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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外国语学校违反社保法和公积金条例的实名举报

时间:2017-12-26

涉及单位: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外国语学校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关于长沙外国语学校违反社保法和住房公积金条例,长期不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各位上级领导:

我们是2012年以来入职的长沙外国语学校(简称“长外”,校长彭琨,电话:130****0781、138****1299)的编外人员(电话:15074899237,15116263675),月工资2600至5000元左右不等,有劳动合同和工资银行流水为证。在职期间,长外相关领导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明确规定,不为我们缴存一分钱住房公积金,不为我们按期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更有甚者,2017年6月,长外相关领导在无任何法定理由、未对我们进行一分钱补偿的情况下,单方无故解聘我们,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此,我们请求上级领导机关监督:长沙外国语学校为我们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如不补缴,则按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单位应缴费部分金额(社保约9984元/年-19200元/年左右,公积金约3120元/年-6000元/年左右,具体金额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为准)对我们进行补偿。并依纪依法追究长外相关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长外应从入职之日起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及未缴社保应承担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通过,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长外应从入职之日起为我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及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承担的责任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9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编外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教通〔2016〕121号)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依法为编外合同制教职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编办、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社局《关于长沙市市属公办学校实行编制外合同制教职工经费包干的实施意见》(长教通[2016]17号):“六、包干经费标准及使用……2、包干经费用途。包干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临聘专、兼职教师及辅助人员等编制外合同制教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

编外人员 : 欧阳金娟 等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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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27    已发函至长沙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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