒不按照法律规定向报告人出具受理文书,也不录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网络系统,属于公务人员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恳请纪监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似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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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醴陵网宣 2019-01-22 15:44:38

      醴陵市公安局回复: 网友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12月20日,彭某波向我局经侦大队举报我市一花炮厂涉嫌假冒注册及生产伪劣产品。经调查,该花炮厂未经彭某波许可,使用原浏阳市杨花银波花炮厂(法人代表彭某波,安全生产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3日)厂名,生产彭某波注册的“银波玫瑰花”、“相约银波”两种商标的烟花炮竹。因被举报花炮厂的商标与彭某波注册的商标不完全相同,2019年1月11日,我局将此案移交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由其对商标是否侵权进行认定,待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相关鉴定意见后,我局将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醴陵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1日

      醴陵网宣 2019-01-18 10:40:20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并交有关单位调查核处,如有情况将及时回复!

      醴陵市网宣办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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