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9
涉及单位:绥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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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涉及单位:绥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我是湖南邵阳绥宁县唐家坊镇上白村三组村民唐*湖,因前妻不履行夫妻义务,于2011年开始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第一次起诉因为我二哥唐*春劝阻,也考虑小孩的心理受影响,就没有继续起诉,可被告还是对子女及家庭仍然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二次又于2013年起诉于绥宁县人民法院武阳人民法院。由于绥宁县人民法院接受了被告的一份假法医的假司法鉴定报告,我不知道那份假鉴定报告书内容的情况下被绥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建议撤诉状,但是被告还是不履行夫妻职责与义务,我又于2017年向绥宁县人民法院第三次起诉离婚,可绥宁县人民法院还是判不准许我离婚。又于2018年第四次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可就在2018年6月法院下传票给我6月27八点半在绥宁县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开庭的。可绥宁县人民法院法官以被告的原因拖着不开庭。甚至周*光法官打电话给我是否愿意达到被告的要求。这样的法院在社会上存在还有什么意义。绥宁县人民法院多少黑案,多少错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档案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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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b613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竹市镇杉木村原村干部擅自将许祥的原宅基地与旁边杉木小学及后面大量农田非法卖给非本村居民余龙的问题。 经查,因国家重点建设需要修建邵怀高速公路,根据邵怀高速公路设计,需要拆迁许祥位于该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在2003年5月11日,许祥与邵怀高速暨竹城公路洞口县建设协调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协议书》明确了拆迁补偿款并对许祥进行了异地安置,因此许祥房屋拆迁后,不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证自动作废。 原杉木小学自搬迁新址后,已废用多年,余龙收购原杉木小学用于项目建设。原杉木村委会经请示镇政府同意,双方反复协商后,于2005年8月25日与余龙签订了《杉木小学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签订时,许祥房屋已经进行了拆迁,许祥不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收购协议中明确的收购范围并不包括许祥原宅基地。
特此答复。
竹市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