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7
涉及单位:桃江县交通事故处理中队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时间:2018-01-07
涉及单位:桃江县交通事故处理中队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投诉:桃江县交通事故处理中队指挥员刘明*,强迫恐吓当事人签订交通事故认定书,扬言再不配合他的安排吊销驾驶证多罚款几百元,不是桃江县本地人不要啰嗦讶惊!
事故过程:2018年1月4号15:30分,我车沿桃花江镇芙蓉路CBD家居门前路段直行,被刘学*驾驶湘H5L311面包车从非机动车道突然冲出,撞到我车右后门、右后叶子板轮眉位置,处理民警且听刘学* 一面之词判定双方都有责,我担次责。(刘学*叫来3位朋友有跟事故中队其他民警认识的,然后打好招呼帮忙照顾)。民警刘明*当天下午说按他的安排判定签了事故认定书都不罚款,然后还没来得及签字刘明辉就出警其他现场事故去了,叫我们等他回来处理,我本人等到晚上10点不见他回,电话告知他我还在继续等他,他回答可以再等下,1个小时后再发短信给他就没有回复。第二天早上9.30刘明辉录完事故认定书后说要罚款,我当时就有疑问问他,罚款与不罚款怎么前后说话不一致,刘明辉回答,看我啰嗦几句心情不好,罚!他立马威胁如果再多说几句多余的话再多罚几百,驾驶证都要扣掉处理,就算你去行政复议我也不怕!你有那个时间空心就去!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交警威胁恐吓强迫他人 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贴文的回复
网民朋友:
您发表的“交警威胁恐吓强迫他人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贴文已收悉,回复如下:
1、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1月4日15时30分,刘某锋驾驶湘H5L311小型客车由桃江县桃花江镇豪苑小区驶往桃花江镇芙蓉路中国银行,途经桃花江镇芙蓉路CBD家居门前路段由非机动车道左转驶入机动车道时,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导致所驾小型客车与从后方沿慢车道直行而来徐某驾驶的湘D3110D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2、事故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查,固定相关证据,并按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刘某锋驾车由非机动车道变更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未让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2条第1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驾车在雪天路滑的条件下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2款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当场将事故认定书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3、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事故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都有违法行为,根据各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并不存在处理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
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2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不存在交警威胁恐吓强迫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情况。
5、发帖人如对本次事故处理与违法行为处理有异议,可以按照事故认定书与处罚决定书上的法律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桃江县公安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