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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天成菜市场一摊贩收钱没给商品

时间:2018-09-29

涉及单位:天成菜市场一摊贩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益阳天成菜市场一摊贩按谈好的价收了我钱,没给我商品。商贩以挣取商品差价谋利。然而还有收了钱,不给货的商家。2018年9月11日,下午到天成菜市场买东西,大桥广场进天成市场中间第一户女摊贩揽住我,我看了她的货品,问了鸡蛋价7角一个,她推介10块买15个,她收了我十元,但没给鸡蛋。我前后去讨要,未果,拍照取证,她竟叫来另一个男做帮凶,暴力抢夺我的手机。把我的衣服都扯破了,手机屏划坏了,皮肤被抓出指甲印。中国社会以消费带动经济,消费者权益日益受到保护。顾客成为最终的纳税群体。没有顾客也没有商家的收益。尊重顾客是立商之本。然而这摊贩,顾客付了钱,摊贩收了钱,不给发票不说,连商品都不给,污辱消费者,头一次跟这摊贩做生意,竟遇如此情况。商道即人道,哪有这样做生意的?收了钱,东西都不给的道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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