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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督促娄星区公安分局尽快将寻衅滋事打人者抓捕归案

时间:2017-11-29

涉及单位:娄底市娄星区公安分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请求督促娄星区公安分局尽快将寻衅滋事打人者缉拿归案
对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的回复


尊敬的上级领导:
一、案件经过
1、2016年5月10日第六节课下课后,高(一)115班学生林柏君纠集同班10余人来到高(三)105班“寻衅滋事”,对周振宇进行威胁、辱骂、并要动手打人,周振宇见此马上报告老师,经老师从中劝解,说有事可找双方班主任、家长进行沟通,林柏君保证事情平息。然而第七节课下课后,林柏君又纠集社会混混十多人闯入学校,踢烂教室门,冲进高(三)105班,然后用木棒、桌子、凳子、拖把等凶器对周振宇进行围殴,就连老师劝阻也未能平息事态,周振宇被打得全身到处都是伤,伤口鲜血淋漓,惨不忍睹,须住院治疗,还把在教室吃饭的刘派同学打伤,105班教室一片狼籍,公共财物损坏非常严重,之后经学校刘校长报警,林柏君和社会混混等人才扬长而去,因林柏君等人的“寻衅滋事”行为,给学校财产及周振宇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也在学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注:事情经过有学校学生和老师在场。周振宇伤情、学校公共财物损坏有派出所照片为证)。
2、2016年5月10日上午的事情经过法院调查,判决如下:
周振宇与林柏君发生的纠纷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但情节特别轻微,且经过在场老师批评教育后,向老师承认错误,并道歉,该事件已经处理完毕。(注:5月10日上午事件挑事者系林柏君,因先撞了人,还要辱骂人继而双方发生拉扯,处理此事老师是对方当事人林柏君班主任)。
二、案件定性:
学校保卫科电询花山派出所王警官,王警官说此事尚未结案,5月10日上午定性为殴打行为,下午定性为“寻衅滋事”,若造成严重后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注:学校证明)。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1、打人凶手一共有十多人(注:两名在场学生的询问笔录和学校监控为证)。
四、案件办理情况
1、该案件以“寻衅滋事”立案以来,花山派出所一直拖延不处理,理由是要把上午老师处理完毕的事情再一次进行处理后,才好处理报案的事件,所以要做二个案件来处理。
2、我们多次要求花山派出所抓捕“寻衅滋事”打人凶手,却一直没有结果。9月21日王警官在娄星区公安分局对周振宇又进行一次询问,然后拿了一张处罚单,要周振宇承认打了林柏君,说只要我们签字,就只罚200元,不拘留,我们说与事实不符不签字,王警官说不签字,周振宇就不能走(有录音为证),直到晚上我们咨询了律师才接回周振宇,9月22日上午,我们到花山派出所王警官给了我们一张处以三日拘留的处罚单。把周振宇处罚后,派出所一直以没时间,抓不到人为由搪塞我们。
3、为什么当时在教室吃饭被混混打伤的刘派同学没有询问笔录?
首先非常感谢上级领导的重视,案件终于有所进展,只是花山派出所在调查案件中,为何硬要给周振宇扣上个打了林柏君的罪名,林柏君先撞了周振宇,又遭林柏君的辱骂、并威胁,当时也有同学在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有记录,明明两人只发生了拉扯,并被老师及同学及时劝开,并未打架,林柏君何来之伤,学校走廊有监控、一查便知。周振宇他只是一个在校的学生,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一个受害者。为什么要如此对待,而对打人者什么自首、未成年、自己不承认、都被采用了,哪么处理受害人周振宇时、难道法律不一样了?
就此恳请领导督促娄星区公安分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尽快将“寻衅滋事”打人者缉拿归案,依法处理。

申请人:周良树
2017年11月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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