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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上级领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严惩凶手

时间:2018-10-23

涉及单位:监督公安机关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强烈要求上级领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严惩凶手

挖掘背后保护伞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文*章,男,汉族,65岁,隆回县人,系隆回县岩口镇文家村4组村民,联系电话:136****0319。

2018年正月,我组村民文*红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修建偏屋:2018年7月初,文*红又在该新建的偏屋旁着手挖化粪池,意图建侧所:因文*红欲修建的侧所紧靠我的房屋,且正对我的大门,将严重影响我的居住生活,为此我妻子进行了阻止,可文*红与其弟弟文*长等人却对我妻子大打出手,后村干部、镇政府干部先后进行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在没有调解好之前,不得施工”,可文*红、文*长、文*伍三兄弟仗着家里有后台,有钱有势,精心谋划后于2018年8月7日早晨组织十多名亲属强行再次施工,我妻子试图阻止时,他们就用人墙的方式阻挡,导致了矛盾升级,此时文*长、文*红分别持竹片(捧)、文*伍持木凳对我进行殴打,致我头颅骨开裂,右手骨折,当场晕死;经鉴定我的头部、右手损伤分别构成了轻伤。现隆回县公安局岩口派出所仅将凶手文*红捉拿归案,没有捉拿行凶者文*长、文*伍,并声称目前不能确定是谁将我的右手打伤。

我认为:我的右手损伤是文*红、文*长、文*伍三人共同殴打造成的,三人共同伤害我的主观故意明确,且又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系共同犯罪,应一并追责惩罚。行凶者仗着人多势大,有保护伞保护,为非做恶,至今未给伤者进行赔礼道歉,更未赔偿我分文医疗费用,系典型的农村恶势力!更有甚者,文*红家的保护伞指使公安机关将我的妻子、侄女予以关押,给予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而对现场行凶者文*长仅治安拘留五天,事发时对方有七、八个人参与打斗,可只拘留对方一人,明显不公平,是典型的偏袒对方,打击弱势群体,助长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为此我特书面向上级领导提出控告,请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为民做主,督促、责令公安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处理,早日查清真象捉拿凶手,并深挖文*红家族的背后保护伞,还社会一个公平、和谐的环境!

控告人:文*章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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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回县公安局 2018-12-10 10:51:48

      2018年8月7日8时许,隆回县岩口镇文家村4组文某红、黄某妹夫妇叫上文某长、文某伍、阳某玉、阳某龙等人在自家屋后小平房内施工修建厕所(屋内冲水式蹲位)。居住在其屋后右侧的文某章、阳某娥夫妇以文某红正在修建的厕所正对其老房子神龛,影响风水为由进行阻拦,文某章用长柄铁锤砸烂文某红屋后小平房的窗户和木质窗栏,阳某娥舀了几桶大粪水通过窗户往文某红屋内泼,导致文某红、黄某妹的身上和房间内被泼上了大粪水。因此文某红、黄某妹、文某长、文某伍、文某明、彭某书、王某华、彭某龙等人到文某章家门口讨要说法时,和文某章一方的阳某娥、文某章、文某梅、罗某香、阳某龙、汤某国等人发生激烈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致彭某龙、文某长、文某梅、文某章等受伤。

      2018年8月14日,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章头部和右手肘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隆回县公安局岩口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平息事态,防止冲突再次升级;对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固定证据,对现场目击者进行走访调查;对涉案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口头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共8份。经讯问,文某红对自己在冲突中用竹竿打伤文某章的行为供认不讳,此情况有村民阳某玉、文某长的证词证实。当日20时,经隆回县公安局批准,犯罪嫌疑人文某红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8月9日,经隆回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审核批准,岩口派出所依法将文某红的羁押期限延长至2018年9月6日。 案发后文某章的家属多次来岩口派出所反映情况,指出是文某长打伤文某章的右手肘,要求岩口派出所刑拘文某长。文某章儿子文某(案发时未在现场)8月14日将文家村1组村民文某平提供的手写证明送至岩口派出所,内容为:“我文某平2018年8月14日亲眼看到文某红和文某长两兄弟拿竹片把文某章当场打倒在地流了很多血。” 岩口派出所民警连夜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询问,文某平承认自己出示的是虚假证明,他本人打完架了才到现场,根本没有看到现场打架的过程,这个证明是文某梅写好后,要他再按照原文抄写并签字按手印的一份伪造证据(文某平的询问笔录和虚假证明已附卷)。

      文某又于2018年8月下旬提供了一段现场视频给派出所,称视频中可以看到文某伍用小方凳打伤文某章的右手,要求派出所刑拘文某伍。民警和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多次仔细查看视频内容,视频记录了现场混乱,双方多人参与打架的部分过程,但该视频影像未体现有文某伍打伤文某章的过程,故无法作为证据采信。 关于举报人反映文某红、文某长、文某伍三兄弟有“保护伞”这一情况,民警经过调查走访,一是被调查人一致反映文某红、文某长、文某伍三兄弟在村里一直为人老实本分,没有任何欺压百姓,为非作歹的行为;二是民警通过调查走访没有收集到有领导干部为文某长充当“保护伞”的证据证言。故举报人所称的“保护伞”问题无证据证实。

      处理结果:

      (一)对故意伤害文某章的犯罪嫌疑人文某红已依法执行逮捕,此案我局已于2018年11月13日移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因阳某娥泼洒粪便到文某红、黄某妹身上及家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经隆回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批准,依法对涉嫌侮辱行为的阳某娥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三)因文某梅在冲突中用手伤彭某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中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经隆回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批准,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文某梅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四)文某长咬伤文某梅的右手食指,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即为其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但文某梅至今未做伤情鉴定,文某梅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医生说她的伤情轻微没必要做法医鉴定,所以她本人也没有做了。故公安机关无法确定文某梅的受伤程度。文某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经隆回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批准,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文佑长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隆回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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