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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交警副大队长故意违规乱收费

时间:2018-05-20

涉及单位: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2017年11月9日下午,本人开车在本镇乡村路段长下陡坡快结束位置(因前面有大型货车挡道,本车跟在后面缓慢行驶),发生被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喝白酒后立即驾驶上路的报废摩托追尾事故。武冈市交警大队于2017年11月9日抽取本人血样,分别于11月20日到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和11月22日到怀化方正鉴定中心做血液检验后,被告共收取本人680元检验费用,本人历经5个多月多次找交警邻导龙田中队长黃*芳(警号064468),龙田中队指导员林*银(警号064519)和副大队长廖*勇(警号061002)索要该笔费用,并严正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同时规定:“检测,检验费用由办案机关承担。”2018年4月18日,武冈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廖*勇(警号061002)坚称:“有文件规定,检测,检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请问凭武冈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廖*勇(警号061002)制定、签发的哪一份文件法律效力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本人历经5个月艰难索要无果,依法诉至武冈市人民法院,武冈市交警大队“委托代理人” 武冈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廖*勇(警号061002)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答辩状》称:“对于第一次检验费用贰佰捌拾元,依法由我队承担。”(这里暂且不讨论第二次费用承担等有争议问题)。既然武冈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廖*勇(警号061002)明知“对于第一次检验费用贰佰捌拾元,依法由我队承担。”为什么本人历经5个月艰难索要,而廖*勇(警号061002)拒不退还本人呢?非要本人诉至人民法院才承认“依法由我队承担。”?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武冈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廖*勇(警号061002) 滥用职权,违法收费,故意刁难当事人,态度嚣张蛮横,死皮赖脸,毫无廉耻, 为维护本人和其他百姓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形象和法律尊严,请邵阳市公安局和武冈市人民政府本着对人民和国家负责任的态度依法作出公开公正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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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冈交警 2018-06-07 10:09:22

      关于“武冈交警副大队长故意违规乱收费”的情况说明

      一、投诉人反映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9日16时21分,投诉人喻*旦驾驶粤AR8X50小客车与刘*成驾驶(发动机号65024)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冈市邓元泰镇清溪村14组路段发生刮擦,造成刘*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接到报案后,我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武冈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样本。2017年11月20日我队将血液样本送邵阳辖区内的唯一的血液样本酒精检测鉴定机构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测,检测结果为49.5mg/100ml。喻*旦对血检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在投诉人喻*旦反复要求下,我队事故承办人员还是陪同喻*旦到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检测鉴定,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为67.5mg/100ml。两次检测结果,喻*旦均构成“饮酒后驾车”。

      二、关于该案酒精检测鉴定费用的情况

      1、费用收取基本情况。2017年11月20日,将第一支血液样本送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用去检验鉴定费280元。但由于武冈财政困难,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我队的办案检验鉴定费纳入财政预算,于是办案人员与喻*旦协商,喻*旦同意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喻*旦对第一次检验鉴定意见不服,于2017年11月21日向办案人员提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且主动提出重新检验鉴定费由他承担。

      2、收费中涉及的“副大队长故意违规乱收费”问题。

      第一次酒精检测鉴定费,在2018年4月18日前,副大队长廖*勇不知道付费情况。4月18日喻*旦打电话给副大队长廖*勇,要他在退回罚款的领据上签字(因武冈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我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时副大队长廖*勇在外面办事,让喻*旦在交警大队办公楼前等他。副大队长廖*勇回队后,没有上楼进自己办公室,就在一楼城区中队给他签了字,在签字时喻*旦突然提出鉴定费发票要他签字退款,并将重新检验鉴定费发票给他看了一下,他没有签字并告诉他二点理由,一是鉴定费支付不属他管,二是他不了解当时付费的具体情况。 因此,在该事故中,副大队长廖*勇不存在故意刁难当事人、滥用职权和故意违规乱收费问题。投诉人投诉失实。

      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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