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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水业公司有法不依,包庇东盛佳园开发商

时间:2018-11-13

涉及单位:娄底市国资委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娄底市东盛佳园业主于2018年10月25日提交红网问政《娄底市国强物业有限公司向业主转供自来水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一文,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进行了答复,详情见链接 http://wz.rednet.cn/show.asp?id=286373。经过广大业主讨论,一致质疑水业公司答复所述严重偏离事实,不合法理,不合逻辑。

一.娄底市水业公司答复中所述“东盛佳园小区系娄底市检察院委托湖南省九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团购房小区”以及“业主单位即娄底市检察院”的说法是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我们小区1栋、2栋、3栋、8栋、9栋这5栋楼房不仅取得了娄底市房产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业主买房时都是与开发商九耳置业有限公司(非娄底市检察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建设银行也为业主提供商业住房贷款,这些都是可以证明东盛佳园是商品房的依据。因此娄底市检察院不是东盛佳园小区的业主单位,无权代表所有业主!

二.正如娄底市水业公司答复“九耳置业公司在办理该小区正式用水业务时,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即原娄底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娄底水业)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标准进行了“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设计和预算编制,并要求开发商按有关政策进行抄表到户。但九耳置业公司没有采纳,……“中所述,水业公司对于商品房必须“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法律条款是非常熟悉的,我们业主感谢水业公司执行国家法律要求开发商直供生活用水付出的努力。九耳公司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恶意霸占小区的生活用水资源并牟取非法利益,九耳是私营企业,它说不同意遵守法律,你们就可以帮他违法违规办理用水吗?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条文是可以拿到桌子上协商的吗?城市生活用水是特殊商品,娄底市水业公司是娄底市国资委领导下的国有企业,你们既是执法单位,又是执行单位,理所应当对此项违规用水业务申请的审批负责!这点我们业主将不断向市监察委派驻国资委的纪委领导举报请求深入调查,直至违规审批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为止!请纪委查明看是否背后存在利益输送的违纪行为,我们是否可以大胆假设高价水利润是不是九耳和水业公司的人分了呢? 娄底市其他小区是否也存在类似的行为呢?

三.娄底市水业公司对我们业主反映的问题答非所问,避重就轻。针对你公司在第二点回复中“关于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在业主单位和开发商一致要求总表供水模式的情况下,娄底水业只能尊重用户的意见进行办理,在此过程中,绝无违法违纪行为。东盛佳园小区安装总水表的有关费用总共为59346元,至于院内水管安装属开发商自主行为,并不存在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的表述,我们想诚恳的指出,第一东盛佳园是商品房住宅小区,不存在检察院是业主单位的说法。第二水业公司不依法办理直供水,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益,也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其一是水业公司既然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标准进行了“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设计和预算编制,那么按法律标准规定开发商应交多少钱?这笔钱水业公司帮开发商省掉了,那开发商拿这笔钱做什么了?是跟有关部门分了吗?这笔钱开发商必须要拿出来,就算是办理总表结算,也必须交给自来水公司,而不是仅仅只缴纳了59346元!!!这是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请娄底市国资委追责!!!其二我们假设水业公司结算总表的水价是2.9元,业主承担的平均水价是4.5元(目前实际水价低层是4.09元/吨,高层是4.69元/吨),假设我们小区500户业主平均每户每月用水40吨,那么如果是自来水公司直接收费,每年收入=4.5元x40x500x12=1080000元,这笔收入现在进入私人腰包,这算不算是间接损失的国有资产,我们为何不把这笔钱交给我们的国企水业公司用于提升城市生活用水的质量和改善民生呢?再计算物业每年收到的毛利润=(4.5-2.9)x40x500x12=384000元,这是我们的娄底水业公司违规审批导致业主额外承担的用水成本,这笔损失谁赔偿我们业主??

四.水业公司回复的内容完全是不负责任的推诿,行文前后矛盾,比如第一项中表述为“东盛佳园小区系娄底市检察院委托湖南省九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团购房小区”,第四项内容中却又提“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其二,娄底市水业公司将矛头直指国家司法机关-娄底市检察院,感觉是受到了检察院的压力不得不接受开发商的总表结算方案。我们全体业主在此提出严正声明,东盛佳园是商品房,我们业主的买卖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九耳公司开发与销售行为与娄底市检察院没有任何关系。在协商的过程中,娄底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虽然在场,但它既不是水业公司的上级单位,也不能以业主单位身份干预房地产市场经营,根据《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我们业主坚定的相信,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会知法犯法,请娄底市水业公司注意此举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如果确实是有个别检察院的败类,擅自用公权力胁迫你公司作出妥协,请积极向上级纪检机关检举,我们相信人民政府和市检察院一定会有勇气与这些两面人划清界线并清除这类害群之马。你们丧失了原则和底线,受害的是广大业主,他们都是无辜群众,请你们多多体谅底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的不容易好不好,很多业主都是买的首套房,每个月的工资还完房贷就所剩无几了,还要承担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每天面对很大的压力。你们都是青天大老爷发发善心好不好!

五.综合上述可以看出,娄底市水业公司拿出的所谓“2016年1月20日,市检察院领导主持会议召集,水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开发商聂总及项目负责人、检察院相关人员在原娄底市检察院三楼召开了协调会”以及“在业主单位和开发商一致要求总表供水模式的情况下,娄底水业只能尊重用户的意见进行办理”为理由搪塞业主的检举控诉,是不成立的。所谓协调会产生的决议和“用户的意见”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基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一切违背法律条文而签订的有损国有资产和群众生活保障权益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协调会最多只能当成市检察院为了保障职工利益,确保开发商按期完成商品房建造和交付而请求水业公司临时开通用水的权宜之计,但是水业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在完工后期应继续督促开发商依法依规缴纳直供用水的所有费用和为商品房购房业主无条件开通直供用水服务。

六.娄底市水业有限公司的答复对东盛佳园受害群众的心理造成了二次伤害,也损害了人民检察院的公众形象,缺乏一个国有企业的责任和担当,如果是临时工所为,请立即对回复信件的起草者停职培训等相应处理,同时该答复具有法律效力,东盛佳园业主会以此答复为直接证据,向娄星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领导干部集中接受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行动中提交。此外,开发商在接入管道的地方使用了小管径水管来减少水压,达到3楼以下低层都必须使用它们的加压水的行为也是作恶的直接证据。

东盛佳园业主集体上书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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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水业公司 2018-11-16 08:37:43

      关于对华声在线网民留言“娄底市水业公司有法不依,包庇东盛佳园开发商”的回复

      东盛佳园业主代表:

      您好。根据您在华声在线留言反映的“娄底市水业公司有法不依,包庇东盛佳园开发商”情况,我司高度重视。之前,我司于2018年11月5日对2018年10月25日红网问政湖南《娄底市国强物业有限公司向业主转供自来水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答复。在此基础上,我司再次进行了调查。现根据我司职责,就供水问题回复如下:

      一、用水业务办理情况。

      经我公司调查确认,您帖中所反映的东盛佳园小区,开发商没有采纳我公司的供水设计和预算编制,在办理该小区正式用水业务时,已自行对小区供水设施进行了安装,当时,我公司采取了限制临时施工用水措施。为解决当时供用水矛盾,团购房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主持召开协调会,要求按总表供水模式进行供水,并于2016年1月25日提交了《申请正式用水的报告》。我公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镇供水服务行业标准》,依规依程序进行了现场查勘、给水工程设计和预算、工程费用收取、签订供用水合同、水表安装等,办理了相关业务。不存在我公司领导侵占任何资产的事实,也没有任何恶意串通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行为。同时,因我公司属公益性服务企业,不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团购房单位和开发商一致要求总表供水,我公司只能尊重用户的意见办理,并按标准收取了安装总水表的有关费用,不存在国有资产损失问题。

      二、关于“娄底市国强物业有限公司向业主转供自来水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此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相关规定,娄底市国强物业有限公司作为东盛佳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我公司按总表结算水费以后,可以按物价部门规定代收用户分户水费;您反映的娄底市国强物业有限公司向业主转供自来水加价收取水费,建议您向物价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 三、东盛佳园小区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问题。根据东盛佳园总表供水现状,如需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需由团购房单位、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向我公司提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申请,我公司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供水改造工作。 我们一定虚心接受、认真对待网民意见和建议,并尽全力在政策范围内解决业主所提出的相关诉求问题。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公司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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