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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湖南攸县人民法院采信非法证据

时间:2018-05-11

涉及单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计生定我二胎违法,法院判我交出奶粉钱

“法官”的称呼在我们普通老百姓心中是个充满敬畏,是彰显公平、公正的词;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且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但经过2018年4月26一审判决后,我才真正认识到法律的正义在你心中的地位多么的何足道哉,请允许我无法再用“法官”这个词来称呼你,但本着我所具备的涵养,暂且这样称呼你为“谭湘甫先生”吧;可能你在某些方面受到了干预,导致你将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天平发生的偏移,因为做为普通老百姓,或许我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无法要求每个人都能成为国家的脊梁和正义的捍卫者,但是老百姓会看到你所做出的每一次判决,历史也一定会给你最适当的评价,这也是我发文的目的所在。

2017年7月12日收到攸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二孩社会抚养费,大家都知道2016年党中央提倡生育二孩,该县的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公然违背党的重大决策,违反新《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规定,仍然以被告生育两个子女为由对本人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其行为违反现行有效法律,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湖南攸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依上述规定,攸县卫计局提供的复印件且未加盖公章及出处属于无效且非法证据。但是这些非法证据全部被攸县人民法院采纳,谁能告诉我这是为什么?

2017年1月23日国家卫计委司长杨文庄明确指示在解决“抢生二胎”这个问题上应该遵从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那请问攸县人民法院:你们所做出的判决书上,对于这个规定贵院全部否定且不予采纳是不是不太妥?

我们国家是中央集权制,这点小学生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效力是大于地方的,如果想让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个非法的解释文件凌驾于国法之上,那可是谋逆之罪。

本人仅对所发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对国家工作人员(计生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欢迎被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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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攸县人民法院 2018-05-16 11:52:09

      网友你好,关于你反应的问题,我办已经向法院核实情况,法院给出的回复如下:

      关于王一才对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纠纷一案发帖的回复

      一、案件审理情况

      王一才和陈菊芳于2008年6月2日生育一男孩,2015年9月25日生育第二个小孩。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6日对王一才、陈菊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认定王一才、陈菊芳2015年9月25日生育第二个孩子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遂于2017年7月12日依据生育二孩时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王一才、陈菊芳不服于2017年12月4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作出的攸卫计生征字(2017)02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驳回王一才、陈菊芳的诉讼请求。王一才、陈菊芳不服,已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关于原告王一才提出的诉讼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作如下说明:

      1.证据问题:被告攸县卫计局提供的证据系其执法案卷的复印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核对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各自提供的证据分别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合议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认证后予以采信,不存在原告所讲的采信非法证据。

      2.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虽于2015年12月27日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法律中并未对新旧法的适用做出特别规定,也未对新法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溯及力予以规定,故本案仍应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适用原告王一才与陈菊芳生育二孩的行为发生之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攸县卫计局依照该法对王一才和陈菊芳予以行政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征收幅度得当,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攸县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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