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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督促娄星区公安分局尽快将寻衅滋事打人者抓捕归案依法处理

时间:2017-12-26

涉及单位:娄底市娄星区公安分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周良树,男,47岁,汉族,身份证号432501****10100510。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清泉居委会五组,自由职业,

电话:139****0541

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

主要负责人:李*彦 局长

复议请求:

请依法、依事实撤销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关于周良树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尽快将“寻衅滋事”打人者抓捕归案、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其子周*宇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林*君殴打。

1、该案件事实是受害人周*宇被林*君从外面喊来十多名混混闯入学校、踢烂教室门、冲进高(三)105班,用木棒、凳子、桌子、拖把等凶器对受害人周*宇进行围殴、打伤住院。

2、打人凶手林*君第一次从同班纠集了十多人来到高(三)105班“寻衅滋事”,对周*宇威胁、辱骂、并要动手打人,由于邱老师来了,因都是本校学生看到老师,才没有打周*宇。

3、打人凶手林*君是为了逞强耍横、显现自己的威风,才一而再再而三的喊人围殴周*宇,并不是派出所说的周*宇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林*君一个人殴打。

二、案件定性:

1、学校保卫科电询花山派出所王警官,王警官说此事尚未结案,5月10日上午定性为殴打行为,下午定性为“寻衅滋事”,若造成严重后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见附件1:学校围殴事件经过)。

2、该案件报警的是刘*玲校长。 案件发生后我们赶到学校,当时学校大门紧锁,我们是跟急匆匆赶到学校的刘玲校长一起进去的,刘玲校长看到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所以才报了警。 上午的事情学校里除了当事人和林*君班主任石*平老师外无一人知晓。

三、花山派出所歪曲事实真相、隐瞒证据材料、包庇打人凶手,调查失实、处理不公

1、该案件以“寻衅滋事”立案一年多来,花山派出所一直拖延不处理,是我们多次到市信访局、 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多处上访,得到领导的重视,花山派出所才有所作为。

2、打人凶手一共有十多人,有两名在场学生的询问笔录和学校监控为证。(见附件2:两名在现场学生的询问笔录)

3、花山派出所为了包庇打人凶手,对下午报警案件不处理,只处理上午老师已处理完结的事情,并故意只认定林*君班主任老师的虚假陈述,对上午两名在场学生的笔录和监控还有学校的调查结果不屑一顾,使周*宇被行政拘留。 (注:上午的事情林*君班上有两个同学当时在场却没问笔录,学校里面调查了当事人双方各两名同学和现场老师。有学校证明和录音为证)

4、2016年 9月21日王警官在娄星区公安分局对周振宇又进行一次询问,然后拿了一张处罚单,要周*宇承认打了林*君,说只要我们签字,就只罚款200元,不拘留,我们说与事实不符不签字,王警官说不签字,周*宇就不能走(有录音为证),直到晚上我们咨询了律师才接回周*宇。

5、2016年 9月22日上午,我们到花山派出所王警官给了我们一张处以三日拘留的处罚单,我们跟王警官说昨天不是只罚款200元吗?还是要我们承认打了人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打人却要拘留3日呢?

6、为什么当时在教室里吃饭被混混们打伤的刘*派同学没有询问笔录?你们这么多混混闯入学校殴打学生,就连在旁边吃饭的学生都被打伤了却不问笔录,这是什么行为?

7、为什么在现场劝阻的李老师也没有笔录?上午的事情你们不是一直只认定石*平老师一个人的笔录吗? 那么下午在场李老师的笔录就可以不要了吗?

8、为什么花山派出所在我们行政复议时,要递交一份虚假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给市政府法制办?

9、一直以来花山派出所说是周振宇上午打了林柏君受了伤,所以林柏君才喊人来报复,等我们拿出证据后,现在又说是周振宇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林柏君殴打,你这不是歪曲事实真相是什么?

四、分局法制办在办案时考虑到李*阳、廖*阳两名打人凶手都是未成年人,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现在又都是在校学生,所以只罚款不拘留。

1、李*阳、廖*阳一直在娄底就读,为什么2016年9月23日娄星分局对李*阳的传唤证,花山派出所不去执行。(见附件3:李*阳的传唤证)

2、李*阳和廖*阳罚款200元的处罚,对受害人周*宇是极其不公的,受害人周*宇都被行政拘留,难道十多个混混闯入学校“寻衅滋事”殴打在校学生致两名学生受伤的打人者还够不成拘留吗?

3、受害人周*宇当时是在学校里被十多个冲进来的混混们围殴,他也是一个在校的学生、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还是一个真正的受害者,难道你们在处罚周振宇拘留三日时不知道?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凶手,不是保护受害人的?

五、谢*名因本人不承认对周*宇进行殴打,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1、谢*名系外来人员你冲进别人教室去干什么?

2、两名在现场同学的笔录中写道十多人踢烂教室门,冲进来后都拿了木棒、桌子、拖把等凶器对受害人周*宇进行围殴、打伤住院。

这样的事实摆在面前,花山派出所却说还要调查,你这不是包庇是什么?

综上所述,申请人周良树认为,花山派出所在调查案件中,为了包庇林*君等人的犯罪行为,故意给周*宇扣上个打了林*君还受了伤的罪名,歪曲事实真相,隐瞒证据材料,包庇犯罪嫌疑人,让凶手们逍遥法外。

就此恳请上级领导查明事实真相,督促娄星区公安分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尽快将“寻衅滋事”打人者缉拿归案、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

申请人:周良树

2017年12月22号

附件:

1.学校2016年5月10日围殴事件事发经过

2.两名在现场学生的询问笔录(无其他人笔录)

3.李宗阳的传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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