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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田卫生院伪造病历证据确凿 为何郴州市卫计委不认定?

时间:2018-01-02

涉及单位:郴州市卫计委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我是郴州市宜章县麻田镇寺门村人,叫欧阳高升,今年42岁。2015年8月30日,我两岁儿子欧阳任非鱼塘溺水约一分钟,发现后用摩托车送离家一公里(路程3分钟)的麻田镇卫生院抢救,邓*华医生在小孩还有生命意识的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不予抢救(按照规定,必须抢救30分钟以上),导致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麻田卫生院邓*华医生还伪造病历。我无数次的向宜章县卫计局反映,提供确凿证据向其委托执法单位——宜章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实名举报。但因为有人故意包庇,一直不予查处。

因此,向郴州市卫计委执法单位——郴州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投诉宜章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郴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当时是非常负责任的。但是因为有人故意包庇,使郴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在了解麻田卫生院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没有查处。我也理解:我是无权无势的农民,麻田卫生院后台是宜章县卫计局的领导,而领导的背后又是一个关系网。这也是为什么如此显而易见的违法两年不查处的原因。

我向湖南省卫计委申请了行政复议,省卫计委要求郴州市卫计委就我举报麻田卫生院伪造病历查清楚,两月内对我重新答复。郴州市卫计委去询问了原院长欧*发和原宜章县卫生局(后更名卫计局)医政科周*发股长。

在2015年9月10日,我向当时院长欧*发要求封存复印病历,欧*发说什么病历都没有(有录音和证人证明,医院在民事案件中已承认)。

在2015年9月14日,原宜章县卫生局医政股周股长到麻田参与了调查该事件。而麻田卫生院却提供了没医生签字作为报告的抢救记录病历给周*发股长他们。而该病历与医院2015年10月13日给我的抢救记录病历根本不同。有我和周*发股长的谈话录音证明(医院在民事案件已承认)。

而在2015年9月24日,我质问欧开发院长搞假病历给宜章县卫生局,我这个所谓“老同学”欧*发院长承认说过没病历,却狡辩抢救记录不是病历(录音证明,医院已承认)。这种苍白的狡辩就像学校校长不知什么是作业本一样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

欧*发院长对郴州市卫计委承认了所说的话。周*发股长却不承认参与了我儿子欧*任非事件的调查。我有数份证据可以证明周*发股长参与了调查,其中有宜章县卫计局给我的信息公开:可以证明周*发股长参与了调查,麻田卫生院也提供了报告,在之前麻田卫院也没病历。

我还提供了和麻田卫生院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麻田卫生院已认可了能证明伪造病历的数份录音和证人证言。但郴州市卫计委不知为何不采用,也没有向第三方证人去核实。违反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8条、21条,造成程序违法!

总之,郴州市卫计委已查明了以下事实——我和麻田卫生院民事案件早已证明的部分事实:

病历书写时间2015年8月30日14:00是伪造;住院十分钟是伪造,既未住院,进出抢救室只有82秒;我于2015年9月10日要求封存复印病历,院长说无病历(确切是说什么病历都没有);病历中“抢救经过”更无实质抢救内容,四个字而已;确认病历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即不具合法性。

因为是伪造病历,所以漏洞百出,只需良善之人有日常生活常识就足以认定是伪造病历。但因为宜章县卫计局给我关于伪造病历的《回复》:我提供的病历与麻田卫生院存档病历一致,伪造病历证据不足。我起诉宜章县卫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桂阳县法院彭*军、孟*群法官枉法裁判,判我败诉。

所以郴州市卫计委给出了一个荒唐的结论:麻田卫生院出具的病历是邓*华补记的医学文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麻田卫生院伪造病历不成立。但是,我还是要感谢郴州市卫计委,至少他们比起宜章县卫计局明目张胆的耍流氓要强上太多。

所谓伪造,是指为了掩盖事实,故意制造假象,以逃避责任,属主观故意。衡量麻田卫生院是否伪造病历的标准应当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麻田卫生院邓*华医生出具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记录病历既不真实又不合法。下面让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说话:

1、根据郴州市卫计委查明的事实,和我提供的民事案件庭审笔录,至少可以确定在2015年9月10日前是没有病历的!然而抢救记录病历书写时间赫然显示:2015年8月30日14:00;死亡记录:2015年8月30日。后邓*华又说:病历是2015年8月30日晚上写的(郴州市卫计委回复我)。

2015年9月14日麻田卫生院却提供给了宜章县卫生局作为报告没医生签字的抢救记录病历(麻田卫生院拒绝我复印、封存、拍照)。因我质疑与事实不符,该病历内容、时间、格式再次篡改,内容不同:“双眼”改成“双侧”,“湿硬”改成“湿冷”,“无心跳”改成“未闻及心音”(有两份录音证实,医院认可了)。跟院长欧*发在2015年10月13日给我有医生签字的抢救记录复印件不一致。

伪造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记录病历,内容几乎全部与事实不符,且麻田卫生在民事案件已认可。如“腹部彭隆”、“口唇发绀”、“全身苍白湿冷”、“肌张力0级”。

如病历上面写:“约溺水一小时于13:25抱送入院”,下面写“溺水时间不清楚”,自相矛盾!事实上宜章县卫生局早在2015年9月14日就已调查确定,欧*任非是在2015年8月30日13:15左右溺水,这也可以看出邓*华为了逃避责任而伪造,否则为什么不写“溺水约一分钟抱送入院”?

如在医生根本没抢救的情况下,病历书写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的“抢救经过”四个字。

如“住院十分钟”,实则既未住院,进出抢救室也只有82秒。

2、那为什么要写“抢救过程”和“住院十分钟”呢?

原来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项,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抢救记录有个前置条件,是医生对患者有抢救的情况下作的病程记录,重点记录抢救经过等。死亡记录的前置条件,是经治医生对死亡患者在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所作的记录。因此邓*华为了使这两张伪造病历,符合法律法规,就首先无中生有伪造“抢救经过”和“住院十分钟”。

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常识,完全可以肯定,在原告没有找医院前,不可能书写了病历。如果邓*华在当时写了病历,那么必然会对原告儿子欧*任非进行抢救。

3、两张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等法律法规。

4、病历书写的内容麻田卫生院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抢救记录和死亡记录属主观病历。主观病历反映的是不同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在诊断、治疗上的个人意见。因个人的专业知识和责任心的不同故因人而异,对疾病的诊断不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需要有客观证据来验证是否属实。如果麻田卫生院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来证明病历书写内容的真实性,那么应当视为病历内容不具真实性。如病历书写“急性肺水肿”、“临床死亡”、P:0/分、R:0/分、HR:0/分等。实际上“急性肺水肿”要经过必要的辅助检查,才能确诊,医生仅听了一下心脏,看了一只眼睛,在一分钟时间绝无可能确诊“急性肺水肿”!每个人都有去医院看病的经历,这也是日常生活常识。“临床死亡”是指无呼吸,无心跳,是可以复苏的,只有生物学死亡才能作为溺水死亡标准。P:0/分、R:0/分、HR:0/分,则需要仪器才能得到的结果。

5、郴州市卫计委认为麻田卫生院出具的病历是邓*华补记的医学文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错误的认识,与其专业卫生执法身份不相符,明显不当。

第一,即使按照邓*华的不实说法,他是8月30日晚写的病历(需要有客观证据证明)。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里据实补记,是指医生因抢救患者没时间书写的情况下。而本案中,医生根本就没有抢救。其次病历也根本没有注明是“补记”!另外8月30日晚上补记已超出6小时了。

第二,假设邓*华及时书写了病历,他们说没病历,那么就是故意隐匿病历;非法拒绝我封存病历合法权利!但郴州市卫计委对本人回复中,没有体现半点。

第三,上面所述,病历书写时间不真实,病历内容全部不真实,且是非法病历。不真实即造假,是伪造!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因此,麻田卫生院出具的病历不止不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相反违反了该条规定的及时填写医学文书的要求,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因不服郴州市卫计委作出的回复,我再次向湖南省卫计委行政复议。因桂阳县法院、郴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省卫计委维持了郴州市卫计委迫不得已作出的荒唐回复。

在湖南省复议决定书第四页倒数第三行至倒数第一行,郴州市卫计委自认:邓*华补记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记录情况客观存在,而非无中生有的伪造,故认定不存在伪造。

只能说明病历是邓*华医生在我维权后,为逃避责任所写,不能否认所谓病历是非法的,不能否认病历根本没有注明“补记”,更不能否认病历内容是伪造,病历书写时间是伪造!而邓*华正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以逃避责任,所以才歪曲事实,伪造病历。

最后想说,郴州市卫计委给本人错误的答复、湖南省卫计委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是他们的本意。只是因为桂阳法院、郴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导致作出了违心的答复。要不然郴州市卫计委也不会对一些基本事实作出认定。但是这对我儿子的生命尊严公平吗?我全家受到深深的二次伤害,甚至付出了我父亲的生命公平吗?置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处?另外你们的社会责任在哪?你们的职业道德在哪?你们的职业荣誉感又在哪?这是一种间接鼓励医生不负责任害人!

我知道即使行政起诉你们,法院非常大概率判我败诉,在我起诉宜章县卫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官已经明目张胆枉法裁判了。可是我不怕,我相信正义永存,这个正义就是民意,就是法律,我不相信我国依法治国会败在那些腐败分子手上,会败在几个知法犯法的法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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