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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被殴打 派出所不调查要受害人自己找人证物证

时间:2018-07-20

涉及单位:邵阳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本人吴**,现年七十九岁,新邵县龙溪铺镇腰古岭村11组村民。2018年3月17日下午在自家的自留地挖地窖, 3点多,本村村民李**带着锄头气势汹汹的前来阻止我挖。我就跟她理论,没想到她竟然猛地把我推倒在地,并对我大打出手。幸亏我儿子及时赶到她才停止,不然老命休矣!

下午四点左右,我们拔打110报警,龙溪铺派出所民警五点左右赶到现场,并调查取证。派出所民警见我伤势较重,建议先将我送医。我于当晚入住邵阳正大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我右手手指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折,右上肢、背部多处淤青。

住院期间,李**对我不闻不问,医药费用全都由我们自己垫付,已花费二万余元。

我于4月2日回家休养。并于当天把伤情报告送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4月13日,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

处警时,派出所民警告诉我们,说对方打人已构成刑事犯罪,只要法医鉴定为轻伤,他们就会申请逮捕嫌疑人。可当我们4月13日把法医鉴定结果报告送到派出所时,办案民警说他公务出差,最近不能回来处理。我们于5月17日再次去找派出所所长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这时派出所长却变了口气,说要我们自己去找人证、物证,并说由派出所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完全没用。如果我们找不到合理的人证,此案就得重新调查。

李**在本村为人泼辣霸道,邻居遇事躲三分,都不敢出面作证。

国法云:造成被打致轻伤以上后果,已经构成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刑事案件处理。该案案情简单明了,可龙溪铺派出所的民警处警前后的说辞截然不同,故意刁难受害人,给我感觉有偏袒之嫌。从未对打人的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

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我们就想知道调查取证难道不是人民警察的职责吗?经常听说有困难找警察,为什么老百姓有难,警察却反而让老百姓更加为难?

作为一起明显的人身伤害案件,如果被害方自己能找人证物证,这些公权力机构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何况被害方找的,又能否被采信?

为什么同一处警派出所事情尚未处理却前后“变脸”如此之快?匪夷所思。

在此恳请各级领导、社会人士能帮助给我一个八十岁的老太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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