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衡阳中级人民法院奇葩裁定书错误百出

时间:2017-11-15

涉及单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之前网上有曝光永州法院的奇葩裁定书错误百出,也来看看衡阳法院的水平是否和永州法院有的一拼吧。

1、先看图一吧。法院分析认为《调解协议》中的简要案情明确是以实际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为调解的基本面。在看下面《调解协议》中对简要案情的陈述,哪个字涉及到高额利息的调解了吗,既然法院是以《调解协议》中描述来认为的,这就凭空认为出了高额利息。这样的认为直接导致对《调解协议》所调解的内容误导,致使法院错判。

2、在看图二,法院写的本金是33.5万元,可在计算利息的时候怎么就变成27.5万元了,少了6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到哪去了呢?

3、图三,这个也是奇葩,《调解协议》在签署过程中被上诉人还在羁押期间,他的妹夫没有与被上诉人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接触,也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的授权,其妹夫签字的《调解协议》怎么就变成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另外,对《调解协议》所表述的意思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有两种不同意见的,那这一份协议怎么表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不同意见呢,法院还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这样的法律逻辑是从哪得来的。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