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办案拖沓、欠公正!

时间:2018-10-13

涉及单位:双清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投诉内容:追讨血汗钱!

本案于2017年8月3日在邵阳市大祥区法院递交诉讼状,2017年9月26日转移到双清区法院,2017年10月24日第一次开庭,2017年3月16日再开庭,2018年5月21收到判决书。2018年5月24日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直未开庭,2018年10月9日到中级法院询问,说是案件卷宗双清区法院未能转移到中级法院,于是再到双清区法院查询,果然未转移,案件卷宗一直还置留在双清区法院,整整一年多了,这么小的案子,为何拖了这么久,联想到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及下判决书之前的一些不正常的情况,特进行投诉,现将一些情况如实反映如下:

1、本案在2017年10月24日第一次开庭时,原定9点钟开庭,一直到10点钟左右,主审法官殷**才姗姗来迟,同时进来的还有一位与本案被告相关联的人(徐某),殷大人坐定之后,开始翻阅卷宗,徐某开始进行吵闹,足有10分钟之久,在此期间,殷大人未作任何表态,徐某自行离去后。只见殷大人“正襟危坐”于主审台中央,身披法官袍,宣布开庭,简单的问了不到5分钟,殷大人说是要追加第二被告,果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问话期间,由于法官袍不慎滑落,只得重新穿上,甚是滑稽。本人从未上过法庭,心目中的法庭,应是庄严、神圣的地方,法官形象也应是健康、公正之形象。情形如此之喧嚣、法官形象如此之邋遢、龌龊,法院良好形象瞬间崩溃,这是替老百姓做主的地方吗?一种不祥预感悄然而至。

2、直到2018年3月16日再开庭,整个过程大概20分钟左右,殷大人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3、2018年5月4日,殷**突然打电话通知我(原告),说有事面谈,10点钟我赶到法院,他对我说,要我写一个书面材料,主动要求由第二被告来承担主要责任。我暗想,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证据充分,只要根据国家法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进行判决,为何要让我特意写一个书面材料,因此,我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他仍然不死心,又把我叫到隔壁一个办公室,同时来了一位庭长,同样提出要我写书面材料,且语重心长的跟我讲了很多大道理,也被我拒绝了,在此期间,我拿手机出来看了一下时间,他们误以为我是在摄像,马上进行了制止,我说,你们不要担心,我只是看一下时间,再说,光明磊落,坦坦荡荡,何以惧怕!2018年5月21日收到了判决书,结果可想而知,主要责任判给了追加的第二被告头上。综观这些不同寻常的现象,这里面是不是存在猫腻,有没有徇私舞弊?我们这些小老百姓不得而知了,只有将这些情况进行反映。

4、2018年5月24日,原告到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一直未能开庭,律师前去打听,说是案件卷宗双清区法院未能转移,于是2108年10月9日到双清区法院咨询,殷**说是判决书未能送到第二被告手中,需要公示,公示时间75天,问他什么时候公示的,他说不知道,一气之下,原告找到法院监察室胡主任,胡主任找了他之后,他才来查,结果是6月25日已进行了公示,远远超过了公示期。唉,如此之工作效率,如此之工作态度,如此之工作责任心,让老百姓何堪承受,何以理解!我想,我这个案子绝不是个例,殷**如此胆大之妄为,也决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这跟双清区法院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行为约束及监督制度的缺失是密不可分的。

5、法院本是神圣、庄严之庙堂,头顶国徽,替民做主的地方,但我们的法院,畏民如虎,门禁极其森严,让人不寒而粟。炎炎烈日下,前往法院办事的人,只好站在太阳下暴晒,而法院偌大的大厅闲置在哪,开着空调,一个保安,空空如也,静静的对着暴晒的人民,让人不胜唏嘘感慨!以上情况均属实情,如双清区法院继续敷衍了事,本人将继续申诉。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部门回复列表

    • 双清区人民法院 2018-10-23 17:37:31

      关于《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办案拖沓、欠公正!》的回复

      网友:

      你好,你的投诉内容我院已收悉,在对相关案件进行了解后,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曾某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阳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30日,被告某建设公司申请追加阳某为本案被告。原告曾某及其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被告某建设公司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调查,本案第一次开庭的时间是2017年10月30日,无徐某这一当事人,也无吵闹行为。

      二、关于追加被告的问题 本案开庭前,被告某建设公司提交了追加被告的申请。因追加被告阳某下落不明,依法定程序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故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8年3月。

      三、关于要求第二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 经调查,承办法官及庭长只是结合具体案情,向原告释明、询问原告诉请是否要求被告阳某承担责任,但原告一直不予配合。

      四、关于向上级法院移送案卷的问题 由于当事人之一阳某判决书无法送达,因此于6月25日公告送达,不存在超过公示期的情况,也无延期移送材料的现象。该案经我院纪检监察牵头调查,完全符合办案程序,现已上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存在办案拖沓的问题。

      同时,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是对进入我院的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我们的安检流程完全依法依规,希望每一位当事人能够给我们多一点理解。另外,由于办公条件的限制,我院传达室面积较小,需要承担登记、安检等功能,因此座椅设置较少,考虑到这一情况为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我院现已着手建设集诉讼引导、法律咨询、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智慧型、多功能”诉讼服务中心,届时前来我院的诉讼参与人将体验到更全方位的便民服务。 司法公正一直是我院不懈的追求,感谢网友对我院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