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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检察院指控斗笠山镇人大主席为玩忽职守罪实属滥用职权

时间:2018-01-16

涉及单位:新化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2017年2月14日1时37分,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斗笠山镇丰华煤业有限公司祖保煤矿发生重大煤尘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15万元。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国务委员王勇等人于事故发生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踪人员,救治受伤职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2月17日,因瞒报遇难人数(实际遇难10人,瞒报1人),涟源市3名官员被立案调查。此外,斗笠山镇党委书记及镇长被免职,镇人大主席及斗笠山镇综合安监站(以下简称“安监站”)三名驻矿盯守人员被检察院指控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7年9月13日,镇安监站三名驻矿盯守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成立,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危某有期徒刑三年、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目前三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判决作出后,镇人大主席、主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郭某玩忽职守案件随即开庭,庭审当日近50名民众旁听了庭审。目前庭审已经结束,判决结果未出。

日前,据知情人士向本社记者透露,新化县检察院指控不在驻矿领导小组名单内的郭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当地引起较大争议。记者前往当地采访了相关人员,再次了解了“2.14”事故发生前的经过。

“2.14”祖保煤矿爆炸事故回放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涟源市斗笠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发文规定,祖保煤矿春节放假时间为2017年1月21日至2月11日,2月11日后经开工复工复产验收后方可生产作业,春节放假期间煤矿必须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活动,只允许通风排水及地面值守。煤矿在未取得复工复产或恢复整改通知单前,由所在乡镇驻矿监管组为主入矿监管。各驻矿监管人员要严格落实盯守责任,严防煤矿在未取得复工复产批复前进行井下采掘作业 ,一经发现立即汇报并采取主提升绞车上锁或地面煤轨道上锁等措施。

为落实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斗笠山镇对祖保煤矿设立了驻矿监管领导小组,镇长曾某某、镇长助理刘某某、镇安监站站长邓某某、安监员刘某和危某为小组成员。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社对文件涉及姓名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仅保留姓氏

2017年2月4日,祖保煤矿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复工复产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进行井下作业。2017年2月8日,涟源市副市长接到涟源市统征办公布祖保煤矿出煤信息后,立即转发给斗笠山镇党委书记曾某军等人,要求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曾某军及斗笠山镇原镇长曾某辉当天即要求人大主席郭某带驻矿干部对祖保煤矿上锁,并安排24小时驻矿盯守到位。

中午1时许,郭某带领驻矿干部邓某某、危某、刘某来到祖保煤矿,对祖保煤矿的绞车进行上锁,要求驻矿人员盯守到位。邓某某安排自己与驻矿干部危某、刘某24小时轮流住矿盯守,每日8时交接班。但是三人没有按规定24小时驻矿,在各自值班期间均发现了祖保煤矿违规生产,但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祖保煤矿持续违规生产,直至“2.14”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辩护人认为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郭某家属提供的新检公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中,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郭某的辩护人杨洪波律师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文件上下文分析,煤矿明确的负责驻矿盯守的乡镇领导干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驻矿干部的履职情况,对盯守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问责等。祖保煤矿驻矿监管领导小组的成员是曾某辉、刘某某、邓某某、危某、刘某,其中,镇长曾某辉和镇长助理刘某某是负责驻矿盯守的乡镇领导干部,其余三人是驻矿干部。曾某辉镇长作为驻矿监管小组组长,统领小组工作,镇长助理刘某某协助其开展工作。

检方指控被告人郭某“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督促落实驻矿干部的履职情况,没有对盯守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问责,没有明确专门人员,每日汇总检查盯守情况,对盯守人员不认真履职行为失察”,但以上都是文件对驻矿监管领导小组乡镇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郭某并非驻矿监管小组乡镇领导,指控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系对文件内容认识不清。

另外,杨洪波律师还指出“2.14”事故是由于祖保煤矿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与祖保煤矿“违规生产”并无关系。煤矿的隐患不能得到排查治理,无论“违规生产”也好,“合规生产”也罢,迟早都会发生事故。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而不能把预防事故发生寄希望于煤矿的停产放假上、寄托在驻矿人员的盯守上。

采访中郭某家属表示,煤矿主体不受监管,违规生产继而引发矿难事故,煤矿管理者和丰华公司相关人员应承担主体责任,罪责难逃。事故发生后红头文件内注明的驻矿监管领导没有被追究玩忽职守罪,文件内没有名字的郭某更不应该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司法过程应对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给予足够的尊重,让其感受到可感知的正义。回应人心的诉求,重视法治,每一个司法过程都应让人民群众感知到公平正义。目前,郭某家属正期待着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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