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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上路,被省高速交警星沙大队罚10000元

时间:2017-09-19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星沙大队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前段时间,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得湘A9LN11小型汽车,在查询其违章记录后,其中一条因未购买交强险上道路行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星沙大队罚款10000元的记录着实吓我一跳(已附图)。在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可确定,这是一次违法处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可知,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目前的最低责任限额就是指交强险,交强险的保费费是950元,即因未购买交强险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多只能处罚1900元,何来10000元之有?

其次,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星沙大队又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为由处罚200元,记3分。诚然,这是二种违法行为,理应接受二次行政处罚。但由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是无法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星沙大队已经对构成充分条件的未投交强险作出行政处罚了,又对其后不可能实现的年检作出罚款200元(而且是最高额)的处罚,存在不合理。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可知,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综合本案的情况,对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可处以“警告+记3分”。

综上所述,请求对湘A9LN11未投交强险的罚款金额变更为1900元,对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变更为“警告+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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