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2
涉及单位: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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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2
涉及单位:交警队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本人在2017年12月份驾驶湘BF1648发生一起交通伤人事故,在2018年5月份在伤者好了的情况下,双方一起在交警队处理完事故和赔偿。持放车单去邦田施救站提车被告之要交3000多元停车拖车费。本人拿放车单去交警队领导复议,打电话给交警督察。得到的回复是"停车费的事情不归我管"或"停车费我们又不收,你去问停车厂"。停车厂不给钱就不让提车。最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都规定费用由执法部门出。为什么现在还必须由我们车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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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网友:
自5月21日收悉情况后,支队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市暂无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停车场,芦淞交警大队院落狭窄,根本无法停放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当事人的车辆,更无法停放暂扣车辆,芦淞交警部门暂扣车辆停放在芦淞施救站。目前,交警部门一方面加强了对涉事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与财政部门完成了省内横向调研,结合省内长沙等先进城市的工作经验,拟定了株洲市涉案车辆保管方案,建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涉案车辆的保管费用,并已提交政府纳入2018年预算安排。据了解,此项工作进展顺利,不久便可实行。 另外:芦淞大队已与当事人取得了沟通,了解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当事人已表示认可,目前事情已得到较为圆满解决。感谢各位网友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大家做好服务,保驾护航。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