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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地方财政困难而终止国家政策法律的执行

时间:2017-11-10

涉及单位:溆浦法院、怀化法院、怀化市政府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近日,有网民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和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投诉帖子,投诉溆浦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徐×玲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x建在审理代课教师张*连与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玩忽职守,枉法办案,给当事人张*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网帖披露了该案存在的四大疑点:

第一,代课教师张*连与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张*连因不服一审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而上诉至怀化法院,怀化法院陈*建法官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此案后却一直拖到2017年9月18日才作出终审裁定,这符合法定程序吗?(此类案子《民诉法》规定的审限是一个月。)

第二,湖南怀化法院这份终审裁定书作出后一直不敢送达给上诉人张*连,直到上诉人在10月底上网投诉了,法院工作人员才打电话通知上诉人去溆浦法院领取中院送达的裁定书,这符合法定程序吗?(《民诉法》规定法院的裁决文书必须及时送达给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

第三,负责此案二审的主审法官陈*建2017年7月在法庭调查时曾当着双方当事人表态要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溆浦县委宣传部、溆浦教育局2017年8月10日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也曾公开回复说该案已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溆浦法院重审,但是,二审最终裁定结果却是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意见,法官应该如何解释这种前后矛盾的结果?

第四,稍微懂法的人都知道司法审判有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即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什么审理这起官司的徐*玲法官和陈*建法官要把湖南省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规定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上?

有律师在跟帖中介绍了该案发生的根源及法院审理的基本情况,指出本案当事人张某某在1999年前当过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2000年开始被用人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聘为临时代课教师,至今在岗,因单位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支付寒暑假工资,未为其购买社保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曾通过信访渠道提出过诉求,已走完初访、复查、复核程序,信访机构给出的意见是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诉求应该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被迫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以前曾当过民办教师,属于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引发的政策性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审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查,主审法官通过调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现在的身份是临聘教师不是民办教师,其起诉属于临聘教师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引发的政策性起诉,故而当庭宣布要把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然而,由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存在众多临聘教师,地方政府领导担心其他临聘教师效法本案当事人进行司法维权,故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不准其支持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张,于是二审法院被迫在中途变更裁定意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意见。

据笔者了解,目前跟本案当事人一样一直在怀化农村中小学任教的临聘教师还有很多很多。用人单位从未跟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给他们支付过寒暑假工资,从未给他们缴纳过社保。作为教师,他们无法享受《教师法》规定的人民教师应该享受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权利,作为普通劳动者,他们无法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在信访维权屡遭打压的情况下,他们被逼走上司法维权之路,可悲的是,现在仅剩的这最后一条维权渠道——司法维权渠道也被地方政府堵死了。那么怀化当地政府为何要堵死临聘教师仅剩的司法维权渠道呢?其根本原因就是怀化各市县的财政目前还没有能力支付临聘教师的寒暑假工资及社保缴费。倘若司法审判机关秉公办案,支持怀化辖区内临聘教师的这些合法诉求, 那就意味着该辖区内农村中小学必须拿出大笔资金来支付临聘教师的寒暑假工资和社保缴费,但令人尴尬的是当前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并没有给农村中小学安排这样的专项资金,试问这些学校又从哪里弄这笔款项来支付这些费用呢?

从法律的角度看溆浦法院和怀化中院的民事裁定意见,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管怎么样,既然农村中小学临聘教师属于劳动者,他们就理应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理应享受国家政策法律强制规定的寒暑假带薪休假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如果今天我们的政府部门及司法审判机关因地方财政困难这个原因不接受农村中小学临聘教师的合法诉求,那政府机构今后还有何信用可言?国家的司法今后还有何公信力可言?

我们的政府常说,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既然农村中小学需要临聘教师来补充师资力量的严重不足,那政府为什么不给临聘教师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呢?为什么不准他们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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