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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交警大队长及办案民警违法违纪的举报材料

时间:2018-11-07

涉及单位:郴州市交警支队、汝城县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关于反映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朱**及办案民警邓**和朱**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举报材料

2018年7月14日下午15时零3分,在郴州市汝城县汝城大道与三江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刘**驾驶摩托车经过路口时,被朱**驾驶车牌号为粤F52898的小型轿车撞飞,造成刘**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汝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该事故中存在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特此向相关部门举报,理由如下:

1.事发当天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只有办案民警邓**一人签字,办案程序违法违规,询问完成数天后才交由办案民警朱**及记录人在询问笔录上补签其姓名。

2.事故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办案民警邓**采用避重就轻和引导性的询问方式,没有涉及到对该事故为何会发生等关键性问题的询问。如①肇事车辆当时车速多少?②肇事司机车辆撞击摩托车时为什么没有采取任何刹车和转向避让措施?③肇事司机在撞击前不减速、不避让是什么原因?是在接打电话、玩手机、疲劳驾驶或者是其他影响驾驶的行为?这些问题在事发当日询问笔录中都没有涉及到,办案民警邓**执法办案明显存在诸多漏洞,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下才陆续补充询问笔录及固定相关证据。办案民警邓**在给肇事司机做的三次询问笔录中,多数问题都具有引导性,肇事方的回答也非事实,明显说谎,与事发视频明显不符。多数问题的回答内容文字表述都是复制粘贴,一字不差,说明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敷衍了事,执法不严谨、不公正,包庇肇事方,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

3.在此次事故中,肇事司机驾驶小车将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撞飞,摩托车也被撞出30余米远,肇事车辆速度之快可想而知,事故现场相当惨烈。县交警大队在没有对肇事司机进行抽血酒测、毒测和弄清肇事司机为何不采取任何制动和避让措施等关键问题的情况下,于事发当晚就将肇事司机予以当场担保释放,执法不严谨,不公正。

4.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邓**在事发几天后给肇事司机补做毒驾测试,受害者家属在事故证据公开时只看见肇事司机手持测试卡的照片,办案民警邓**是否让有尿检资格的人员对其尿液进行检测,且是否为肇事司机本人尿液,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办案民警邓**自己也解释不清。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5.在县交警大队9月19日出具的《未对死者刘**进行尸检、酒检的情况说明》中,文中明确7月15日上午9时办案民警邓**协同法医到县殡仪馆对死者尸体进行了尸表检查,而实际情况是7月15日下午17时左右死者尸体才由县殡仪馆车辆从韶关粤北人民医院接回县殡仪馆存放。不知道办案人员是对哪具尸体进行的检查,县交警大队也不核实情况就在说明上加盖公章,县交警大队及办案民警邓**如此不实事求是,出具虚假说明,说明县交警大队及办案民警邓**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6.县交警大队9月2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全盘推翻第一次认定结果,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①在县交警大队出具第二次事故认定结果前,9月12日下午我方委托律师赶到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找到成科(副科长),双方充分交换了意见,成科答复:事故比较重大,双方争议也大,律师介入比较及时,家属也提供了一些比较有利的证据,支队很重视,重新进行了研究,大体上倾向责任划分没问题,重点在该路段的限速情况再调查核实,虽然限速指示牌因为施工原因被拆除,但是限速的事实应该还有相应文件资料证实。县交警大队既然已经确认在事发时该路段有限速指示牌,为何却直接修改责任划分。②县交警大队对于修改责任划分的解释就是听从市支队的意见,县大队作为下级部门必须服从上级的意见。经我方家属及委托律师到市支队核实,市支队表示从未对县大队做出任何关于重新责任认定结果的书面指示和口头交待,在程序和业务上也不能下达或干涉任何对于事故认定结果的书面指示和口头交待,这样的做法属于违法违规行为。③市交警支队复核结论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限速牌等证据补齐后县交警大队为何直接将认定责任的法律条款都进行了更换,为何不按事实依据依法公正裁决。④第二次事故认定书所适用法律条款县交警大队始终不能对死者家属作出正面解释,县交警大队和市交警支队相互推诿,其中猫腻可想而知。这是交警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是草菅人命的行为,更是公然践踏法律的行为。

7.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的认定结果,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没有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认定肇事方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认定双方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第二次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自相矛盾,事故发生地交通标志、标线齐全,事故认定书也认定肇事方已经超速行驶,证明当地有限速标志,县交警大队作出这样的事故认定就是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明显偏袒肇事人,没有实事求是的处理该起事故,明显是一起错案。

8.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朱**在整起事故处理中对案件的解释多次说法不一,自相矛盾,存在失职渎职行为。①在事故处理期间,大队长朱**接待受害方家属时说,不论你们上访上告到哪,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中央会派人来查吗?省里会派人来查吗?还不是要我县交警大队来处理!②在第二次事故认定结果出来后,受害方家属找到大队长朱**询问为何推翻第一次事故认定结果,理由是什么?大队长朱**对认定结果依据的法律法规闭口不谈,只是一直重申就是市交警支队的意见,自己作为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对于此次事故认定结果他个人也不服,他仍然坚持第一次事故认定结果(主次责任),但是自己说的不算。从上述两次交谈可以看出,大队长朱**前后说法不一,第一次说任何上级和部门都不能影响县交警大队具体办案程序和结果,第二次说重新认定结果就是遵照市交警支队意见,县大队作为具体办案部门竟然不能按事故客观事实依法办案出具意见,这是不作为的表现。这样的做法明显是县交警大队推诿之词,以市交警支队所谓的指示作为推脱,而不是依法依规公正执法,大队长朱**明显存在不作为、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近日朱**主动约谈受害方家属,他再次重申自己对重新认定结果也不认同,但自己没有办法改变。他说是市交警支队的某位领导给他的招呼,让他维护肇事方出具同等责任结果,但他现在不能说是谁。如果上级部门下来调查,他绝对会说出是哪位领导给他打招呼干预办案,他自己决不会一人为这次错误的认定结果承担责任。实际情况是市、县相关部门都相互推诿,包庇相关责任人,不作为,不调查事实真相,明目张胆的违法违纪。以上说法均有视频资料可以佐证。

9.肇事司机朱**是汝城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汝城县世邦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占有48%的股份,在汝城县是具有名望和经济雄厚的富商,在当地有钱有势。因此朱**及其家属在本案处理中大肆放言,他们有能力将案件摆平,要与受害方奉陪到底,他既不想赔偿,也不想承担刑事责任,想方设法推卸责任,无限期拖延事故处理,不顾死者尸骨未寒,至今未入土为安的事实,导致造成受害方家属身心上的巨大创伤。朱**通过“提篮子”花钱的方式找领导打招呼并且伙同交警部门得到同等责任认定结果,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综上,县交警大队及办案民警在整个案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错误,说明县交警大队及办案民警执法不严谨,不公正,明显存在偏袒肇事司机的行为,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极力帮助肇事司机免除刑事责任处罚。

受害人家属在走投无路、极度悲愤、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我们强烈恳求党委政府妥善处理此事,让受害人家属安心,让死者安息!我们强烈恳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朱**及办案民警邓**和朱**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肇事司机朱**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其得到法律的惩处以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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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声在线郴州分站 2018-11-20 12: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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