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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严重违反购房合同 请桃江法院予以调查核准

时间:2018-06-11

涉及单位:房产局,桃江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31日本人刘鹏飞在大栗港镇小乡港购买首套唯一住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坐落于大栗港小乡港二单元302房一套,双方对房屋进行了钥匙交接,并已实际交付房屋(现本人居住的301房),直至从2011年购买到2012年装修入住,本人刘鹏飞已完全合法使用并占有,期间无任何争议,直至被告在2017年期间将原告现居住房屋非法抵押贷款;由于主导购房合同的开发商主观判断或失误,导致原购房合同房号与后续办理登记的房产证测绘房号发生变化,被告方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已让被告在2017年间非法抵押贷款,而购房合同上的房屋302房却已被他人购买居住的实际情况,为使本案不扩大其社会影响,请求法院予以调查核准;

1, 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现被告已按合同交付房屋301室,当时交付房屋钥匙时有被告何*仁,何*东,房屋中间介绍人刘*群,隔壁住户等在场证实,原先隔壁住户签定的购房合同房号为301室,但后来办来的房屋产权证(2016)房号则为302室,证明开发商在房管局登记时与房管局实际测绘发生更改变化。在客观居住事实上已完全证明,期间也无任何关于房屋争议的事情;本人刘鹏飞从2011年购买并在2012年装修入住,实际居住使用达七年多时间,期间经历了本人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也是本人刘鹏飞唯一家庭住房,周围所有居民都可证实;现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与被告之后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证上编号发生变化。从民事责任角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与开发商可当庭协调责令指出购房合同错误房号予以改正,并按约当庭承认被告在主导购房合同时由于主观判断或失误,并履行购房合同执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 如当庭被告不予纠正错误,则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购房合同执行相关规定,被告因为故意隐瞒,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以达到了非法获利目的,存在欺诈犯罪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追究一切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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